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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通用12篇)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1

又是一年秋分时节,太阳直射点缓缓落脚至赤道,20__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即将到来。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通用12篇)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为必要。因此,开展“送技术”活动的落脚点就是促进经济发展,让群众得到实惠,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协助抓好产业规划、积极向所结对联户的农户(居民)提供产业发展、致富项目信息、协调信贷、技术培训等帮助,扶持群众依靠发展产业发家致富,让他们能在自我努力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党员干部在走访了解、摸清实情基础上,要综合分析“三农”发展状况,从制约农业发展、农民致富的“源头”做起,采取“出路子、供信息、帮钱物”等行之有效的帮扶措施,帮助脱贫致富。同时,要联系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技培训,帮助困难群众提高脱贫致富能力。只有让“输血与造血”的帮扶并举,才能立足于农村的长远发展,帮助他们走上致富奔小康的康庄大道。

推而广之,如果更多的官员、更多的基层政府都能“俯身弯腰”,真正放下身段、扑下身子、放下架子,带着真情实感去融入群众中,做到“望闻问切”,多看看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多问问柴米油盐,多了解厂矿企业的生产状况,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会受群众欢迎,被基层接受。

总之,送钱送物不如送培训技术。服务“三农”,需要技术要领直接到人搭建起平台,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进行“零距离”服务,农民只要在田间“点菜”,农技人员就上门“送餐”。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2

“农民丰收节”各地都在火热举办,我们发现由于是中秋小长假,一些地方的“农民丰收节”还成为部分市民的旅游目的地。在福建省,一些游客就到了“农民丰收节”现场,参加“挑稻谷”比赛。“农民丰收节”活动多多,精彩多多,所有文艺节目,娱乐项目,都围绕着农民、农村、农业进行。这些精彩的娱乐节目,其实并不是亮点,亮点是,在“农民丰收节”上有来自城市里的游客。这样的“农民丰收节”才有了更大意义。

“农民丰收节”是国家倡导创设的,其出发点不仅是让农民享受丰收的喜悦,而是让农业、农村、农民受到更大关注。“农民丰收节”是一个崭新事物,究竟如何才能办好?这是很多地方思考的话题。

“农民丰收节”虽然加上了“农民”这个定义,但是不能狭隘的理解“农民丰收节”。“农民丰收节”不仅属于农民,还属于社会的,属于所有人。我们应该让“农民丰收节”上多些城市人的身影。

如今,因为对农村的远离,对农民的远离,对农业的远离,闹出了不少笑话。我就听说过这么几件事情:一个是,我们村的一位邻居的城市亲戚带着孩子到农村游玩,孩子看着满地麦苗说:妈妈,你看满地都是韭菜。而妈妈也感叹:种植这么多韭菜是不是太多了?一个是,一家城市人到农村走亲戚,爸爸指着水稻问孩子这是什么,孩子的回答竟然是麦子。当城市的孩子连韭菜和麦苗都分不清的时候,当城市的孩子不知道面粉是小麦做出来的时候,何尝不是一种尴尬?

“农民丰收节”就是一次好的载体,城市人应该带着孩子来参与一下,让孩子知道最基本的常识,知道稻谷能变成大米,小麦能变成面粉,韭菜和麦苗是不同的。

这还是激发城市人节俭意识的载体。在城市里餐饮浪费十分严重,不论是宾馆饭店还是单位食堂,亦或是家庭厨房,被浪费的馒头、米饭、鱼肉、猪肉是普遍现象,要让城市人在参与“农民丰收节”过程中,感知食物的来之不易。

当然,还能激发大家关注农村的热情。大家都关心农村了,一个现代化的新农村就更加靠近了。“农民丰收节”上,就是要多些来自城市里的人。“农民丰收节”不仅是农民的节日。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3

一、课程标准走进我的心,进入课堂

无疑我们每位教师置身这场教育改革是种挑战,我们每位教师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鲜明的理念,全新的框架,明晰的目标,有效的学习对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设计思路,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及课程实施建议有更深的了解。

二、课堂教学,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共同发展

我们每位教师都是课堂教学的实践者,为保证新课程标准的落实,我把课堂教学作为有利于学生主动探索的学习环境,把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都能够充分发展作为教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把课堂教学看成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教育是爱心事业,为培养高素质的下一代,本人时刻从现实身心健康,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去点拔引导,对于个别差生,利用课间多次倾谈,鼓励其确立正确的学习态度,积极面对人生,而对优生,教育其戒骄戒躁努力向上,再接再厉,再创佳绩。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典范,让学生树立自觉地从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去发展自己的观念,树立崇高远大的理想。

常思考,常研究,常总结,以创新求发展,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好基础,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以“自主——创新”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与运用为重点,努力实现教学高质量,课堂高效率。

三、创新评价,激励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我要把评价作为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状况,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手段,也作为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对学生的学习评价,既关注学生知识与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更关注他们情感与态度的形成和发展;既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变化和发展。抓基础知识的掌握,抓课堂作业的堂堂清,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量采用等级制,定性采用评语的形式,更多地关注学生已经掌握了什么,获得了那些进步,具备了什么能力。使评价结果有利于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的发展。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教学工作苦乐相伴。我本着“勤学、善思、实干”的准则,一如既往,再接再厉,把工作搞得更好。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4

按照局里提升素质、改进作风的学习要求,我认真做好笔记,用心去学习,对培训学习的精神要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学习和交流,使我深刻的感到,学习好提升素质、改进作风不仅是一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通过学习交流,使我深刻地感受到:学习迫在眉睫。对于学习活动的精神实质,我理解为着力用新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归纳如下:

一、通过学习活动对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扎实有效地推进学习培训活动,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牢牢把握学习培训活动的目标要求,扎实抓好实施步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达到素质更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经办服务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如何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坚持这一原则,把学习培训活动的核心内容贯彻到劳动保障监察的经办业务中,不断完善政策,提高服务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到政府的实惠,是每一位从事该项工作者应尽的职责。只有坚持扎实学习,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也才能真正把的精神实质落到实处。

二、学以致用,提升素质,确保学习培训活动取得成效

1.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学习培训活动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理解。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注重从书本中和媒体上获取知识和信息,注重向实践学习、向同事学习,从日常工作实践中获取营养,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台阶的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坚持以身作则,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劳动保障监察服务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带着责任,带着感情,着力解决好广大人民最关心的问题,做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公仆,为劳动保障监察事业贡献自己的才能。

3.坚持扎实工作,努力把学习培训活动的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活动,要切实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按照学习培训活动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统筹兼顾,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地按照序时进度完。

随着学习培训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要努力形成不断反思的良好习惯,正视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充实、完善自己;学会用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看待人和事,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5

1月26日,我们一行人在清华大学为期五天的培训结束了。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分享过欢声笑语,共度过曲折困难;游览了清华校园,领略了机械魅力。我还记得初到北京的心绪难平,我还记得踏入清华的激动不已,我还记得聆听讲座的惊奇欣喜,我还记得解决问题的眉头紧锁。可惜的是,五天的时间转瞬即逝,我们就要告别首都,告别这片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校园,回首五天以来的经历,每日充满着新鲜感的学习生活片段还历历在目。简而言之,时间短暂,收获颇丰。

在培训中我们有幸由李实博士亲自授课,了解了机器人传感器、人工智能、机器人控制原理等方面的知识。在这之前,我并没有接触过进行过有机器人有关的学习,所以总觉得机器人有一种神秘感,认为机器人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作为一般的中学生难以窥探其精妙。然而,经过五天培训,我猛然发现机器人并不是高山流水,曲高和寡。只要潜心学习研究,用于探索,哪怕我是一个理科基础知识有所欠缺的文科生,也可以明了机器人的原理,还能够根据例程完成一些较为简单的任务。这些收获都让我满心愉悦,有更大的热情去投入机器人的学习和应用,也更有信心去完成人生路上一次又一次对未知的探索。

虽然在机器人领域我初窥门路,可是与在机器人的比赛场上拼杀多年,有着丰厚经验的来自五湖四海的其他同学相比仍旧存在很大的差距。当老师提出的任务变得越来越难,我们就感觉到明显力不从心了。举例来说,起初我们还能够用曾经学习的物理和数学的基础知识推导出万向轮的运动公式,但最后需要我们弄懂程序,利用PID调整履带车的速度时,我们绞尽脑汁却是黔驴技穷。事后反思,这既有我们机器人实际经验薄弱的原因,又有我们学习思考程序及算法时间太少的原因。总的来说,这一次的培训让我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应该进行反思,在今后努力弥补自己的缺陷。如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争取做到在各个学科上都稍有涉猎,最好能够游刃有余;还有积极投身于各类活动,强化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和突发情况处理能力,我相信这些会使我终身受益。

不可否认,在清华培训的每一天都让我收获了丰富的知识,层次分明的笔记还记录在电脑的硬盘内。可在我看来,比这些笔记更加重要的,正是这么多天以来感受到的,将留存在我心中的以上种种心得体会。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6

大爱之行必遇有大爱之人!“我们在过年,你们却在帮我们过关。”这个春节,您争分夺秒奔跑在救治病人的第一线、风餐露宿鏖战在火神山医院的施工现场、主动请缨加班赶制医用口罩、积极响应主动留守家中……在这场前所未有的硬战中,在武汉的每一个人和每一个武汉人都贡献着力所能及的力量。“战疫情不是变无情,地域重视不能变成地域歧视。在疫情面前其实武汉人、湖北人都是受害者,甚至他们牺牲更大,不要歧视和嘲讽他们。物理隔离不能变成心理隔离,对有接触风险的人尽量别抵触,其实他们比我们更惊慌、更着急。”无论您是身在武汉或是心牵武汉,您我都是大爱之人,只要我们少些猜忌与嫌弃,多些关爱与体谅,大爱之人终会有更大的福报。

歼灭疫情 更需众志成城

中华民族的内力和基因从来就十分强大!总理与民众连喊三声“武汉加油!”振奋人心!疫情已经出现,数字或许还会上升,但您我团结一致抗击疫情的能力和信心也在提升。作为奋战在疫情一线的党员干部,需要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动员各方力量联防联控,集聚有效资源紧急支援,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展开一场全国总动员的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不屈不挠,不怕苦不怕累,用行动诠释使命担当,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全国人民都是你们的后盾!我们需要信心,我们很有信心!总理式“包票”更是振奋人心!只要我们尽忠职守、同舟鏖战、众志成城,就一定能歼灭疫情!

确认过眼神,待到春暖花开之时,揭开“面纱”,走上街头,我一定能认出最美的您!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7

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我十分荣幸地参加了**大学党委党校的基本知识的学习。两个月的入党积极分子党课理论学习已经结束,虽然两个月的时间并不算长,但对我今后的生活将是受益匪浅的。参加了这次党课,从心底油然而生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这次党课的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境界,同时也拓宽了视野。每次党课,我都对诸位老师所感动,他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饱满奋进的情绪给我们讲述中国共产党的相关知识,知道我们如何向党组织靠拢。通过老师们的讲解对党有了深刻的认识,对党的历史,党的运作,和党的规章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此次学习,使我对新时期党的性质、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新时期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系统的认识。入党动机得到了进一步的端正,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

这次学习对于我来讲是一次灵魂的洗礼,现在我认识到入党不仅是一种光荣,更重要的是应该有坚定的信仰,要坦率真诚,相信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思想上与党组织靠近,加强自己在社会实践各方面的锻炼,学到如何做人,如何做一名党员,让自己慢慢的成熟,在实践行动中实践我所知道的和我要知道的,并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争取早日加入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并且成为起优秀的一员,用党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深刻理解里面的精髓,用于指导我的行动。

党的发展道路是曲折而多难的,每每在最困难的时候,是对党的坚定的信念与坚定的追求,使共产党员咬紧牙关,度过难关,使党能继续前行。而在党的旗帜下,共产党员们也在曲折中得到成长。

通过党校的学习,我的思想再次有了巨大的变化。我觉得,对于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作为党员就应该多干实事、少说空话、深入实际、全心全意、勤俭办事、一事当前,要多为人民着想、从大局着眼。对于这样的宗旨,作为积极向党靠拢的先进分子,就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在学生会工作,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努力把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在班上组织同学们积极学习和讨论党的一些重要思想,随时随地不忘体现先锋作用;在学习生活中,尽量多与每个同学接触、交流,努力搞好同学关系!在不断的学习成长中,也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按照党章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开始是比较困难,加以时日,坚持不懈,必定受益良多,他就象一盏明灯,照亮我的人生征程,让我的旅途有了一个个驿站,使我走路的步伐更加稳健,到达目的的信心更加坚定!

现在,我还不是共产党员,但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应努力做到先在思想上、行动上入党,然后争取组织上入党。因此,第一要务使更坚定党的信念和对党的追求。通过对党史和对党实行的政策的了解,认识到党的伟大,自觉在党的旗帜下确定自己各阶段目标。在党课学习,讲究与时俱进,把党的思想落实到学习中;讲究与时俱进,把党的思想落实到工作中,踏踏实实在党的领导下获得进步。

今天,中国发展局面令人可喜,中国共产党表现出其旺盛的活力和先进性。xx大胜利召开,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决策被提出,我们可以欣喜预见新中国的美好前景。xx大给我们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更大的信心,使我们对党更无怨无悔的追求。

身为一个中国人,我同样热爱自己的祖国,希望为同胞的安居乐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这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最朴素的动机。参加党校培训后,我深刻认识到党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为我们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大舞台,并且指引和教导我们走上共产主义的道路,我将选择这条道路并为之奋斗终身。

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端正入党动机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层面的认识。只有具备正确的入党动机,将来入党后才能很好的履行党员义务,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去,才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思想上入党,才能坚持共产主义。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是抱着一份私心去申请入党的,他们对党的认识都是表面的、模糊的、不自觉的感性认识。一些人觉得入党可以使自己脸上光彩、办事方便;一些人入党是为了将来可以更容易的升官发财;也有一些人是看到身边的人都是党员了,自己也应该和他们一样,一种盲从的表现。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这些入党动机,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这种个人主义的入党动机,完全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不符合党的历史使命与任务。因此,要入党就要端正入党动机,就要树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并勇于积极自觉地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

总之,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有了比较系统而全面的理解,使我思想觉悟上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使我更加渴望早日加入党组织。今后,我会更加认真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靠拢党组织,以身边党员同志为榜样,在日常工作中,不去计较个人得失,真正做到无私奉献。想别人所想,急别人所急,向身边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此外,我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我要把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虽然现在我还没有加入党组织,但是我会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勤奋工作,坚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两个务必”,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行列而不懈努力!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8

此前的一个月,每个中国人或许都过得五味杂陈。那些迷茫与坚定、悲伤与感动交织着,如同车窗外的风景,在我们的眼前一一掠过。

我们目睹了病毒的无情,这种连生命体都不算的小东西,竟残忍到对任何人都不会手下留情。我们也见过了世间的温情,并在英雄与家庭身上,收获了新的力量。每一位逆向而行的英雄都没有独行,家是他们坚强的后盾。而每一位普通人也不是孤军奋战,那些始终保护你的家人,便是你世界中最大的英雄。

医者仁心,大爱如磐。卢振华医生的“请战书”即刻成为网红。他也被网友誉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逆行者"。其实,在这场战斗中,卢振华并非唯一一个选择逆向行走的人。除夕,正当神州千家万户共享团圆之时,各地一支支的“逆行队伍”却在行动,无数医护人员都摩拳擦掌,纷纷请战,一份份“请战书”上摁下的一个个鲜红手印,表达着他们战胜病毒的铁血意志。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9

“小娟是那种接触起来就让人舒服,让人从心底里喜欢的人。”一提起“张小娟”这个名字,舟曲县妇联主席任秀红眼圈就红了。

任秀红告诉记者,她最初是从别人口知道张小娟的。20__年张小娟调入县扶贫办担任副主任后,任秀红才在工作中和张小娟熟悉起来。

在县上召开的一次扶贫工作会议上,张小娟所做的扶贫政策解读,无论从文字的组织、表述,还是对政策的理解、解读都非常精准、精彩,赢得了大家一致认可,这让任秀红印象深刻。

扶贫工作千头万绪,在任秀红和舟曲县的广大干部和群众眼中,张小娟就是扶贫工作的“移动数据库”和“活词典”。“她业务熟练,对待工作从不会拖延,有问必答,很快就能提供相关内容”。任秀红说。

东山镇一位干部回忆:张小娟下乡检查工作非常认真,不容许有一点儿错误存在。有一次,张小娟去该乡一个村里检查大数据管理工作,早上吃过早点后,张小娟就一直在村上查看数据,直看到晚上9点多,她才吃了点泡面。

“日复一日地上山下乡、进村入户,我们必须掌握最真实的贫困状况、废寝忘食地分析贫困人口结构、分析脱贫退出的难点短板,我们必须确保扶贫工作靶向精准。”

“我们引以为傲的,是能够脱口而出的各类扶贫数据,是烂熟于心的各种政策依据,是村村落落全部走遍的记录,是如数家珍的村情户情介绍……”

上面这些文字是张小娟写的一篇文章中的话,是张小娟对自己工作的真实记录。

认识或熟悉张小娟的人这样评价、回忆她:

“小娟是那种很爱学习、喜欢钻研问题的人。她热心开朗,别人遇到困难她总会去帮助。”张小娟的好朋友桑桃花说。

“上学时,张主任和她弟弟在学校学习成绩就特别好,张主任是他们那届甘南州的大学联考文科状元!”一位年轻的干部对记者说。

“张小娟的两个孩子生病都来我们医院看,每次都是孩子的父亲带着来看病,张小娟总是匆匆忙忙露个面看看孩子就走了!”县某医院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

“她是县政协委员、常委,我听过她作为政协委员为妇女儿童工作呼吁的发言,她讲得特别好!”一位干部向记者回忆说。

……

“小娟能干事、敢干事,也能干成事;她真正称得上是德才兼备的一名年轻女干部,这样的干部真的很少见!”任秀红对张小娟这样评价。

“孩子是我们的希望”

“再崎岖的路,也是过得去的!”

这是10月5日下午13点14分张小娟在舟曲县立节镇下乡途中发的一条微信,微信还配了途中拍的一张在高处俯瞰盘山路的照片,照片中的山路蜿蜒曲折,很壮观也很险要。这是张小娟生命中发的最后一条微信。两天过后的10月7日傍晚,在走过最崎岖难走的山路后,她的生命定格在了扶贫路上。

不敢,不愿想象

在冰冷的河水里

你曾有过怎样的绝望

惟愿那寒水

因你而泛起柔波

也曾想你

是否有那么一刻的后悔

用生命的代价去扶贫

但我猜测,答案是不曾

这首不知名网友的诗,刘忠明说他读一次哭一次,因为这首诗写出了他的心声。

刘忠明和张小娟有两个孩子,女儿7岁,儿子三岁。10月8日是小儿子三岁生日,张小娟却在儿子生日的前一天,倒在了扶贫路上。平时张小娟就难得在家陪陪孩子,这次,她永远缺席了儿子的生日。

“小娟是一个有着大爱的人!孩子还小,还不懂,等他们长大了,我要教育孩子们懂自己的妈妈!” “小娟不在了,孩子就是我们的希望!” 在妻子离开的日子里,刘忠明感到对妻子有了更深的理解。

来源:中国妇女报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10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11

2月3日,华阴市经贸局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省委副书记毛万春在全省追赶超越视频会议上题为《用好机遇、破难而进》的讲话。

会议强调:讲话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追赶超越是中央重托,是形势所逼,是民心所向,是实践要求。全体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省委毛万春副书记的讲话要求,把讲话精神同“两学一做”“精准扶贫”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经贸局的实际,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以舍我其谁的气概,以时不待我的使命,把各自负责的工作抓好、抓细 、抓实,抓出特色,抓出亮点。

中国农民丰收节学习心得体会2023 篇12

很多的文学大家,都是在青葱岁月创造了记录,给世人和后人以鼓舞。王蒙先生列举道,历史上说神童王勃在十几岁时就写出了《滕王阁序》;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肖洛霍夫十六岁开始写《静静的顿河》;中国当代的神童作家刘绍棠,13岁就在《北京青年报》上发表了处女作微型小说《邰宝林变了》……他主张年轻人要拿起笔来,“生活经验上可能欠缺,但是那种精气神上,那种敏锐上,那种多情上,有许多对文学有利的条件,而且你如果愿意投身于写作,你应该永远保持青春的心态。”

王蒙先生自己能够保持蓬勃的创作活力,又有何“青春秘笈”呢?他回答道:“我有比较多的各种不同的经历和经验,我是干部,我是地下党员,我是受挫折的人,我是所谓成功的人,我在北京很熟悉,我也在新疆待过十六年,我会讲维吾尔语,我英语也能对付一阵子,我也在境外的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访问过,我觉得要我写的东西太多了呀,所以一时半会儿地还停不下笔来,还得继续写下去。”

“说到我写作的方式 我力求的是一种灵活,是一种对新的时代各种信息的吸收和运用”,生活中热衷运动、追剧,向年轻文化积极靠拢的王蒙先生甚至表示:“我是还想和现在的年轻人,和70后、80后、90后、00后一块比试比试,看看谁写得更动人!”

大众眼中的王蒙先生,是一位极具包容心的文学前辈,他一直支持和鼓励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但这次借着节目,他也对一些粗制滥造的网络文学直言不讳:“有些网络文学作品怎么写得那么差呢?我太难受啦,我白支持他们啦!你要是实在写得太差,又坑人,又坑己!”

伴随网络文学和影视产业的发展,不少年轻人已习惯于“浅阅读”或是通过影视作品了解原作了,对此,王蒙先生建议还是要按提高精神境界的要求来读书:“手机、网络那叫浏览,浏览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咱们平常要控制自己,一定要认真读书,而且要读一点自己看不太懂的书,读一点费劲的书。”

年轻人有时间,更应有力量,有燃烧的信念,就像王蒙先生和他讲述的文学世界一样,永远和着时代的声音,为人生的底色铺上青春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