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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①口头检讨;②书面检查;③班级检查;④大会通报批评;⑤大会口头警告;⑥警告处分;⑦严重警告处分;⑧记过处分;⑨留校察看处分;⑩开除学籍。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集会(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