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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3篇)

检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1

总则:为了确保设备检修质量增强检修人员的责任性,特制定以下制度:

检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3篇)

1、项目负责人首先对检修项目进行确认,了解设备检修前状况以及检修要求,并积极组织做好协调工作

2、施工人员应根据检修质量要求,以认真负责人态度进行施工。

3、检修完工后,验收负责人与施工人员应在检修项目表上共同签字认可,以便落实责任。

4、验收负责人应由设备使用单位确定。

5、发生检修质量问题,查清原因对项目负责人验收负责人与施工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

检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生产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厂主要设备及辅助设备,其他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管理职能

2.1职能

2.1.1生产副总厂长是检修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电力系统检修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厂的方针办法。

2.1.2检修副总工是检修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检修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2.2职责与分工

2.2.1总厂长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标准、方针、政策。

确定设备质量管理目标,对全过程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主持重大设备质量事故和性质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2.2生产副总厂长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保证所有设备检修活动得到充分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协调质量保证与质量监督的工作关系,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

确保机组大、小修工作的现场检修人员和外包项目的检修人员应强制地遵守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批准设备质量检验项目及检修质量工序文件,并落实文件的执行情况。

主持机组大小修的冷(热)态验收工作,对设备检修质量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总厂长汇报。

组织各职能部门、各分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2.2.3检修副总工职责

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并协助生产副总厂长控制设备大小修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组织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编写审核工序管理文件、工艺标准、质量控制计划、安全技术措施等具体质量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文件的具体修编审批工作,如:工序卡、工艺标准设备检修标准。

负责机组大小修、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审核工作。

负责设备改造、设备选型、革新的技术方案、措施的审核工作。

对生产设备出现质量事件负责组织技术原因分析,并采取对策。

对生产设备质量保证活动中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副总厂长汇报。

2.2.4运行副总工职责

对全厂运行设备参数、操作、监视质量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协助生产副总厂长控制设备运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组织运行值编写设备大、小修运行系统隔离措施,审查标准。

组织编写机组检修整体启动措施,审查批准,对整体启动质量负责。

协调设备检修分段、整体试运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培训程序,履行规定的职责。

2.2.5供应科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中物资供应管理程序、采购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并制定质量管理保证措施,以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根据各分场提出物资采购计划,要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

负责供货和委托加工厂家的质量保证确认,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负责对供货物资提出有关技术资料、标准、图纸、使用说明、质量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承诺等文件。

负责供货产品出现不符合项及货物运输、搬运中损伤部件的事后处理工作。

2.2.6检修部门的职责

组织检修人员学习贯彻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对检修人员思想认识可控负责。

严格执行厂部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及质量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文件、制度。

具体组织实施检修全过程管理程序、工序管理卡、质量验收程序、安全标准、技术标准、技术监督、有关合同标准和检修计划,对专业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负责。

及时检查、指导、纠正检修工作中违反工艺标准的不良作风,对出现的质量不符合项要一抓到底,考核到人。

协调专业检修过程中质量接口问题,以保证工序管理的连续性。

组织好设备检修专业的三级验收和冷态验收自检活动,对设备检修的整体质量负责。

负责编制设备检修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各种试验措施,并严格执行。

负责编制设备检修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检修中发生重大设备缺陷及时向检修副总工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方案。

组织开展设备检修质量活动,对设备检修全过程实行可控、在控,确保设备检修质量。

对检修项目的外包工程,负有设备施工管理单位的责任,负责履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职责。

2.2.7运行部门的职责

严格执行现场运行规程,组织好机组检修的试运行工作,履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负责编写机组检修运行系统隔离措施,报运行副总工审批,并认真组织执行。

参加设备大、小修的冷态验收,并组织协调好设备检修部分试运行工作。

检修的'设备,检修时未向运行交待设备的检修情况(包括设备换型、改造要具有操作程序和启动措施),外观检查不符合规程要求,运行部门可拒绝启动、不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严把运行关。

对运行设备参数、操作、监视质量负有直接管理领导责任,严格控制设备运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材料备品配件采购质量管理

3.1.1机组检修物资材料计划的落实。

设备检修的标准项目材料计划由各分场检修副主任按年度综合计划要求,在大修开工前60天(小修30天)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核。

检修副总工审核汇总后各专业检修材料计划,在开工前50天(小修20天)提交总厂长签字确认后送交供应科。(特殊情况除外)

检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严重损失的事故即为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产品质量事故:由于原材料采购、保管不当或生产控制不当而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公司承担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形成的事故。

第五条质量事故等级界定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界定事故等级,如下表所列:

注:虽没有造成上述数额的经济损失,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致使公司在某领域内或某重要工程中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将以质量事故对待。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处理完结后(5日内)将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当班人)应立即通报直接领

导,并详细说明事故的经过,由直接领导先行口头通报主任工程师,并当日补报书面报告,主任工程师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纠正及预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根据情况采取果断的纠正措施。主任工程师把握不准的事故应立即通报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主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由技术质量部备案。

2.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报主任工程师,由主任工程师通告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事后应由总工程师形成书面的事故分析与处理报告报总经理。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召开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会议,主任工程师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质量事故责任与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站长审批。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生产经营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领导参加,由技术质量部根据会议精神形成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确认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质量事故责任处罚

第九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十条产品质量事故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5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企业直接损失5000~1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企业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直接(主要)责任人

企业直接损失10000~5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企业直接损失50000~10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企业直接损失10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按照公司内部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一般质量事故每次扣2分,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3~5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或是质监总站介入处理的每次扣5~10分。

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并分别处罚100 ~1000元。

第十四条对于提出合理意见,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挽回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挽回损失的2~5%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山东华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