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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精选20篇)

决定7.14K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根据有关规定,现我司通知你:

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讲依法终止。终止日期为年月日;终止方式:;(填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与理由为:请你于年月日前办妥离职交接手续。

盖章:

年月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2

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

×××:

因你担任生产总监职务的聘任状和目标协议管理书已于2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且经公司民主考核评议认为你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期达到和完成聘任状以及目标协议管理书所要求和约定的标准,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生产总监职务,公司经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转岗任职安排,但你本人拒绝接受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和职务,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自本决定签收之日起,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和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请你于签收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及到财务处结算工资。

××××有限公司

20××年元月12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3

关于与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男,X年X月出生,X族,文化,身体证号码,X年X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X年X个月,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自20xx年6月13日至20xx年6月12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止。现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及本人身体情况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劳动法》,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起与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X元整(.0元)。请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申请仲裁。

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本人、市失业所各一份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4

关于谢择静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房建工程项目部,市政工程管理处:

经考核,并研究决定,正式任用:

谢择静同志为房建工程项目部副部长。

20xx年11月16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5

会议时间:20xx年06月03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本公司于20xx年6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本公司分公司注销事宜。截止20xx年6月3日,与本公司分公司相关的清算工作及银行基本账户注销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市xx有限公司

年06月03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6

于佶生、宁士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东港市第五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于佶生的东港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撤销宁士伟的东港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年月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7

上海铁路局: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对你单位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永宁路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年6 月16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8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9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

地址:xx省xx市xx区卓x路x号桂园x栋x座x层

我局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对下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保单号为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错误解释产品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有关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录音、保险条款、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xx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监局

x年1月19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0

*企业合伙人决定书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规定,全体合伙人于20xx 年04 月18 日做出如下决定:因生产经营不善原因,决定解散 。自即日起成立企业清算组,由 、 、 等3 人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 担任,清算基准日为20xx 年04 月18 日。

合伙人签名:

20xx 年04 月18 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1

x检不字第号

犯罪嫌疑人曾,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国小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

曾自幼读书,国小毕业后回家劳动,20xx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盗窃一案经我局20xx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

20xx年4月22日凌晨,曾进入 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年5月21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2

执行回转申请书申 请 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住 所 地: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芳湘 总经理被申请人:陆魁春,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25号请求决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将座落在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房产49.52m2(即105号门面)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则请求贵院强制执行。事实根据及理由:20xx年9月2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我司座落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105号门面(建筑面积49.52m2)归陆魁春所有,并已实际执行。”申请人认为上述裁定违法,遂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20xx年5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违确字第9号裁定,确认20xx年9月20日(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的主文内容及执行该民事裁定的行为违法。同时裁定“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20xx)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陆魁春返还申请人105号门面,如被申请人陆魁春拒不返还,则应强制执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3

X年XX月XX日北京X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北京市海淀区路XX室形成决定如下:

★同意解聘经理职务;

★同意聘用YY为新经理。

执行董事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4

---------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 ) 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本院在---- 执行书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5

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进公司时间:现任职务:家庭地址:鉴于报告,公司决定同意其辞职,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于年月日止。所有工资待遇等问题均已结清,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X公司

年月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6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1)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年11月至1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1x年x月10日

立案决定书范本2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7

被稽查人: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因稽查工作需要,我关决定对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 天,自查封/扣押之日起算,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化验、检验期间。

被稽查人不服本查封/扣押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8

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身份证:xx162117)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调查组成员签字: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19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 篇20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在设立分公司,名称为X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时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盖章)

x年 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