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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临沂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教育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所有权属于学校,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三条 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均须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仪器设备借用应在限期内进行,到期必须按时归还。到时不还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第五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由借用登记人亲自交还资产管理员,不得交由他人归还。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须有借用登记人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仪器设备借用项目认真进行登记,以防仪器设备管理发生漏洞,避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第七条 借用到期的仪器设备需要继续使用时,均须按规定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条 凡借用的仪器设备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