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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物资管理制度(通用3篇)

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篇1

1 事故分类与管理

装备物资管理制度(通用3篇)

1.1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产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1.5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2 职责

2.1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总经理负责处理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3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3.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 抢险与救护

4.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员工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4.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 事故报告程序

5.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领导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5.2发生事故的单位,在8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总经理。

5.3对重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5.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总经理汇报。

6 责任划分

6.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各部门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6.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油库管理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技术设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6.6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

6.7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 调查和处理

7.1事故调查

7.1.1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7.1.2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主管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7.1.3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总经理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1.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部、油库管理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5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2事故处理

7.2.1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

7.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2.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2.5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7.3应对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篇2

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准备,在应急救援救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必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在日常的完备有效,不得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队组对现有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负有储存和妥善保管的责任,对救援物资装备应定人、定点、定期管理。

3、对于具备应急救援器材箱的队组应明确应急救援器材箱钥匙所在,不得随意挪动,保证在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顺利开启。

4、各个救援物资装备责任人应按规定定期对物资装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及时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状态不良的'物资装备、补充缺失的物资装备、定期进行清洁擦拭,如发现较为严重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将检查、维护、清洁情况记录在案。

5、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使员工掌握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在日常情况下的完备有效。

6、供应科经常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存储、检查、维护、擦拭、记录情况进行督导,促进对救援物资装备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7、对于工作不到位现象,供应科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果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不得随意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拆解维修。

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篇3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消防装置的使用和管理。

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不可少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为防止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必须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可靠,操作者还要学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环境的危害程度,合理选用。

1、安全帽

安全帽主要用来保护劳动者的头部,减缓撞击伤害,以保证职工的`安全。安全帽的采购、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帽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帽的规定,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还应具备重量轻、透气性好的优点。安全帽必须能够承受5000n的冲击力,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确保人的头部不受伤害。

(2)安全帽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员工在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按尺寸选用并佩带合适的安全帽,扣好下腭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不得轻易松脱和摇晃,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3)帽壳破损、缺少下颚带、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的安全帽不得使用。

(4)安全帽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以生产车间为单位,每两年更换一次。

2、安全带

安全带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是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安全带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带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带规定的构造、型式、材料、技术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3)凡坠落有效高度达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5)安全带使用两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3、呼吸防护器

呼吸防护器分为防护口罩和防护面具两类,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必须佩戴呼吸防护器。呼吸防护器的购买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呼吸防护器特别是防护面具的购置,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防护面具中的活性炭必须按要求定时更换。

(3)喷漆工在喷涂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电焊、气焊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面具,操作者在使用砂轮打磨焊道时必须佩戴防护面罩。

二、消防装置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固定和可移动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设备。

(1)公司各类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购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必须有制造厂名、商标及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及产品合格证等,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安装在生产作业现场的固定消防装置要定期检查,做到不堵不漏,处于完好状态。对固定消防装置要加强保养维护,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设施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3)小型可移动式消防器材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不得随便挪动;

(4)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年限是12年,各类灭火器要严格遵守使用年限,到期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