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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破产制度重振市场活力

导读: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下是由本站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全面认识破产制度重振市场活力,欢迎参考阅读。

全面认识破产制度重振市场活力

全面认识破产制度重振市场活力

“不破不立,不破不化,以破止损,以破化险,转危之机,涅槃之道。”一直以来,叶建平都认为自己与破产问题间有不解之缘。

身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建平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2019年,参与过瓯海法院历史上全部破产案件的审理,是院里出了名的破产问题专家。

叶建平曾主审温州破产重整第一案,被称为“敢吃螃蟹”、最有担当的法官。此后,信泰光学、中硅科技、中城建设……一系列重大破产重整案件,叶建平都亲任审判长,带出一支堪当重任的法官队伍。

虽然瓯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叶建平仍感到,目前破产法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叶建平认为,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只有全面认识破产制度,充分运用破产制度止损、化险功能,积极修复、再建被风险损坏的活力机制,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市场更加健康发展。

让叶建平感到欣慰的是,在瓯海法院所受理的多个案件中,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都已意识到破产制度带来的切实好处。

叶建平认为,想要更好地为破产企业做好服务,法院的破产审判机制要不断完善升级。

破产案件往往会出现涉嫌刑民交叉问题,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若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可能出现因时间的拖延使破产财产贬值。

叶建平建议,破产审理过程中同时侦查涉嫌犯罪情况,同步进行刑民审查。但这需要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公、检、法3家协调,需要统一的审查标准,以便处置涉嫌犯罪的案件。

法院的人才队伍建设也要跟上,这是叶建平正在思考的又一个问题。

叶建平认为,要不断加强破产管理人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管理人具备法务、财务、税务、商务、政务5种能力;破产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专门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单独制定绩效考核标准。

叶建平意识到,想要更好地发挥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优势,需要政府部门与法院之间深入密切地合作。

他说,鉴于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认知仍然较少,政府应该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就需要政府建立预警提醒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密切关注辖区困难企业的欠薪、欠税、欠费、涉诉等问题和动向,启动政府服务,发挥司法能动,主动回应困难企业的呼声与需求。

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中,十分需要政府政策资源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共同营造企业破产审判的良好环境。叶建平说,这就需要健全政府、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功能。

叶建平说:“解决好现有问题,将破产审判机制发扬光大,将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更多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