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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管理制度(精选3篇)

二氧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二氧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氧管理制度 篇2

一、操作规程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灭火系统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一)当系统接收到来自火灾报警器的火警信号时,主阀、主电磁阀和区域电磁阀打开,自动启动系统喷射气体灭火。

(二)当自动启动功能失灵时,可以按控制箱上的`启动按钮进行手动操作灭火。

(三)当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失灵或不能实施时,采用机械应急操作。操作方法是:

1、手动打开险情对应区域的区域电磁阀;

2、打开主电磁阀;

3、拉开先导控制器门盖;

4、将先导阀上的手柄顺时针转动到水平,打开主阀,进行初步喷放;

5、达到稳定后,关闭主电磁阀。

6、气体通过节流装置、区域电磁阀进行二步喷放。

7、喷放完毕后顺序关闭先导控制器、主阀和区域电磁阀,系统实现机械应急惰化。(应急惰化的前提是气化器能正常工作)

二、管理规定

(一)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检修公司负责系统缺陷的消除。

(二)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1、保证各区域电磁阀挂牌准确;

2、保证储存装置内气体储量正常,发现储量不够应及时补充;

3、按照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定期校验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

(三)对相关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操作指导培训,以保证能正确使用设备。

(四)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灭火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

(五)该系统小修周期为二年,大修周期为6年,由检修公司负责实施。

二氧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二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四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五条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六条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七条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九条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xx)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经理(矿长)审阅后,一式六份呈报到分公司通风管理部(附电子版)。

第十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