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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车辆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中介车辆管理制度 篇1

一、办公室负责站里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理减免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责任经济索赔工作

中介车辆管理制度(精选3篇)

二、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不断健全、完善。

三、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全面平衡派车。

四、本站职工私人用车以及职工家属因病、因事需要用车,须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六、车辆维修、购买部件,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再到指定地点维修和购买部件。正常维护、小修保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大修、购买部件由处长批准。

七、汽车加油在指定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刷卡消费。没有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现金加油。每月30日到办公室登记行车里程,以便考核和掌握百公里耗油情况。

八、每月一次安全例会。根据不同时期和上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意识;及时传达《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中与交通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中介车辆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 权责部门

本制度所指的车辆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车辆有关证照及车辆钥匙,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所有车辆保险统一由财务部办理,根据地方统保政策,考察选择最优保险公司。

第六条 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做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未有停车标记的路边停放,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专人专车是指谁申请谁驾驶,如长途出差,申请人需在申请出车前说明中途轮换驾驶的具体人员;驾龄未满1年(专指高速驾驶),有不良驾驶纪录的,服用国家交通法规规定的禁驾药物的不在申请人范围。)

第八条 车辆加油管理。加油油卡统一由财务部续费充值;特殊情况下,如需现金加油,需要经财务部主管领导授权同意,且开据加油凭证,统一向财务部报销,如驾驶员私自加油,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加油费用。

第九条 每车应设置《用车登记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并停止其用车权利。

第十条 本公司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三章 用车管理

第十一条 用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照。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不得借给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登记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十五条 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无法安排的用车,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用车人员须严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由于员工加班较晚(晚上9点以后)且经公司领导特许者例外。

第十九条 用车人员返回时,应及时填写《用车登记表》,并及时上交车辆钥匙等相关物件。

第四章 车辆保养

第二十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部安排人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车人员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交车前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 车辆需维修时,事先应征得行政部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定点(一般默认为4S店)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维修原则: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维修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维修点,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五章 费用与报销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用车人员汇总报销,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七条 用车人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用车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中介车辆管理制度 篇3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可调配公用车辆。

第2章 组织管理

第3条 行政部负责办理新车购进后交费、领牌、办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4条 公用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行政部保管,并负责所有规定费用的缴纳。车辆资料应分类保管,保证资料齐全。

第5条 行政部负责安排司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年审。

第6条 行政部负责安排处理交通事故及车险索赔。

第7条 行政部负责组织司机安全教育、日常考勤、月度考评工作。

第8条 公司所有可调配车辆均由行政经理统一调度,主管不在位时由公司管理层代理管理。

第3章 用车原则

第9条 总经理及常务副总专用车,未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10条 生产用车优先。当生产用车与公务用车相冲突时,生产优先。

第11条 合并使用。同部门不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经理调派,合并使用。

第12条 客货分开。轿车不得装载过重货物。

第13条 严禁私人用车。

第4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14条 用车部门人员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审核后交行政部。

第15条 行政部负责安排调度,由行政经理根据需要和车辆调度情况做出用车安排。

第16条 行政经理审批后,车辆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第17条 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日志(里程、费用等),带车人应将签字确认后的派车单交行政部。

第5章 驾驶员须知

第18条 驾驶员应保持服装、仪容整洁,讲卫生、懂礼节,以维护公司形象。

第19条 出车前例行检查。

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

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

3.核对公里数。

4. 每日收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用油情况,如果油量不足一格或者油量不足,必须在回程路上加满油。

第20条 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第21条 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第22条 驾驶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安全、周到,时间观念要强。

第23条 每天上午出车前必须清洗车辆。

第24条 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做到及时申请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第25条 各种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26条 驾驶员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27条 车辆加油应凭加油卡到中石化加油站加油。

第28条 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第29条 如实填写行车日志,每月30日前将行车日志上交行政部,作为车辆油料和出车补助的考核依据。

第6章 用车须知

第30条 各部门因公外地用车,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紧急事件或特殊情况可临时提出申请,以便统筹安排。

第31条 车辆出勤,应将《派车单》一联由司机保管,另一联在车辆回公司后由用车人及时注明返回时间送达行政经理处。

第32条 用车人员必须讲究礼貌,按级别先后上下乘坐。

第33条 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第34条 保持车内清洁。

第35条 车内禁止吸烟。

第36条 物料应放在行李厢或车厢内,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摆放物品。

第37条 精密仪表、电器等确需放在座椅上,应事先加垫。

第38条 开车前应向驾驶员讲述路线、停车点及预定停留时间等。任意改变行车路线的和不合理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39条 行驶途中不得同驾驶员进行交谈,以免发生意外。

第 40条 行驶途中如发生机件损坏或交通事故,乘车人员应协助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41条 小车用油实行百公里油料考核,节奖超罚,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42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借,确需要借的,由主管副总批准,上报公司领导酌情给予安排。

第7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43条 国产新车按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里程内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进口车或无规定维修点的国产新车,由行政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44条 车辆维修应在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

第45条 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项目及大致预算等,由行政经理核准后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46条 修理后应先试车,合格后方可签单。维修费由行政部按月结算,经行政经理签字后报销。

第47条 凡更换的零配件,应将原件带回工厂交行政部验证后作报废处理。车辆在长途途中损坏,应尽可能就近修理并上报行政部。

第8章 交通违规

第48条 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49条 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第50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驾驶员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第9章 赔偿责任

第51条 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第52条 车辆损坏赔偿。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

第53条 事故赔偿

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偿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和责任承担。

1.因公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分别承担10%、20%、30%、40%的赔偿款。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