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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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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

王斌,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松溪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入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县粮食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精选17篇)

经查实,其主要违纪事实是:

1、20xx年12月,王斌在征得时任粮食局局长叶风健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购销的方式完成省级储备粮订单任务786.108吨,套取省级订单直补款15.72216万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斌在征得叶风健的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两次以虚列“粮食收购费用”和“订单粮-优质稻价格补价”等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现金26.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万元。

综上所述,王斌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县储粮公司于 20xx年期间,以“虚假购销”方式套取粮食直补款15.72216万元,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王斌伙同杨代如等人,以虚列支出的名义从储粮公司账户套取资金26.3万元用于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万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王斌身为储粮公司经理,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斌开除公职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松溪县监察局

年1月14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2

贾志敏,男,1963年3月出生。20xx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6月16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xx陕01刑初130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贾志敏开除公职处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年7月18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3

余路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4

丛,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入党,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款、三款之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丛平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11月5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5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6

余,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x年,全市各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支撑作用和社会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断加快,塔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科技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转调创”提供了有力支撑。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xx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决定:授予xx市泰山林业科学研究院王长宪x年度xx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一种可回收秸秆杂物的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成果x年度xx市技术发明一等奖;授予“高性能数控开卷矫平剪切成套生产线的研发和应用”等9项成果x年度xx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授予“液态食品生产管控智能成套装备系统研究与应用”等30项成果x年度xx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授予“竹节纱自动检测及其CAD/CAM系统开发与应用”等60项成果x年度xx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再创佳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发扬求真务实、大胆创新的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附件:x年度xx市科学技术奖名单

xx市人民政府

x年10月24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8

公司各部门:20xx年是公司全面发展,推进新项目的关键一年,也是接受挑战和考验的一年。一年来全体干部员工团结一致,群策群力,艰苦奋斗,同心开拓,涌现出了一批管理科学、敢于创新、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的先进分子。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干部员工奋勇向前的工作热情,推动全公司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根据总经理会议精神,经公开、民主评选和现场认真审核,决定对等4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公司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公司号召全体干部、员工要虚心学习他们的经验,胸怀全局,积极探索,勇于革新,扎实工作,埋头苦干,不计得失,勤于动脑,敢于负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为加快兰州煜峰工业园有限公司发展再立新功。

xx年x月x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9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院长:闻

x年六月五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0

_____委(办、厅、局)行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情况和认定理由)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1

因工作积极主动,补位意识较强,有奉献精神、工作细致,根据中云的考核制度,经合伙人研究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 晋升为----。希望中云员工能向其学习,中云同样为表现优秀的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特此通知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流程部

年月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2

XX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召开第X届第X次会议,应到X人,实到X人。

经XX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因为业务拓展(...原因...开拓XX市场 等等)需要,在(什么地方)成立XX公司分公司,聘任任XX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为副总经理,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XX年...。

请XX公司分公司以上负责人,恪尽职守、依法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XX公司分公司有关注册登记事宜。

董事长:

年月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3

经股东会全体股东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注销x有限公司;

2:同意清算组于x年x月x日作出的清算报告;

3: 同意委托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全体股东签名:

年12月6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4

过去的事如轻烟,被微风吹散了;如薄雾,被初阳蒸融了;如黑影,被灯光照亮了。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每每回想起来,总有种背负着包袱难以放下的感觉。

那天,我独自一人在路旁等公交车。我搓着红透半边的手,搜索着公交车。这时,车来了!车上有很多人,我被车上的大人们挤到了一个小角落里。我望了望四周,咦?那里好像有个人要下车,我来不及多想,便冲向那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坐在了位上。车停在一个车站旁,一位老人颤颤巍巍的上了车:一头花白头发,苍老的手上握着一根拐杖。车上已没有座位,老人只得一手握住拐杖,一手抓住车上的扶手,老人的身体也随着车身的颠簸而摇晃了起来。看着老人摇摇欲坠的样子,我的心中顿时矛盾了起来:要不要让座呢?让吧,可大家都出了车费,先来先坐,凭什么要我让座?不让吧,那位老人摇摇晃晃的,随时都有可能摔倒……我看了看四周,没人肯让座。我又一次的肯定了想法:这位老人既然站得住,说明身体还是不错的。

突然间的个急刹车,车住了。我赶忙看那位老人,他还好,没有摔跤。这时,一个比老人稍年轻一点点老奶奶站了起来,让老人坐在她的位上。不知怎的,我的心中竟生出一丝愧疚之意来。正好,我要下车了,就把老奶奶拉到座位上,急忙逃下了车。

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一想起来,心中总有一种隐隐的痛,像被火烧过一样。是啊,人生如梦如幻,一转眼就过去了,还有多少时间给我们去后悔呢?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5

停职检查

内容: 一、立案调查机关及开展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二、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本人表现;

三、建议停止党外职务的条规依据;

四、建议停止被调查人的何种职务和建议的提出机关(如该建议按规定须报经党委同意的,还应说明报告过程及结果); 五、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或告知处理结果。

中共 纪委(印章)

年月日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6

10月是收获的时节,同样,20xx年的10月也是碧海蓝天丰收的季节,这个月会员卡销售创出佳绩。其中,男宾部员工王扬扬表现突出。他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尽职尽责、开动脑筋、吃苦耐劳,这种主人翁精神不仅获得顾客的高度满意,也为员工树立了典范。为激励先进、强化服务意识、持续提升业绩,公司决定对王扬扬通报嘉奖、奖金奖励。

奖金如下:

1.10月个人总售卡108000,提成1944元。

2.售卡成绩第一,按公司制度奖励300元。

3.董事长特别额外奖励500元。

希望王扬扬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珍惜成绩和荣誉,把荣誉当做新起点,以更为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日后的工作中。也希望其他同事以他为学习榜样,切切实实地增强服务意识,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再创辉煌!

特此通告!

碧海蓝天餐饮洗浴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篇17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屋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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