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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大纲

一、 进入装置区安全须知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大纲

1.1 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进入装置区;

1.2 车辆进入装置区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证;

1.3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1.4 不准乱动生产区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1.5 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

1.6 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装置区;

1.7 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1.8 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二、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2.1 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2.2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2.3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2.4 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2.5 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6 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2.7 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2.8 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2.9 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2.10 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三、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3.1 严禁在装置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装置区;

3.2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装置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3.4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3.5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3.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3.8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3.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3.10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四、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4.1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4.2 严禁无证开车、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4.3 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4 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4.5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4.6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7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4.8 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

4.9 严禁危险品拉运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违章作业;

4.10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五、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5.1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5.2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5.3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5.4 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5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6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5.7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5.8 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5.9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5.10 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 检修现场的“五十个不准”:

6.1 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6.2 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

6.3 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

6.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

6.5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

6.6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

6.7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

6.8 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9 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

6.10 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

6.11 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12 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

6.13 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

6.14 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

6.15 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6.16 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

6.17 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

6.18 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

6.19 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

6.20 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

6.21 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

6.22 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

6.23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4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5 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6 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7 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8 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

6.29 无火票不准动火;

6.30 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

6.31 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

6.32 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

6.33 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

6.34 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

6.35 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

6.36 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

6.37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

6.38 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6.39 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

6.40 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

6.41 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

6.42 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

6.43 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

6.44 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

6.45 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6.46 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6.47 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

6.48 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6.49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

6.50 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

6.1 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6.2 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

6.3 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

6.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

6.5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

6.6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

6.7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

6.8 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9 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

6.10 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

6.11 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12 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

6.13 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

6.14 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

6.15 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6.16 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

6.17 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

6.18 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

6.19 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

6.20 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

6.21 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

6.22 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

6.23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4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5 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6 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7 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8 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

6.29 无火票不准动火;

6.30 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

6.31 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

6.32 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

6.33 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

6.34 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

6.35 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

6.36 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

6.37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

6.38 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6.39 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

6.40 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

6.41 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

6.42 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

6.43 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

6.44 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

6.45 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6.46 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6.47 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

6.48 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6.49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

6.50 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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