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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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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出台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大家知道最新的实施政策是怎样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合肥市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合肥市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完整版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xx〕43号)相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品住屋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屋的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商品房管理科(以下简称:商品房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电话:0551-62617430)

3、交验材料

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住屋前申请居民家庭住屋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

(2)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开发企业至商品房管理科代办限购查询;

(4)商品房管理科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由开发企业当场领回)

(5)商品房管理科进行相关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商品住屋的依据。

二、存量住屋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存量住屋的非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要素大市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电话:0551-62631850)负责滨湖登记中心登记范围内自行成交存量住屋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东怡金融广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三楼,电话:0551-62623317)负责其余存量住屋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

3、交验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以及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存量住屋前申请居民家庭住屋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

(2)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至东怡金融大厦网签管理窗口代办限购查询;

(4)网签管理窗口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当场领回)

(5)网签管理窗口进行相关查询,符合限购条件的,在《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存量住屋的依据。

三、相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屋,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住屋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4、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限购查询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屋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市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安徽省合肥市继10月2日晚间发布楼市新政,重启限购的“房十条”后。该市房地产管理局8日对外发布“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规定当前凡在合肥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屋的购房人和存量住宅,必须先查询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信息。

由于屋价上涨过快,厦门、南京、合肥、苏州被业内称为“楼市四小龙”。作为典型的中部内陆城市,尤其是今年春节后,合肥新房、二手屋价格一路飞涨,多次领涨全国,价格急速迈入“万元时代”,数月涨幅位居全国前五,且呈现一房难求的局面。

10月2日晚间,合肥官方正式对外发布该市重启限购政策,市区范围内开展限购的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并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屋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屋;而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则限购1套。与此同时,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合肥市住屋限购查询实施细则》,是该市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限购令”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规定,购房人、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若玩忽职守,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