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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中、国小招生管理制度

区国中、国小招生管理制度

区国中、国小招生管理制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2019年国中、国小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公办国中招生工作

1、镇乡(街道)国中招生工作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镇乡(街道)教辅室具体实施。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各国小按本镇乡(街道)教辅室的统一安排,送毕业生到划定的国中报到。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义教卡等教育档案由教辅室统一审核后,转送划定国中。

2、各镇乡(街道)国中原则上不进行跨学区招生,更不得接收无档案的国小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招收无档案国小毕业生的,要追究接收国中校长的责任。对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原籍地国中应当予以转出,并按区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好转学手续,凡人卡分离的学生今后均不得享受推荐、保送高一级学校的待遇。各国小不得自行将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国小毕业生的有关档案交给家长和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国小校长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不承认该生所择国中的学籍。

3、各国中应按国小毕业考试成绩均衡编班,不得擅自举行国中入学考试、分班考试,不得以各种名义分“快慢班”、“特色班”、“实验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该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公办国小招生工作

1、凡持有本镇乡(街道)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的儿童(199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的学区国小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而丧失学习能力,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有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学区国小办理相应手续。各国小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国小招生工作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领导、协调,所辖各学区国小负责实施。各国小必须向学区内家长发布招生信息,张贴新生登记入学通知,适时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3、国小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不得举办各种类型的“特长班”、实验班等,以双语学校或者小班化名义招生的须经区教育局批准,但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三、关于公办国中、国小招生其他有关规定

1、户籍在本镇乡(街道)外,要求借读本镇乡(街道)内公办学校的国小毕业生(适龄儿童),若借读学校学额许可,一般凭监护人的暂住证(居住在半年以上)及正常的转学手续向暂住地所在国中(国小)借读。若暂住地所在国小无法容纳的,由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2、烈士、现役军人的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与镇乡(街道)教辅室协调后安排其入学。

3、父母一方属于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原则上由其工作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安排入学。

4、其他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国小毕业生(适龄儿童),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5、对自愿放弃本学区国中(国小)就读,而就读于其他公办国中(国小)的择校生,就读学校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6、国中(国小)新生入学时自愿放弃本学区学校,而就读于外学区学校(含民办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本学区国中(国小)的,不再将其视作本服务区学生。由镇乡(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

7、在本学区国小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中学就读且符合材料要求的,有关国中应及时让该生回原籍,但应在该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中学,并盖上学校公章。

8、本学区国小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国中,原籍地公办国中应予以支持。

9、对持有本学区户籍,而在外地借读(含民办国小)的国小毕业生回本学区升国中的,该学区国中应予以接收,且不得将其视作为借读生和择校生,但该生须在6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国中申请登记,并出具户籍证明和相关毕业材料。

10、各校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国中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50人,国小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45人),擅自突破的将不下拨超额部分学生的培养经费。

四、关于区内民办国中、国小的招生

各民办国中、国小招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招生时,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择优录取。

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

区特教中心应及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保证有学习能力的“三残”适龄儿童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