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对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结合常州市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
共有18项条款,
主要内容如下:
1价格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车辆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住宅物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区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物业公共服务费定价方式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各种因素,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3空置房物业费优惠规定
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优惠期限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4业主共有收益使用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收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5物业收费收支公开透明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具体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年至少一次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等收支情况,以及电梯运行维护费等代收代交费用分摊情况
6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说明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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