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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个人决定书(精选3篇)

决定1.35W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1

周,男,汉族,1x年4月3日出生,xx市xx县人,现任xx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处分个人决定书(精选3篇)

经查实,xx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林剑、厉锋、周小跃、叶茜茜(以上人员均另行处理)于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结伙多次将12x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x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周身为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发生上述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给予记过处分。

本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决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xx市卫生局

x年x月2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2

龙,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专文化。1xx4年12月参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后勤装备部主任(副处级)。

x2年x月21日21时许,龙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烧烤店”吃饭饮酒后,欲驾驶无牌照(新配发未来得及上牌)制式警车离开时,被公安部纪委检查组及时制止。案发后,龙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公安部纪委(2xx6)6x号《关于对公安民警饮酒后欲驾车被及时制止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州监察局决定,给予龙行政记过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州监察局

x2年1x月31日

处分个人决定书 篇3

陈,男,汉族,1xx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 2xx4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xx县江村镇学区教师。

经查,x年6月2x日,陈在xx县江村镇五里村参与赌博,被xx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

陈身为教师参与赌博,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在组织调查期间,陈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深刻的认识所犯错误,认错态度好。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局务会研究,报县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陈记过的处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监察室申请复审。

x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