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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三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务”公开工作,提高“三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网上三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应当对本镇“三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要保证“三务”公开规范、真实、全面、及时。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三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及镇站所应当将“三务”公开有关内容及时报送镇农廉中心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应当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四条 镇农廉中心应当在2日内将报送内容审核完毕,并在农廉网相关栏目予以公开,同时要在村内公开栏内公开。

第五条 镇农廉中心应当保证公开内容与报送内容相一致,公开内容与栏目名称相一致,并保证公开内容和图片大小适中,排列整齐。

第六条 镇农廉中心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各村“三务”网上及公开栏内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将督查情况向镇领导和镇农廉中心汇报。

标签:三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