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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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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下文是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
山东国土信访工作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等。倡导办信“绿色邮政”,引导群众以来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信访负责人接待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办信三见面”和“回访来访人”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落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领导批阅信件、接待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

第六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资源信访信息排查调处机制,提高处理信访突发问题的能力,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通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处理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办信

第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信访机构的来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来信。

对来信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收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装订、加盖收信章、填写收信日期。拆封时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完整。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处理。

(二)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按照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筛选分类。

(三)登记。对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反映的主要问题、来信人要求等进行认真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受理登记的群众来信,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15日内以下列方式及时处理:

(一)转送。对一般信件,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也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通报给越级转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应转送其他有关部门的信件,可通过部门之间协商或信访主管部门处理。

(二)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视情况重点督办或立案查处,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1、“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在收到来信后以电传、电话等快捷方式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核查办理。同时,报告本部门领导,通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处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简要查处情况。

3、立案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大、属实,需要立案查处的群众来信,以发交办查处函的形式交给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视情况通报有关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承办单位要按要求时限办结,并上报结案报告。

(三)领导批办。对反映问题重大、不宜转送、交办,需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领导汇报的重要信件,以《重要信访摘报》形式,并附原信或复印件呈报本部门领导阅示,批转本部门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条 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群众来信或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或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写信人(写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于应当受理的,发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说明当前办理情况,拟办结、反馈(答复)处理结果的时间等;属于不应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写信反映问题;属于不再受理的,发不再受理告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反映的问题不再受理。

对已经告知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重复来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不再重复告知、转送、交办、通报,只做另类登记。但是,对来信人言辞激烈、联名信等,原则上应再予告知、当面告知或委托告知。

对写信人的告知,可结合办信“三见面”一并进行,也可采取传真、电话、委托等告知形式。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群众来信一般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按照办信“三见面”的要求,查清问题事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到位,当面答复信访人,并由其在《信访回访单》上签署意见。写信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同时,由直接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交办机关上报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办理信件的时限及上报要求。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写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要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月向转送机关列表上报(反馈)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说明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办结以及来信人对处理情况的意见。未办结的,下一个月要续报办理情况。对通过“绿色通道”交办的紧急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签发的办结报告;确需延期的,经允许后最迟不能超过30日。对立案发函交办和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按交办要求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 复查与复核。来信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负责督查落实后,再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负责督查落实后,再向来信人书面答复。同时,将复核意见及时向同级信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的内容应包括: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

第三章 接访

第十四条 接谈与登记。接谈人员要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听取来访人员反映问题及要求,查清其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注意掌握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必要时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核实来访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好登记。多人来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人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来访接谈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十五条 维持接访秩序。在来访较多的情况下,可采取挂号排序、预先填写《来访登记表》等措施,维持好接待秩序。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和本级信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居住地有关机关妥善处理。对来访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居住地有关机关、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与告知。对本部门接待、或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经接谈后,应根据来访的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接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同时,视情况报告(反馈)转送、交办机关。

(一)受理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向来访人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由来访人在告知单存根上签收;不能当场告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来访人送达《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属于应当由本部门复查、复核的来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告知来访人办理时限、程序、主办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不予(再)受理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属于依照法律和《信访条例》不予(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向来访人做出解释,并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对属于不予受理的初次来访,可转送有关机关,重复来访不再转送。对属于不再受理的来访,向来访人讲清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做好解释、疏导、劝返工作;不听劝阻、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来访事项的处理。对群众来访事项,按照一般来访、重要来访、重大紧急来访分类,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送。对于一般来访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在告知信访人的同时,转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也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视情况通报给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访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转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处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简要查处情况,办结后再上报办理结果。对反映问题重大、属实或上级交办、需要立案查处的来访事项,以发立案交办函的形式转交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单位要按要求时限办结,并上报结案报告。

(三)领导批办。对反映问题重大,不宜转送、交办,应由本部门直接受理的来访事项;需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的重要来访事项,以《重要信访摘报》的形式并附来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报本部门领导阅批,批转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处理。

(四)协调处理。对需要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来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协调处理情况应形成书面协议(纪要),由经办人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群众来访的处理,有关要求与第十一条对受理的群众来信的处理相同。

第十九条 办理来访事项的时限及上报要求,与第十二条办理信件的时限及上报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 对来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有关要求与第十三条对信件的复查复核要求相同。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又未说明理由,或承办单位做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或已经做出处理意见但未如期落实的,交办机关及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建议。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电话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以电话督查说明原由及要求。

(二)发文督查。对情况复杂,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上有一定难度的信访事项,在发出催办通知单的同时,函告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督促信访事项及早处结。

(三)约谈督查。对于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调请相关地方、部门负责人出面谈话,达成一致意见,督促解决问题。

(四)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不及时解决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信访事项,可直接派人进行督查。

(五)联合督查。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信访事项,可通过本部门领导协调,指派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参与进行联合督查。对涉及党委、政府或多个主管部门的信访事项,可通过信访主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或联合督查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系统信访工作督导督办。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可以通过会议、发文、通报情况等有效形式,督促指导面上的工作;通过组织重点治理、调请有关负责人谈话、派工作组督导等形式,对信访问题多、工作薄弱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导;通过向个别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反映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等形式,解决具体信访问题。

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经多方督导督办,仍不能改进和纠正的,建议本级领导采取必要有效的制裁措施。对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拒不改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换调整,直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部门信访工作的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对本部门受理的需要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主动和有关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者请领导批办等有效形式,转送业务主管机构办理;也可请业务主管机构派人参与接访,提出处理意见,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负责协调、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情况的报告及通报。各级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不同时期、阶段群众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常分析预测信访形势,发现掌握倾向性苗头和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向本级业务主管机构和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信访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部署、指导工作和业务主管机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进和加强工作提供依据;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问题。

第五章 归档、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结。转送、交办和直接办理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后,经办人要审核上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办理情况月报表》、交办信访事项反馈汇报材料、案件结案报告。审核的要点:呈报单位与转送、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交办信访事项、案件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信访人签字意见等。提出的审核意见,送原交办签发人审定办结。

第二十六条 归档。应妥善保存来信来访登记、接谈记录、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统计分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将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按照周汇总、月综合、季分析的要求,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分类统计信访问题,保持信访信息的现实性,确保随时能向上级和领导提供信访情况、提交分析报告。通常要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的信访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再受理专档。对已复核的信访事项,填写《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建档存查。

第二十九条 定期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一次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特殊情况下实行每周一通报,向下级政府及其信访主管部门通报信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9日下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信访的走访形式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