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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通告(精选5篇)

通告2.73W

市人民政府通告 篇1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人民政府通告(精选5篇)

发文单位:市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81]136号

发布日期:1981-11-10

执行日期:1981-11-10

生效日期:1900-1-1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集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市人民政府通告 篇2

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通告

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发[20xx]1号文件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要求,集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辖区内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二、本次土地确权登记以乡镇和街道为单位,共划分十三个登记区。各登记区设立登记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三、申请者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本乡镇(街道)的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和出席指界现场,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工作。四、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五、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日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集体土地所有者(乡镇、村委会、村小组)至20xx年底结束,其他土地使用者至20xx年底结束。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土地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申请。六、20xx年以前颁发的各行政村所有权证书公告后全部注销,按最新调查成果重新核发证书。其他使用权证书在村镇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逐步换发。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通告 篇3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8月17日起到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00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4、邮政车;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6、持“20xx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市人民政府通告 篇4

××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关于限期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立即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经营者立即停止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进货,并从×年×月×日起禁止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二、本通告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指:以发泡聚丙烯、聚苯乙烯、聚乙烯等到为原料生产的不符合《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和用具。三、原从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销售的企业,须到卫生行政部门输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四、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输卫生许可批件。五、对违反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三)……

××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人民政府通告 篇5

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xx-07-11 14:44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 1127

投诉人:内蒙古双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联系方式:0471-6961597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联系方式:0471-5223611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xx-20xx)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记载,第六包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由内蒙古彼德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彼德公司)。

经比对投诉人和彼德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和价格”表后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货物名称为摇床,均是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HZ-1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灭菌锅,均是由日本TOMY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5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均是由湖南湘仪实验仪器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L-16的产品;货物名称为软胶囊灌装机,均是由北京中天精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LR-50的产品。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xx]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和潜在中标人投标的摇床、全自动灭菌锅、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和软胶囊灌装机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