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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打卡管理制度(精选3篇)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 篇1

一、负责医保患者出入院周报登记,医保证、介绍信的传送。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精选3篇)

二、定期深入科室核对医保住院患者的身份、证件,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三、及时调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需要审核的住院患者的材料。

四、按时报送报表并拨款。

五、登记、发放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拨回的.款项。

六、负责解答医保患者、临床科室对医保事宜的咨询。

七、完成处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 篇2

目的: 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

依据: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考勤管理制度

适用: 本司所有在职人员

保密: 普通

关健词: 上下班 打卡 迟到 早退 旷职(工) 处罚

抄送: 总经理室 副总经理室 厂长室 本司各个生产与职能部门

制度条款:

第一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干部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干部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 迟到、早退、旷职(工)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上班迟到15分钟内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15分钟至30分钟内的,予以20元/次的处罚;30分钟后的,予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3.旷职(工)的予以扣发三日薪资的处罚;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的,均以自动离职论处。

第四条 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上下班同时打卡超过三人时,必须排队依次进行,如有争夺、拥挤、插队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经监督人员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处罚;

2.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后外出或办理私事,如有违者,按迟到论处;

3.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

4.下班时间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违者,即按擅离职守或早退论处,所属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5. 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亲自操作,严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6.没有上班、加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职(工)一日论处;

7. 遇停电或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时,应在24小时内交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过时不予受理,如违规签卡,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8. 漏打卡的,按第四条第6款执行。漏打补签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超过一次按上班迟到15分钟内论处;漏打未签的,每次按上班迟到30分钟内论处,并取消当月全勤奖。

9.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须持有效请假单或放行条和工卡,送至行政人事部,签卡并做好相关登记后方可离开,否则,保安或行政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如有违者,按早退或旷职(工)论处。

10. 销售营业等人员因公外出较长时期的,应向其负责人报备,月底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在工卡上签证后,交送行政人事部。

第五条 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日前制度相抵触的, 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员配合行政人事部监督落实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 本制度经厂长审核, 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外勤打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打卡,悉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内勤员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应打卡;住在市区的`业务人员,上午及下午到公司时打进卡,外出工作时打退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下午加班者,普通下班时间不必打卡,待加班完才予打卡。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因事早退或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再返回公司者,应打退卡后才能离开公司。

第五条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若替人打卡,打卡者及被打卡名均给予记大过一次处分。

第六条上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须向主管领导或定人员提出外出申请单,经核准后转交前台文员,前台文员将其出入时间妥。于下班之前交人事部备查。工厂员工因事外出者,经直属主管核准外申请单转交门卫,门卫将出入时间填人,于次日早晨交工厂管理部门转交公司人事部备查。

第七条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持记录卡请直属主管领导证明上下班时间,签名后,卡片放回原处。

第八条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前台文员(或由人事部派人)看守打卡情况及调整打卡钟,工厂由门卫负责。

第九条在公司人员用餐时,内勤人员中午可免打卡(仅上下班打卡即可),在外面用餐时,则按规定每日打卡4次:

1、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2、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3、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15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4、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处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以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5、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3天或1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6、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卫,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将被处分;

7、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返回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8、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外,代人打卡者也受同等处分;

9、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者均予以惩处;

10、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11、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持有请假单位或公出证交门卫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12、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