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提升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xx】 29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或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法办案。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的执法办案装备和设备的配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政策研究等管理工作。
(二)市县执法能力提升。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市、县(市、区)办案,改善执法条件,建设、维护专利案件巡回审理庭及其软、硬件升级等。
(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等。
第四条 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省知识产权局推进流通领域(商贸街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企业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预警。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结合省政府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工作重点任务,选择若干个产业或重点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研究。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供维权援助服务、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维权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
第六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主要用于购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支持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
(二)项目组织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中期检查、跟踪调研、绩效评价、考核验收和项目审计,建立与维护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有关业务研讨等。
第七条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机制,搭建省级知识产权资源布局信息平台和可视化地理信息系统,发布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导向目录,进一步完善服务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
(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搭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平台,编制发布区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引导目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监测报告,组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与维护知识产权国际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举办涉外知识产权研讨会、培训、高层论坛,组织我省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宣传活动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资金按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执法办案经费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执法办案相关工作情况据实列支。
市县执法能力提升经费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的情况提出审核安排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评审立项后拨款的方式。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
第十条 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评审立项后分年度拨款的方式。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资金按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知识产权预警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评审立项后直接拨款的方式。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经费的申报条件、申报办法、资助(补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对申报单位的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资金按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经费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在国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费用预算范围内,根据开展对外交流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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