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擅离职守行为的通报
擅离职守行为的通报
201x年12月29日,院庄国小部分教师因不满意学校对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重庆市中国小教师行为十不准》第七条“不准随意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之规定,对学生和家长严重不负责任,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育形象,社会影响恶劣。
为严肃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中的第(一)款“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和《云阳县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教人„2017 56号)第六条第(三)款“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不称职”中第(2)条“采取罢教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先作如下处理,根据立案调查的事实及表现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一)责成院庄国小现有领导班子成员针对“12〃29事件”,对自己应担负的责任做出深刻的书面认识,并进行诫勉谈话。
(二)取消丁彦伶第四批县级骨干教师称号。
(三)院庄国小“12〃29事件”所有责任人两年内不评优、不评先,五年内原则上不予提拔重用。
(四)201x年12月29日上午第三、四节钟发生部分教师擅离职守事件后,驻凤鸣片区督导员立即赶往院庄国小进行了疏导和劝解,但当天下午仍有薛茂林、王翔、陈凤、方绍华、龙青海5人没有坚守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根据云人发„2017 97号文件之规定,确定薛茂林、王翔、陈凤、方绍华、龙青海5人2017-2017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对薛茂林、王翔、陈凤、方绍华、龙青海5人停发201x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责任人:魏颖、方绍云、帅华林、谭仁海、牟林、丁彦伶、陈代芳、陈立斌8人只发201x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此通报请全县各学校在教职工大会上传达学习,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教师法》、《云阳县规范办学行为十条禁令》等相关规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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