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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班子建设,充分发扬民主,健全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明确议事、处理权限,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步形成集体协调,增强合力,同心同德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为创建一流的管理和质量而作努力。

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定

一、议事权限: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部署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

2、部署全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3、论讨学校、部门、条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决定教代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答复。

5、决定学校班主任、组长的任命。

6、决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年度奖金发放。

7、决定推荐各级各类先进。

8、决定学校1万元以上的设备添置。

9、决定学校基建方案

10、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

11、讨论教职工违纪事件的处理。

12、讨论教职工职务评聘工作。

13、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原则:

1、会议人员(校长办公会、行政联席会)均应超过半数。作出决定前,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一时难以解决,须周密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下次会议决定,要根据保密期限,严加保密,不得泄密。

2、提交讨论,应先由分管领导向主持人汇报,同意后列入议题,汇报时应有情况介绍及实施意见,以提高议事效率。

3、涉及全局和原则性的问题事项应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自行其事。凡集体决定之事,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原则出入,需向会议主持人汇报,提交会议后作出新的决定。如遇突发性和紧急状况需果断决策的,可由在场或在家领导商定处理。事后在相应会议上通报

4、有关分管领导各自决定的问题,领导之间应相互尊重,交流通气, 求得共识,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