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大纲
根据中央两委三部《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暂行规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校综合治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单位党政领导责任人在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中,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抓好治安、维护稳定作为自己的任期目标之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平安的责任。
二、要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一贯重视,真抓实管并卓有成效的综治责任人。要把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方面,其所负责的单位的综治保卫工作必须是基本达标以上。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票否决权的原则,应取消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的资格:
1、年度综治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
2、因严重官僚主义,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校稳定的;
3、因领导失职,导致发生恶性案件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由于管理混乱,制度松弛,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破坏,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严重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中纪委《党员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每年签订的综治、消防责任书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考核表》的具体要求,按照下管一级和自查互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检查。分院、处、室、系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全校每年年终检查考核一次。根据各单位达标的实绩,按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六、年终被评为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优秀单位的责任人,参照人事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组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享受学校先进工作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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