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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精选3篇)

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给我校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住宿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意识,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特成立“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宿舍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如下:

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机构设置

宿管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下设文宣部、纪检部、艺体部、内务部、安全部五个职能部门。

其中文宣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纪检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艺体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内务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安全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

二、宿管会及各部工作职责

(一)宿管会

通过对宿舍就寝纪律、内务卫生、安全文明、文体娱乐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宿舍的日常管理,通过收集、反映学生意见等,提高学生宿舍管理水平,从而为

“星级宿舍”、“优秀室长”的评选打好基础;带领各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统筹、协调各部开展活动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寄宿生冲突和矛盾的调解,对宿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或处理,负责宿管会的外联工作,进一步促进宿舍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会长、副会长:

代表宿管会,对宿管会和各部全权负责,主持宿管会日常工作。

1、负责学校宿管会的全面工作;

2、履行宿管会的工作职责,执行宿管会的决定,维护宿管委的声誉,完成学校和政教处下达的工作任务;

3、听取各部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动向政教处汇报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和领取工作任务;

5、对宿管会各部部长、副部长进行工作考核和管理;

(二)职能部门

主管本部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对本部负责;各部以“团结、奉献、进取”精神加强内部沟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部长、副部长:

1、坚持宣传、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工作方式,深入同学内部,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同心同德,团结互助,分工合作,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3、协调、监督本部的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宿管会工作中的突发问题;

4、负责向宿管会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

5、完成宿管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文宣部:

1、对宿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学校政策进行宣传和报道;

2、利用校报、会刊、墙报、板报等形式做好宿舍文化娱乐、规范本字的使用等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组织开展宿舍文化娱乐及普通话的推广使用活动;

4、对宿舍的文明事迹、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道;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纪检部

1、检查宿舍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2、负责宿舍就寝纪律的检查;

3、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收缴各宿舍的棍棒刀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械;

4、对宿舍区内的各种违纪、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上报;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艺体部:

1、做好艺体宣传教育工作。

2、利用重大节日或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安全有益的寄宿生艺体活动及普通话演讲比赛等。

3、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安全部:

1、宣传相关安全知识;

2、保障宿舍区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置;

4、做好宿舍公共设施和桌椅、橱子的管理、报修与检查工作;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内务部:

1、对宿舍环境卫生及违纪行为进行整改上报;

2、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检查并指导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

3、协助宿舍管理员组织评选

“星级宿舍”和“优秀室长”;

4、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规范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分配宿舍,原则上由各部门主管择优推荐及个人申请保证,或在本公司表现优秀之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各区域柜店人员来我处短期受训住宿时,须等同遵守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其他人员申请宿舍,应填具宿舍分配申请单,交由主管核准后送行政部登记并听候分配。

第五条

住宿人员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办理住宿证于限期内迁入居住,逾期以弃权论。

第六条

为使宿舍安全与卫生,特规定以下各项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

(二)节约使用水、电及公司配备其它资源。

(三)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员自行轮流打扫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6s委员会将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通知整改或处罚。

(四)宿舍就寝时间以晚间不超过23:00时为原则,23:00时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为。如有学习、看书者可保持一盏私用台灯。

(五)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

(六)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七)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八)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证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

(十)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十一)宿舍楼开放时间为早上8:25关门;下午17:30开门;晚上22:45关门,双休日白天正常开放,晚上照常关门。

第七条行政部经常派员或保安检查宿舍,住宿者须听从有关安全公益等相关指导。

第八条为有效执行本制度,由住宿人员互相推选,设置各宿舍舍长负责自治、安全、卫生、纪律等管理。

第九条住宿人的私有财务及贵重物品,应各自保管、自行负责,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舍长及行政主管,以做备查。

第十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往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抛丢垃圾和倒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下班后的休闲活动范围,除娱乐室、篮球场外,不得任意至车间或办公大楼游荡。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如需外出者需在门卫处登记并将本人住宿证放置在保安室,晚间最迟应于23:00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保安室电话报备。如有三次或以上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

货币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货币

合 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