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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精选17篇)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精选17篇)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设臵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市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3、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卫生监督信息员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协助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督导考核工作。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经费。

六、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中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2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3

(一)负责本乡镇、社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开展本乡镇、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八)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九)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4

一、 职工需洗涤衣物时,在规定洗涤时间内向宿舍管理员申请,投币使用,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前后的登记工作。

二、 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衣物在洗涤前和洗涤后接受管理员的检查,由管理员开启洗衣机后正确使用洗衣机。

三、 做好洗衣机的使用登记及检查:员工申请使用洗衣机时,员工和管理员共同签字登记、投币,宿舍管理员负责为员工开启洗衣机,并向员工讲解注意事项,在员工洗涤衣物过程中,宿舍管理员要经常到现场巡视、观察,监督员工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操作立即制止。

四、 洗涤衣物前的检查:宿舍管理员负责检查员工所洗涤的衣物是否符合规定的洗涤要求,检查口袋内是否有金属物品,检查衣物重量是否符合洗衣机的洗衣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同意员工使用。

五、 洗涤衣物结束的检查:员工洗涤衣物结束后,宿舍管理员当面与员工检查洗衣机的完好状况,发现故障属人为损坏现象应及时确认并上报办公室,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并由办公室给予处罚,如因交接不清,责任不明,则由故障出现前和故障出现时的洗衣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并接受处罚。

六、 洗衣机仅限住宿员工使用,其他人员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管理员不得私自同意他人使用。

七、 每日衣物洗涤完毕管理员使用84消毒液对洗衣机进行消毒处理, 预防有皮肤病的员工产生感染。

九、 使用前和使用中检查电源线及插头是否有水,避免触电;发现有烧糊、冒火、冒烟等现象,应及时断电并向管理员汇报。

十、洗衣机使用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每缸1 元。

十一、设立投币箱,员工投币后方可使用,收费实行登记入账,每月月底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后勤主管及宿舍管理员共同开启投币箱,取出现金,与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由财务部收款,并开据收款收据,办公室存档。

十二、每日洗衣机可使用时段为:每日12:00-14:00及周六、周日全天开放。

湖北铁神化工有限公司 办公室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为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机械性能,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行驶安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细心维护保养,使用所管车辆。

二、要经常检查机油、水、刹车和转向系统,灯光、轮胎气压和仪表是否正常,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车辆例行保养按公里及时进行,换季保养每年进行两次,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四、成立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修车事宜。汽车维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政医疗处、财会处及车队主管组成。

五、建立汽车维修登记档案,对所修的车辆实行单车登记,每季度在车队通报一次,年底综合通报。

六、需要一般维修的车辆,由本车司机填写维修报告单,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核实同意后,到国管局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

七、需大、中、小修的车辆,须由汽车维修管理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专修厂进行修理。

八、维修费用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办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九、发生事故的车辆,须经汽车维修管理小组查验同意后,方能进厂修理,修理费用根据肇事司机应承担的责任,按汽车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十、需要购买汽车维护用品时,由车队报行政医疗处审批后统一购置。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臵,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臵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7

一.日常规章制度:

1.上班,下班员工必须遵守店铺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任何调班,调休者必须先征的店长的同意,否则将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3天以上报直属主管批准,店长请假需有直属主管批准,不得安排在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3.休息提前一天说好安排上班人员(节假日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休)

4.每天下早班的人等晚班人吃完饭后出来到时间才能下班,卖场一定保证有人,不能站在门外闲溜达。

5.每月排班表应于每月1日前有店长排定,未经店长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6.收银台不准任意放私人物品,不能再卖场吃东西。

7.自备喝水的杯子和纸巾,每天下班后穿自己的衣服,卖场衣服打玛扣,烫完后检查干净后挂回原处。

8.每天早班的人负责白天营业时间的地面卫生。

9.每天上午搞完卫生,没客人的导购去整理各自所分的区域(剪线头,修衣服,洗脏衣服,检查玛扣)

10.下一个接待顾客的导购必须站门,必须说欢迎光临,不管进来的是什么顾客,轮到谁就是谁,不存在挑客(除了换衣服,应聘)其余都算.

11.贵重物品自己保管好,丢了公司不负责任。

12.接待顾客时不准接电话,可以等顾客走后回电话过去,上班时间严禁在卖场玩手机。

13.按公司要求接待顾客,面带笑容不得与顾客发生争议,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14.在店内不得抽烟与喝酒。

15.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会客,带子女上班及存放他人物品。

16.服从上级分配,服从上级管理,不得损毁公司的形象,透露公司机密。(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17.遗失,损害,偷盗公物者按价赔偿。

二.关于跟客制度:

1.自己跟客要到位,如果客人一进门就是你接待,不管你多忙都要留意你的要试穿什么衣服,立刻去拿码子,别的导购上前跟,你就说我跟了,麻烦你帮我那一下码数给客人。

2.一定要有一杯水的服务,并且买与不买一个样。

3.当每个导购都有客人,又进来一批谁都可以去接,谁先接就算谁的。

4.回头客当天的客人才算回头客,隔天都不算,回头客进店自己一定要留意,如果另外一个导购接客很久,要买单的情况下你才认出来,都不算,(自己在卖场的情况下)

5.卖场一定互帮互助,没顾客的同事一定主动帮忙有顾客的同事。

6.不管进来的是这样的顾客,哪怕是老人家进来接个电话不买衣服都算一批客人,没有接与不接,不能挑客

三.货品

1.到货卖场前面一定留一个导购接客人,接完后去整理货品,下一个导购接待顾客。

2.每一件挂在卖场的而货品必须保证是熨烫,无线头,拉链是拉好的,有玛扣,干净。

3.每个导购如果是自己的订单,开手工票,贴在收银台,写上日期,牌子,款号,尺码,颜色,顾客电话,姓名和自己的姓名到货后自己联系顾客。

4.如果因为员工自身操作导致商品损坏,按7折赔偿。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8

为保证医院安全、稳定和对内、对外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值班的具体工作,由医院办公室拟定方案后,报医院主要领导批准实施。医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医院办公室备案。

三、医院后勤值班,原则上医院办公室等部门参与;但具体工作由管理后勤的领导人员具体安排。

四、后勤值班实行24小时,两班倒值班制度,每日晨8:00交接班。

五、每周工作六天,保证每周休息一天。如遇周六、日因公不能休息者,由主管领导安排补休一天。

六、当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医院。如有急事外出,应有人替班,并留下联系方式。

七、值班人员应认真书写值班记录。

后勤人员值班工作职责

1、值班人应准时上下班,交接班时对门窗、电源、电器等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2、值班期间对来访、办事人员以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各种问题,不清楚的要及时请示并作好登记;

3、值班人员对在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正确地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迅速请示汇报;

4、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时要做好交接工作,特别是值班期间未尽工作、钥匙等要交代清楚。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9

1、目的

减少产生火灾的条件,确保接收站安全。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接收站所管辖的范围。

3、术语

4、职责

4.1 接收站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处室,其主要职责是:

4.1.1 对进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 门卫人员对进入接收站的所有人员进行禁烟提示和检查。

5、管理内容

5.1 以下区域禁止吸烟:

5.1.1 装置周界围墙内目前指定为非吸烟区,例如:操作室,控制室,工艺区,试验室,码头区等。

5.1.2 接收站办公楼内的所有区域。

5.1.3 食堂内的所有区域。

5.1.4 接收站交通工具内。

5.1.5 接收站门卫室。

5.2 禁烟要求:

5.2.1 在接收站大门口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

5.2.2 到访者,供货商,顾客和承包商均被耍求遵守吸烟制度。

5.2.3 到访者,供货商,顾客和承包商需将随身携带的烟火寄存在门卫方可进入。

5.2.3 火柴与打火机:除持有经批准的工作许可证外,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形式的明火。违反本制度规定将被视作严重违纪行为。

6、相关文件

7、记录和表单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0

一.场地管理及使用条例

1. Dance room是供应于导师为学员进行授课培训专用,由授课导师安排上课秩序,管理人员、负责其他管理;

2.凡玩咖队员、学员有需使用Dance room的,除课程表安排授课时间和学员、队员、老师交流时间,须提前一天与管理人员汇报取得批准,准予使用;

3.有寄放衣物者,请自身保管好钥匙,课程结束后退还与管理处;

4.室内设备人人爱护,不得擅自玩弄,如有损坏室内设备者应承担赔偿损失;

5.为保持室内整洁,该舞蹈室严禁吸烟,请勿随地吐痰,喝完后的饮料瓶等杂物请自觉扔进垃圾桶中;

6、

二.人员管理与处罚条例

1. 该舞团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团结友好共同进取的精神,每一位成员应以此为基本原则,完善各个层次上对内、对外的人际关系;

2. 玩咖是一个力求自我突破激发梦想的健康集体,凡队内人员不得有辱骂、猥琐、贪贿等不良行为;

3. 做为团队的一份子,应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利用其他时间努力练习,心思不可松散,更不可好高骛远;

4. 严禁队友之间或与团队以外的人发生口角、斗殴事件,严重者给予强制性卒队处理;

5. 队员之间应该相互交流,不该有舞种类别轻视,积极交流与配合,共同学习促进,提高自己的舞品、舞德、以舞会友,舞出自己;

6. 每一位成员,都严禁以玩咖为名义或穿着专属服装在外肇事招摇,或做以不良炫耀,被发现者给予降级或卒队处理;

三.授课导师

1. 每位授课导师都为该专业资深教师,也代表着玩咖的职业形象,言行举止不应过于狂躁鲁莽;

2. 导师在每一期的课程结束时都应自行做以调整更新,以备即下一期课程需要;

3. 每位授课导师可自带一至两名专属助教,给予提供课程中的帮助;

4. 导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可以接听电话及回复手机短信,或是与学员进行闲聊浪费课程时间(中途休息时间可以给予回复来电);

5. 每个课程的导师应定期给学生进行考核,例外的学生因做好辅导工作;

6. 授课时间上,导师应提前十分钟到达现场并签到,特殊情况须在提前汇报说明,如不能赶来授课,应找代课老师,违例者以扣除20%做为公费处罚,迟到早退授课导师,扣除10%作为公费处罚;

四.工作室的使用

1.工作室作为主导部门,非舞社人员严禁进入,工作室内严禁喧哗玩闹;

2.工作室除办公会议以外,其对外招呼客户使用,非舞社人员勿进;

3.管理员应做好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工作室环境卫生工作,以提供给大家一个更舒适的上课环境;

五.演艺管理

1. 私人接手的Case应及时与管理人员报备,确保耽误队内其他重要事宜,不得私自接手及其分配;

2. 每一位成员都能遵守自身角色,用心对待认真配合,不得有不厌其烦的轻藐态度;

3. 由于部分成员舞种类别不同,编排上会出现偏差,此时应寻求指导配合练习时间,以达到跟进集体脚步,提高演出质量;

4. 演出时部分成员出现意外状况,其他人员不得讥笑和嘲讽,应友善给予批评要求其成员多加练习;

5. 所有演艺及工资费用由主要管理人员发出,即以公司制形式发放工资费用(即每月月底);

6. 参加演出活动的人员,应做好演出准备工作,带齐服装与演出道具,上台演艺者必须自带舞台妆容及首饰搭配,以完善专业舞台形象;

7.演出现场严禁出现嬉笑玩闹等不雅行为,破坏团队形象等;

8. 参加演出的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到达现场。

六.管理层人员守则

1. 管理者应具备和蔼亲切,沉稳大方,谈吐文雅有礼的交际形象 ;

2. 管理者要有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判断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不尚空谈,敢于承担责任,以身作则,要以个人的职业品德赢得部属的信赖;

3. 管理者要有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对工作勇于探索,改变观点,破除陈规陋习,不断战胜自我,勇于突破;

4. 管理者应不断增进知识,提高个人及性格修养,做到庄重、热忱、坚定、沉着、大方、自然;

5. 管理者应善于审时度势,具备敢于拍板决断的大将风格,决不能畏首畏尾,急躁冒进,处理事情冷静沉稳,懂得宛转、圆滑理事;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1

1、专人使用。

2、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跟进维修。

3、持证上岗,非叉车司机禁止驾驶叉车。

4、严禁搭载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

5、按规定线路行驶,室内、转弯应缓慢行驶,室外行驶速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15km/小时)。

6、行驶时,车叉或卡板底部距地面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规定的高度(25cm—35cm);叉车行驶中禁止调整车叉;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先将车停稳后,再进行调整。

7、叉车装卸、运送货物时,必须保持视线的通畅;必要时,可以退行。

8、行驶时,应注意行驶速度、方向等,注意鸣笛,避免对设备、人员造成伤害。

9、出入仓库时,应固定车叉高度,以免碰撞库门。

10、作业时,应有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11、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2、使用完毕,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13、每天上班之前按时点检,记录点检表;每周一保养自行一次;每月两个月专业维保公司保养一次。

14、外请人员维修、保养时叉车司机全过程跟进,监督。

物流部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2

班级多媒体是学校教师进行现代化课堂教学的重要设备,各任课教师和学生均有管理、爱护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保证全校多媒体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室多媒体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学校教室多媒体的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班教室多媒体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各班班主任,对本班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工作与安全工作负全责。

二、各班需指定一名学生为管理员,负责教师使用多媒体的预约及设备的防尘、防水、防潮、防震、防盗等日常管理。

三、教室多媒体设备的钥匙由各班班主任负责指定责任心强的学生保管,任何人不得私配钥匙,不得将钥匙随意转借他人。教师若需要使用多媒体,需至少课前半天通知学生管理员。周末放假钥匙交班主任保管,期末将钥匙上交教科处。

四、严格遵守多媒体系统操作规程,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投影机关闭后,待风扇停转彻底冷却后(约2分钟),才能切断总电源(否则烧坏投影机责任自负)。投影机关机后30分钟内不得重新开机。

五、教室多媒体设备只供本班教师上课时使用。教师上课前先填写《教室多媒体使用记录》,教师下课后要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测,整理好仪器设备。及时锁好控制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若某节课不用多媒体,可以将幕升起至适当高度,注意用力要轻。

七、操作台上不能放任何其他物品。

八、晚自习下课后,任课教师必须待学生全部走完后关闭教室窗户并亲自锁好教室门。

九、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改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多媒体设备,不得擅自将多媒体设备移出电子讲台外使用。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一般不得用于召开聚会、娱乐等活动。

十、多媒体要定期清洁、维护设备保证其运行良好,延长其使用寿命。主管领导要做到一周一检查。

十一、所有人为损坏、非法操作及违禁行为所造成的多媒体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学校将责令班级照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其它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3

1、垃圾房必须确保每日按时开放,并有醒目的标示及提示。

2、垃圾房必须确保其周边及投放口卫生干净、清洁、无异味。

3、垃圾房禁止堆放任何杂物及无关物品。

4、垃圾房要日产日清,垃圾运走后要打扫干净并消毒用水洗净。

5、垃圾房管理责任到人,由保洁公司进行专人专管,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6、垃圾房如有损坏经修理后需有维修记录,并在当月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7、垃圾回收人员不得将商场可正常销售商品及有害废弃物混入正常垃圾中带入垃圾房进行处理,如有发现以偷盗论处,引发相关后果的百佳超市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8、垃圾回收人员每次清运垃圾必须有相关部门确认,并有书面记录。

9、遇天气炎热的季节,垃圾房要做好灭蝇、灭蚊等虫害防治工作。

10、垃圾房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1、相关部门有权对垃圾房的环境、卫生及异味等进行抽检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屋公积金、住屋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屋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屋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5

1 总则

为了规范基地公司宾馆的各项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机关员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员工家属探亲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宾馆管理制度。

2公司宾馆接待范围

2.1对内接待公司人员因公出差住宿;

2.2公司安排的接待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客人用;

2.4员工家属探亲住宿;

2.5公司宾馆不对外接待。

3 住宿接待标准

3.1客房使用标准,地市级政府领导、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领导住大套房;县、处级别领导住小套房;公司中层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领导住单人间;公司部门(单位)一般员工住双人标准间。

3.2烟、水果标准,公司领导和地市级政府领导住宿接待用烟为黄盒芙蓉王或蓝好猫,接待水果为当地时令水果(一盘);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水果。

3.3收费标准,为了补充公司宾馆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务人员工资,公司宾馆住宿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暂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单人房每间每日200元,标准双人房每间每日200元。

3.4客房内有偿提供零食、饮料、扑克等,物品明码标价,住宿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退房时一并核算费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实行住宿接待审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制,由住宿人员按照接待标准填写“接待汇总表”;服务员填写“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逐级签字确认。审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务员准备客房用,一份作为记账凭据,一份交综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业务关系,其他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时。由业务对口部门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则上现金结账,不接受签单。如需签单,应提前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门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需要签单结账的,首先应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内部员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写“住宿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4员工亲属住宿由员工本人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暂不提供发票。住宿期间遇到公司举办大型会议,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数较多房间不够时应无条件退房,保证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员到公司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宿押金,标准为200元/间。

4.6 住宿人员退房应按规定在公司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根据服务员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有客房设施损毁情况,是否消费客房提供的有偿消费品,如有发生则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员补缴。并在《签单账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消费。

5费用报销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员入住时必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和退房手续,签字确认《接待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为对账凭证;另一份经汇总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复核,并以此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5.2分公司每月末汇总入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财务人员在延安市税务局按约15%的税率代开发票,与《接待汇总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报销。

5.3公司安排的对外接待和会议住宿,由具体承办部门统一办理《接待汇总表》,并遵照上述报销程序办理。

5.4驿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宾馆日常运行管理费用、驿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分公司出差人员在员工餐厅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人员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费)、员工会所的消耗品、活动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来员工会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等。

5.5公司宾馆、员工会所、办公楼的维护,外立面的保洁,员工餐厅的厨具、餐具补充等费用由分公司申报年度队站经费计划,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6公司宾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1采购范围:公司宾馆日常生活物资和接待所需物资。

6.2采购费用主要来源于公司宾馆房费。

6.3需求计划编报

6.3.1物资需求编报按规定的格式填报,注明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资需求计划由驿站管理人员填写,每月20日前上报综合管理室审核,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6.4采购计划编报

6.4.1采购计划由综合管理室根据需求负责编报,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综合管理室在按规定汇总采购计划时,要与相关编报人员沟通,及时解决编报中遇到的问题。

6.5计划实施

6.5.1物资采购计划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室按规定实施采购。

6.5.2紧急物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后补办审批手续。

6.5.3凡采购回来的物资均由综合管理室统一入库,并按计划和接待所需进行配发。

7服务人员加班补助

7.1服务员加班主要分为用餐接待、住宿清洁和夜班服务。

7.1.1用餐接待

用餐接待期间包厢内每桌配二名服务员,大厅每两桌配一名服务员负责现场服务。

用餐结束后负责现场服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餐桌卫生,并对餐具进行清洗归位。

服务员加班补助为包间内一桌80元,大厅一桌40元,自助早餐部分以10人为一桌进行计算。按照系数管理人员

1.2、服务员1.0来进行加班补助核算。

需外聘服务员的,其费用将从服务员补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担。

大厅一桌服务属服务员日常工作,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服务员加班补助核发由分公司对每次服务进行考核,达标后方可发放。

7.1.2住宿清洁

住宿清洁主要包括来客后的房间卫生清洁、物品更换和床上用品的洗涤(日常卫生清洁不含在内)。

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间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费。

两间以下(含两间)客房清洁属服务员日常工作,

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3夜班服务

夜班服务主要包括来客期间服务人员在驿站大厅留守值班。

此项工作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晚10元的加班费。

8公司宾馆运行管理

8.1服务人员职责

8.1.1驿站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使用管理,凭审批后的“住宿审批单”为客人安排客房,无审批单严禁私自开房。

8.1.2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收取客人缴纳的住宿押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保管现金。

8.1.3服务人员在客人退房时应认真核查房间设施情况、房间内提供的消费品使用情况,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签字后及时交驿站前台,以便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8.1.4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根据“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内容,核算客人应付费用,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押金退付手续。

8.1.5确认客人的入住天数,在客人签字确认后及时送交综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务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每日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务人员做好驿站内门厅、走廊、楼梯、洗手间的卫生清扫,随时保持清洁。

8.1.9 客房内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1.10 客房内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异味、无蚊蝇。

8.1.11服务人员切实做好来客登记工作。

8.1.12服务人员要做到礼貌待人,说话和气,主动为住客提供优质服务。

8.1.13 服务人员要提醒住宿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爱护设施,住宿人员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驿站内。

8.1.14服务人员要注意住宿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8.1.15 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好公司宾馆物资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驿站内的公用物品。

8.1.10服务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主要交接内容包括:房间使用状态,核对房间内及公共房间物品数量,检查卫生和安全问题。

8.1.11 爱惜公共财产,厉行节约,按质按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宜。

8.2 客房卫生标准

8.2.1客房要做到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整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8.2.2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生病客人用过的卧具应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8.2.3 客房茶具和口杯应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2.4 客房卫生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座便器应每日清洁消毒,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6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室申请安装固定电话新号码时,须向行政工作处申请,待批准后,由行政工作处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网通公司在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正常办公使用。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接听使用办公电话时应注重电话通话礼仪, 文明办公。

第三条:个人的办公电话需保持清洁,妥善使用,话筒与话机之间的连接线应适时整理。

第四条: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和外界交流,不提倡员工使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第五条:公司内部通话,提倡用固定电话拨打办公电话,尽量在虚拟网内通话以减少电话费用。

第六条:员工打电话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如需通话内部同事手机,提倡用手机小号通话。

第七条:电话接外线时,一般电话铃声响五次无人接听,即挂线,减少电话占线频率,节约消耗。

第八条:公司不允许员工打私人长途电话。如发现,严肃处理,除电话费由其负责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固定电话如开通长途,需填写申请卡,待行政工作处审批后再予以办理。

第九条:公司座机禁止拨打168,160等信息费用,如发现,除要负责产生的费用外,该电话作保号停机一个月处理。

第十条:固定电话使用时须注意电话线头的使用,禁止猛拉梦拽。 第十一条:固定电话出现问题时,由行政处专人负责处理维修。 第十二条:固定电话损坏需领用新电话时,须由行政处负责维护人员联系办公用品库房申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工作处所有。

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17

1目的

本管理规定通过规范对大专院校学生在本公司的实习管理,以提高实习生实践的实效,促进公司对实习生的有序管理,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适用于经公司面试通过拟录用且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

2.2 适用于在校大学生(非毕业生)。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实习生实习管理的归口部门,根据实习生提出的需求,组织实施实习生实习;

3.2 各部门根据实习生的实习需求,结合部门实际确定带教员工,完成实习内容,做好实习生的实习评估;

3.3、安全质量部负责与实习生签订《实习生安全承诺书》;

3.4实习生认真完成实习内容,并在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小结。

4.1 程序 4.1 实习的审批

4.1.1 由学生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简历和健康体检证明,填写《实习生实习申请表》;

4.1.2 人力资源部对实习生提供的资料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培训。

4.2 实习管理

4.2.1实习生必须尊重本公司的文化和理念,遵守规章制度、安全质量操作流程;

4.2.2 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实习生在上岗实习前由安全质量部与其签订《实习生安全承诺书》;

4.2.3 根据公司实际和实习生的个人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实习,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定一名员工以一对一的形式培训实习生;

4.2.4 实习生根据要求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在实习期满一周内提交“实习小结”;

4.2.5 带教员工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情况做出评估;

4.2.6 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实习生若评估不合格,公司则将其退回所在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

4.3 实习时间

4.3.1 实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4.3.2 实习期间请假,须经带教人员同意,如每周请假超过一天需经人力资源部同意;

4.3.3经公司面试且拟录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公司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如确因公司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实习生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实习生加班费;

4.3.4 在校实习生在公司实习不得安排加班;

4.4实习生的待遇;

4.4.1 实习生实习期间不享有员工的相关待遇;

4.4.2 公司提供工作日免费班车;

4.4.3 经公司面试且拟录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实习前签订实习生实习协议,实习期间公司支付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月支付生活补贴,每月750元,公司不提供免费午餐;

4.4.4 其他在校实习生公司不支付生活补贴,但免费提供工作用餐。

5 工作流程

责任部门

/责任岗

流程

质量记录

6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