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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5篇)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5篇)

2.工程高空作业管理一般由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或《高空作业审批表》没有通过,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安全第一,轻拿轻放,堆码稳固,预留通道,横看成行,竖看成列,标签向外,箭头朝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好不压坏,木不压纸,方不压圆,干湿分开。

第一、装卸人员入职后必须掌握公司仓库区域划分情况,以及各区域的具体功能作用:

第二、仓库货物堆放要求:各个客户的货物间要留有间隙或其他明显标识区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员、装卸人员(含叉车司机)入职后必须掌握仓库内各类搬运和装卸设备的日常维护、正确使用与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车司机必须能进行叉车日常维护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装卸人员必须懂得各类手推车的结构、维护与使用。

第五、叉车作业时,一定要有人员在旁指挥与协助,其他人员不得在旁围观,要特别注意人员与货物的安全,不要损坏被装卸的货物和临近的货物,保证货物堆码与摆放整齐、平稳。

第六、装卸人员在用各类手推车(老虎车)时,在装货物时不得强行将手推车插入货垛底,原则上要有人从旁协助,以保证货垛底层货物包装的完好性;卸车时不能用抛甩、脚踢的方式使货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装卸人员入职后要学会在捆绑货物、防雨篷布时绳子打活结的方法。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周围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入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人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作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准备好把操作人员拉上来。罐外至少准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准备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操作;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年满18周岁;

b)国中及以上文化;

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并由专业技术员向临电安装人员作书面交底,临电维修必须执行部颁及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送电、维修、检查记录。

三、项目开工前,所有施工项目均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四、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严禁赤膊赤脚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五、施工现场的孔洞、临边,均应设有效的安全防护。

六、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所有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严禁抛扔物料。

七、施工现场的各类小型工具,必须专机专人定期保养,电动机具的接零接地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现场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人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

二、定义和术语

定义:

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术语:

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

五、管理要求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

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

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

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

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范围

3、职责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原则与要求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设备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②检查管路、阀组是否串液、漏液。

③检查泵站压力是否正常。

④检查是否按制度规定保养设备,是否对设备润滑点按期加油润滑,是否按制度规定管理油脂。

⑤对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⑦检查电缆电器设备安装是否规范,技术整定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⑧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健全规范。

⑨检查供电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接地系统是否定期校验,工作面供电设计是否规范,电器整定是否按设计执行。

⑩检查大型固定设备是否台台完好。

其他:设备管理中心对实施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2、设备办对定期维修、定期点检和专项点检以及定期组织的现场运行情况检查,必须形成定期维修、定期点检、专项点检、设备现场运行检查等记录,相关记录内容与表格等由设备办制定或修订。形成记录应及时存档保管。

3、设备办每季度根据相关记录,对采煤机、掘进机、主副井提升机、前后部运输机、主胶带运输机等主要设备编制《设备现状综合评价表》,作为设备更新、设备项修、设备大修理及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水电老板和现场维护电工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以便联系,如开通不接电话或者关机罚100-200元,

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因用电设备需要维护电工前往时,电工不执行或者拖延时间的`,每次处罚200-500元。

三、晚上加班和浇筑混凝土时,电工没在现场,每次发现处罚100-200元。

四、水管、水龙头和球阀等坏了的在漏水,没有及时更换或时间过长,处罚100-200元。

五、现场的线路等没有整理号的每次处罚50-100元。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学校要和施工队签定治安和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施工队具体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确学校监督协调安全管理的责任。双方必须遵守安全法律及规章制度。

2、施工队进驻学校内部必须缴验每个队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无身份证明者不得在学校内部住宿。

3、施工人员须在学校内部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保卫干部必须协助他们办理“临时居住证”。

4、保卫干部要回同施工队负责人,依据“身份证”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正。

5、施工单位要给施工队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场所,并要求他们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用火,确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6、施工人员必须凭施工单位发给的出入证进出大门,出入证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必须补办。

7、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指定易名治安人员配合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向队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防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8、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学校有责任全面做好队施工队员的安全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职责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4.5.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4.5.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5.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5.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4.5.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5.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

审核:

批准: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值班人员必须每天对配电设施(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进行定时定点的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

(2)电工安检人员,每天要对楼内、配电盘、用电开关、插座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或有安全隐患应立刻安排停电检修。

(3)夏天值班电工要对低压室进行通风。

(4)配电设施不得带病作业,对巡查出问题,要及时处理。报修的'要及时检修。

(5)对重要设备的检修,要做好检修记录。

(6)配电设施每年要进行两次停电检修的清扫。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掌握必要的电工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门站内的.电气设备概况,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坚守岗位,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勤看、勤听、勤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天巡视仪表并做好记录。

3、应严格执行门站颁布的巡视制度,对门站配电室配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隐患,保证电力系统供电正常。

4、维修电气设备,应作好记录,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方可送电试运行;门站内的高压隔离开关和隔离刀闸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切断电源后,挂上警示牌,并需专人看护方可工作。

5、电气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拉电源开关,确认停电原因;来电验明,方可重新按送电程序操作;登高作业时,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6、发现运行不正常危急设备和人身安全时,不得拖延时间,在向场站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机或停电。

7、门站内高压变电室、低压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获准参观者应由有关人员陪同。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日报表和值班记录。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