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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十二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1

一、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六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十二篇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三、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3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并落实整改资金。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2、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3、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4、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4

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各乡镇(办、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项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顿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顿内容。

1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

6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专项整顿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组织召开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会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等媒体公告播出专项整顿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形成浓厚整顿氛围。

(二)调查摸底。

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区(基层派出所对乡镇)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各乡镇(办、场)将检查记录表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标准。

全面掀起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将“火灾隐患整顿月”活动与“119消防宣传月结合。规定整改期限内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处罚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各乡镇(办、场)将整顿情况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汇报。

对专项整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市政府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严格实施。各单位要深入一线,强化“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联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联查联办,形成整顿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三停”场所必须吊销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对违法装修,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章行为要跟踪曝光。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5

1、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2、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须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3、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适当,有二个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4、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按治安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人数售票。

5、娱乐场所发生醉酒闹事,斗殴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

发现有不轨行为的人与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6、营业结束时,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客人遗落物品,要及时上缴,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6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7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特别要传达到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可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二)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七条的.,责令停业改正,改正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营业;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可视情况规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8

一、发现火情后,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首先引导场所内的客人进行疏散,要迅速用娱乐场所内的消防器材力争把火控制、扑灭在初期阶段。

二、当值的娱乐场所管理人员立即通知娱乐场所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当值的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视火情迅速拨打“119”报警求救。

疏散预案

一、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要马上通知娱乐场所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楼层,然后,再根据火情扩大附近区域,逐区域的通知。

二、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庆正确引导娱乐场所内的人员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确逃离姿势,其余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以及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三、为了更好的应付紧急情况,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应听从并协助消防人员的现场指挥。

四、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危难面前最后一个离开的`思想准备,根据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挥的指令,对需要抢回的设备、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9

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六、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员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着装整齐清洁。

八、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有卫生专用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应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饮具的保洁工作。

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2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篇1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