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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培训实施细则(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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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

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精选20篇)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陇声培训班所有!!!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2

“以德育人、艺术精湛、管理严明”是本校的教学宗旨。各专业教师和家长都希望学生的音乐技术与音乐艺术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为保证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定以下条例:

一、本校上课时间一课时为60分钟,每节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二、教师上课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教师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师课程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教师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学生上课时间)如有调整及时更正,两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学生的时段,由老师用红笔划掉)教师调整学生课时时,应先征得家长和教务处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注:“教师课程表”不规范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换学生课时,如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在“师生请假薄”上登记核实后方能准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给学生放假、休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一切责任由教师负责!

四、教师旷课,教师由此造成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扣除教师该课时费标准的20%旷课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教师迟到,以迟到每分钟1元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主动抽时间给学生补课且不得占用下节课学生的上课时间。

六、教师旷课、迟到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执行外同时降低当月提成比例的1级。

七、教师不得将本校学生带回家上课,经查实有该情况者,按带走一个学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务处开处罚单。

八、学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人员在“师生请假登记薄”上登记审核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时间未提前四小时不予批假,不来上课按旷课处理。由授课教师在授课记录本上签上日期、及“旷课“字样。月底扣除课时费发给教师提成。事后由学生或家长与教师协商,在教师有时间的前提下,由老师通知学生补课,补课时间不得占用下课时的正课时间。

九、学生迟到减短当节课授课,课时费按全节计算。

十、师生请假一律由教务处审批,教师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利。

十一、学生连续三个月不上课,视为自愿退学所剩学费一律不退。

十二、教师每上完一节课后,要带头并督促学生签字,授课签字缺项的暂不结算该节课的课时费,待补签后转入下月结算。

十三、凡本校学生上课时,必须带上由本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琴记事本”具体授课内容由教师填写并安排回家练琴计划,然后签字,学生回家练习由家长督促并将一周练琴的情况写上,上第二课时教师好了解学生练习情况,以便更快提高学生学习技能!

十四、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吃零食、接拨电话。

十五、教师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3

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五原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以下责任。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13.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缴交下期学费。

14.在长音琴行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调试费用。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4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

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5

问:《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实施细则》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规定》和省上《实施办法》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细则》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同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宽。《实施办法》管理和约束的范围涵盖了综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表征都作了全面、准确、明晰的类分与界定。二是适用范围广。《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是约束主体明。主要是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综治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内容细。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责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细化,特别是对各级党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次数和综治委召开委员会的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五是要求刚性大。特别是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方式,怎么追责、怎么处理,什么情况启动、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从重、什么情况下解除,都规定得非常细、非常严、非常实,非常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实施细则》是首部明确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党内法规性、纲领性文件,是推动、促进我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准则、载体和抓手,既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撬动综治工作的“杠杆”,也是推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钢鞭”,更是倒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抓实综治工作的“利剑”。《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强化和压实各级领导的综治工作责任,织密压紧各级综治责任链条,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治工作责任体系,更好地推动综治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各方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主抓、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的综治工作整体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合力;有利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综治载体手段,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强化综治工作动力保障,增强综治工作活力后劲,推动提升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鲜明综治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带动形成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深入推动,各方面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良好氛围。

问:如何保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实。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会前学法、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和党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遴选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各级党政网站、政法“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运用会议、简报、板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特别是对自身的职责要求真正入脑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责思为、知责尽责,充分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真正重视、支持综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动综治工作。二是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领导要带头宣讲推动、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部门(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协调、解决,这些都需要各级综治委去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统筹,有效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推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督察。各级综治委(办)将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综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织专门督察组,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专项督察与随机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强督察,严格考核,推动《实施细则》深入贯彻、有效实施。四是要强化运用。市、县(区)综治委(办)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综治工作推进和《实施细则》贯彻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落实奖惩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决定需要问责追责的具体对象。同时,将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先征求综治部门书面意见和综治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把履行综治工作职责、落实《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关,确保《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6

为推进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科学有效地实施绩效考核,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充分发挥激励性和约束性,根据《东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分配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东流镇中心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激励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提高质量、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

三、实施对象

全校正式在编在岗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细则绩效工资分配细则。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考核共计100分,内容及权重为考勤(10%)、工作量(30%)、教育教学过程(40%)、教育教学业绩(20%)。

1.考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一天扣0.2分,事假一天扣0.5分,旷工1天扣5分,签到、签退缺一次扣0.1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学期病假2天以内,签到、签退缺5次以内可不扣分。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2.工作量。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权重分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量,各岗位工作量的核定可参照《全县中国小教师标准工作量核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3.教育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

绩效工资分配细则默认。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上、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制定相应的细则。

根据《东流镇中心学校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标准》,我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考核分教学常规和教研活动按3:1的比例计算,即教学常规30分、教研活动10分。20xx年考核分按中心学校两次考核结果按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教学常规得分=学期教学常规考核分/40×30

教研活动得分=学期教研活动考核分/30×10

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教师的教研考核分,中心学校将依据其对学校教研活动的参与情况酌情赋分。

4.教育教学业绩。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专任教师兼有其它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学校(单位)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实绩根据幼儿教育的特点,从安全管理、活动成果、学额巩固三个方面考核,其中活动成果展示为10分、安全管理和学额巩固10分。

专任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分依据中心学校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按比例赋分绩效工资分配细则绩效工资分配细则。考虑少数学校教师接课的矛盾,对接别的教师课程的教师考试成绩达不到全镇均分,可按进步值赋分,凡通过一个学期教学比上学期进步2位的可视为达到全镇均分参加考核。极少数接班的教师尽管进步值没有上升,但其所教学科与全镇均分的距离值明显缩小,计算考核分时可上升一个档次。

非教学人员的教学业绩考核为:中心学校根据各个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赋10分;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对非教学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满分10分。

5.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国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池州市中国小教师十不准》、《东至县中国小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记大过等次以上处分的,分别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80%、10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学校绩效工资的平均值(扣除班主任津贴后的平均值):

(1)在中心学校担任督导员以及专职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工会主席;离退休不远由组织安排休息的。

(2)挂职、抽调中心工作的。

7、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由组织安排休息的,享受绩效工资人均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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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组织安排休息的教师不允许到私立学校任教,否则按规定扣除本人的所有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分配细则默认。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2)一学期非组织安排脱产学习两个月以上的;

(3)停发工资的。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7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8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 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根据贯彻落实《中国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质,自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办社会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师德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国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国小实际制定以下师德规范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

(4)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静心、尽心、精心,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3)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没有准备不上课),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提高教学活动的有效性。

(4)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班级或者串班;在带班过程中手机不进班;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以诚相待,关注每位学生的发展,激发学生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

(3)关心爱护每位学生,用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幼儿,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

(4)不准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2)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使幼儿愉悦成长。

(3)勤思考,敢创新,积极参与国小生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

(4)寓教于乐,乐教勤业,诲人不倦,把传授知识与养成学生的行为习惯相结合

(5)不得以外貌特征、家庭环境等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奉献教育,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仪态端正,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诚实谦逊,树立新时期的教师形象。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 。

(5)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参与社会各办学机构的有偿授课。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师德建设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

1、将师德师风师规纳入教师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正面教育引导,大力弘扬本校教师的师德风范,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师德专题培训,牢固树立抓好师德建设是本职,不抓师德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师德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

3、把师德教育与育德能力培养贯穿教师专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师德评价考核机制

(三)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

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并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师德承诺书和责任书要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同事的监督。党员和骨干教师要带头践行师德规范。教师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和一责任书,一学年一考评 。

(四)形成师德激励机制

1、年终评优,师德优秀者优先。

2、骨干教师评选重师德表现

(五)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对教师的关爱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

2、积极发挥党员在师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xx〕22号)及工信部、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领导带队来校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其余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宾馆或餐厅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按南京市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屋,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活动期间,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欢迎牌,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校园内一般不设交通礼仪岗,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控制,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务接待暂行规定》(校字〔20xx〕44号)同时废止。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0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农业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序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5号)和《贵州省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准确识别扶贫对象,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通过干部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农村危户改造、扶贫生态移民和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对贫困农户实现精准扶贫,改“大水漫灌”为“滴灌”,改“输血式”为“造血式”,不断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持续有效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到20xx年,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减少10万人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明确贫困对象。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扶贫对象识别方法,认真落实以乡为单位、动态管理、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的识别要求,由县扶贫办商县统计局、调查队,结合各乡镇减贫情况、发展基础等因素,进村入户调查,摸清全县农村现有贫困人口分布、构成和特点等基本情况。

(二)分类落实帮扶措施。对识别出来的农村贫困人口(包括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实行分类指导,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全面落实各种帮扶措施,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扶持。

三、明确识别方法

(一)调查范围。全县2个街道办事处19个乡镇344个行政村均纳入本次扶贫对象进村入户调查范围。

(二)识别标准。

1.扶贫标准。按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即20xx年末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20xx年不变价),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认定为扶贫对象。凡高于2300元的,则认定为脱贫对象。

2.扶贫对象。农村居民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人口(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是扶贫对象。国家规定劳动年龄为男16-60岁、女16-55岁,鉴于我县劳动力输出较多,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实际将口径放宽到男16-65岁、女16-60岁。同时,对于农村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一并纳入扶贫对象统计范围。

3.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应该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现有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扶贫对象登记按户籍人口登记。

四、精准扶贫主要阶段及内容

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办事处情况千差万别,宜采取边试点、边完善、边总结、边推广的方式进行。根据先期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验,开展此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

1.成立工作机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精准扶贫工作。贫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贫困村要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或拟退出扶贫对象范围的本村贫困农户进行评议。

2.编制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要编制精准扶贫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案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各村贫困人口规模及确定依据、帮扶措施实施步骤、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3.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资料,书写宣传标语,设立精准扶贫专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方法等,使精准扶贫工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培训工作人员。县扶贫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扶贫站长进行业务工作培训。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各贫困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注重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确保精准扶贫工作不走样和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3月1日至6月20日)。

第一,明确识别程序。主要分为八个步骤:

1.贫困户申请。在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牵头下,组织贫困村支两委、县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以及作为扶贫义务监督员的村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农村扶贫对象家庭申请书》。

2.入户调查。组建由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县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扶贫义务监督员等组成的入户调查小组,按照调查登记指标,采取入户察看、邻里访问、计算收入等形式,对自愿申请的对象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和劳动能力认定。

3.村级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负责召集,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含村支两委委员)、村民代表、扶贫义务监督员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结合入户调查情况进行逐户审核评议,通过“排队打分”方式表决确认,并由与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进行7天张榜公示。

4.回访统计。张榜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干部,对村级民主评定出的对象进行回访核查。

5.乡镇审核。根据回访结果,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名单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二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办审批备案。

6.县级确认。县级扶贫部门对乡镇(办事处)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批文,并在网上进行三榜公示7天。

7.信息处理。由乡镇(街道)组织,以村为单位对县级审批名单的入户调查表进行录入。包括乡镇表、村表(有扶贫对象户的村填报)、户表(所有对象户填报)。

8.建档立卡。各乡镇(街道)将各项表册报县扶贫办汇总,县扶贫办逐级上报省,最终形成“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信息系统”,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省市有信息平台。

第二,落实分类帮扶措施。

1.制定脱贫帮扶规划。对识别出来的扶贫对象,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脱贫帮扶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六个到村到户”,落实帮扶资金和项目,帮助贫困农户改善生活,发展生产,逐步脱贫致富。

2.实施分类帮扶措施。

——加大干部结对帮扶力度。深入开展干部驻村帮扶、党建扶贫、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等活动。首先,以“万名干部下基层”为主要力量,对一类重点贫困乡桶井乡和95个一类贫困村实行重点帮扶,取得经验后再全县推广。其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对全县13个贫困乡镇帮扶的全覆盖,县级扶贫工作队、驻村帮扶干部以及大学生村官、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等对全县252个贫困村和村内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帮扶全覆盖,做到“一村一支同步小康工作队、一户一个脱贫致富责任人”,实行定点定人定时定责帮扶。最后,各帮扶单位和个人要指导所帮扶的乡镇(街道)、村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减贫计划,积极协调安排帮扶资金和项目,不脱贫不脱钩。帮扶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考核验收。

———加大产业扶贫力度。省直接分配到县的扶贫资金,县政府根据省“两个50%”要求,结合年度减贫任务进行项目安排:一个50%用于实施“参与式扶贫”,在国家和省明确的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内,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和“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安排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等扶贫项目。一个50%, 一是根据我县重点扶贫产业、扶贫规划等,按照“突出扶贫工作重点、完善资金分配程序、公开透明”要求进行安排;二是在产业覆盖不到的地区,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采取“民主评困、三榜公示”方式,将扶贫资金直补到户,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补助。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的50%扶贫资金,县政府严格按照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加大教育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深入实施教育“9+3”计划和“四项突破工程”,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继续办好学生营养午餐。认真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干预试点项目,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认真落实贫困地区高等教育定向招生计划等政策。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考入二本以上大学的,通过“雨露计划圆梦行动”,对每生当年一次性给予4000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对有劳动力的扶贫对象,通过“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开展农业实用技术、产业化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方式,力争逐步实现“1户3人”(即1户1人接受中职以上学历教育、1户1人接受培训后转移就业、1户1人掌握农村实用技术)目标。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扶贫生态移民力度。新一轮农村危房改造和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年度计划的50%以上安排在贫困村内的贫困户实施,对诚信扶贫对象、计生帮扶户视情况另行给予每户一定的扶贫资金直补和贴息率为5%的扶贫信贷贴息补助,切实解决“搬富不搬穷”问题。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帮扶力度。按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年度任务,分批次安排在13个贫困乡镇和252个贫困村实施,重点帮扶贫困村推进小康水、小康电、小康路、小康房、小康讯和小康寨建设,不断改善贫困村内的村道、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

第三,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进退机制。

1.民主评退。依照扶贫对象识别程序、方法和标准,每年1月31日前,由乡镇包片驻村干部,组织村支两委、县“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以及作为扶贫义务监督员的村民代表开展扶贫对象进退识别工作。主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组内村民收入评定,对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或超过2300元的村民,经过“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扶贫办确认后实行进退并同步在全省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更新。

2.返贫核查。对因病因灾等返贫的农村居民,仍然由乡镇(街道)和包片驻村干部,组织村支两委等人员入户核实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核,县扶贫办确认,及时认定为扶贫对象。

3.落实政策。对识别出来的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及时纳入帮扶范围,落实帮扶责任人并按规定享受扶贫政策;属于民政救济范围的,及时给予救助。对脱贫的扶贫对象,取消享受的扶贫政策待遇。

第四,建立健全精准扶贫绩效考评机制。

1.考核评估工作在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扶贫办商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德江调查队等部门完成。

2.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帮扶单位落实帮扶资金、项目、干部等责任情况;按“两项制度”衔接要求,帮扶对象中有劳动力贫困户脱贫情况、无劳动力贫困户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实施帮扶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扶贫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情况;“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贫困群众对帮扶效果的满意度等。同步对受帮扶乡镇(街道)建立扶贫工作机构情况,开展扶贫对象识别、扶贫项目实施以及日常监管、帮扶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考核。

3.考评结果作为帮扶和受帮扶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7月至9月底)。

1.组织检查验收。县扶贫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的精准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县扶贫办和民政局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强化工作考核。对精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本乡镇(街道)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切实抓好精准扶贫工作。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办事人员。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县扶贫办主要搞好精准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登记,落实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项目和措施,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对象识别和低保金发放,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县调查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精准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县残联负责落实农村残疾人数据及具体对象,并提供重点帮扶。县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驻村工作队队员选派、帮扶成效考核结果运用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安排精准扶贫工作专项经费,共同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指导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作法。建立工作进度月报制度,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1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工作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合理配置和整合医疗卫生资源,确保广大农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化村卫生室,在全区建立起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主要组织形式,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以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为主要目标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升农村卫生服务功能,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振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预期达到五个具体目标:

1.健全三级防保网,促进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目标落实,保障农民基本健康需求。

2.理顺卫生资源配置,理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所的关系,确保二者协调发展,有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

3.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

4.规范基本医疗服务行为,遏制乱收费、乱用药行为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使农民就医用药安全有效。

5.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实现在农村“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目标,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

三、管理模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实行“两制”、“四有”、“五统一”、“两独立”的规范化管理。

1.两制:人员聘任制、浮动工资制。

(1)人员聘任制:根据既定编制名额,结合本村人口状况、卫生所规模大小、经营情况,确定招聘人员职数。以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为基础,对全体乡村医生重新考核聘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取,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拟聘任的乡村医生必须获得《乡村医生》,对原在岗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考核过渡,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村卫生所不得擅自招聘人员。聘用的乡村医生应当在其执业的村卫生所执业,不得从事个体执业活动,一经发现乡村医生在规定的执业地点以外诊治病人(常规出诊和应急救援除外),将根据《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行医处理,并注销其执业资格。对不服从管理的,或出现重大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以及主动退出的,予以解聘,并报请卫生局注销执业资格。

(2)浮动工资制:乡村医生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情况,统一核算和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个人收入与任务考核、单位效益挂钩的绩效工资制。村卫生所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②根据乡村医生出勤天数,将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发放,作为保底工资;③根据乡村医生的处方量、医疗质量、服务态度、防保工作完成的质量确定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将可分配收入的50%作为绩效工资再分配;④村卫生所主任享受岗位补助,金额为50—100元,在绩效工资中支取。村卫生所工资分配方案须经全体乡村医生讨论,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可根据情况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2、五有

村卫生所是农民群众看病就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首诊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是加强村卫生所管理的重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导村卫生所做到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收费有票据。其门诊日志、处方和记录本和票据统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印制。

----看病有登记(门诊日志):乡村医生对看病就医者应认真填写疾病情况,35岁以上首诊测血压制度,尤其要认真填写传染性疾病情况,及时掌握疾病流行动态。

----用药有处方:乡村医生为群众看病就医时必须开具处方,以备上级检查其诊断、治疗、用药是否合理规范和发生医疗纠纷时提供诊治依据。对难以处理的病人要及时转诊,并填写详细的转诊记录。

----收费有票据:乡村医生向群众收取医药费必须出具收据,让群众明白消费,这也是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基础。

----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乡村医生的重要职责,建立疾病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台帐,是检查考核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兑现公共服务财政补助的依据。

3.五统一

(1)统一机构建制:

标准化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两独立”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村卫生所的设置遵循“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村委会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卫生所,卫生所名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拟定不得随意更改。达到治疗室、观察室、诊断室、资料室、值班室和药房6室分开。

(2)统一业务管理:

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标准化村卫生所人、财、物统一管理;对医疗卫生业务进行统一指导,督促标准化村卫生所积极承担辖区内居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综合卫生服务。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和后备力量储备。

(3)财务统一管理:

被聘任的乡村医生上岗前每人缴纳风险集资款10000-20xx0元(具体数额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村卫生所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作为村卫生所流动资金。村卫生所财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劳分配、自负盈亏的办法,收支结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财务收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分别建账,建立固定资产专帐和收支、药品调拨明细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总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账目健全,帐钱分管,统一监督管理。村卫生室建立分账,村卫生所兼职会计、出纳各1人,村卫生所每月25日截账,30日前必须把当月收入报表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钱帐相符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准方能发放乡村医生工资。

(4)统一药械管理:

标准化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药品、器械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心药库”,坚持“国营主渠道药品质量好、价格合理、就近购药、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统一采购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统一配送、实行统一管理,按批发价调拨,不允许乡村医生私自制售和外购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药库”必须设置辅助帐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药品,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内的药品,按《基本用药目录》由卫生局组织实行集中竞价、统一配送,由中标单位对卫生院直接配送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用药情况合理进药,定期结帐。村卫生所根据本村实际用药情况按月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用药计划,保持一定数量的药品,但不能造成积压浪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过期霉坏的,按照谁进药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统一人员准入: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村卫生所工作人员,从具备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可以相互调配。

4.两独立

(1)责任独立承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2)财务独立核算 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经营人员承担。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主要任务是抓好组织发动,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气氛。召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动员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清产核资和规范管理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村卫生所清产核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带头,抽调财物、防保人员组成工作队,协助村卫生所对现有房屋、设备、药品、资金进行全面清点,分别造册登记。同时清退不合格人员,办理已到年龄乡村医生的离岗手续,审批新增加人员,选定卫生所地址,任命卫生所主任,取缔变相个体开业医疗点,健全和完善村卫生所管理制度。对拒不服从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卫生院及时上报区卫生局核实后,由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督察验收阶段 由“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验收,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上报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武宁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县长质量奖,授予在质量兴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评选3个,其中部门1个,企业2个。

第四条企业采取参评自愿的原则。企业的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受县政府委托,引导帮扶自愿参评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与管理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长审定,日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八条专项评审组应由质量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人士、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技术专家与行业协会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考核细则和评审标准,设计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时间为4月至10月。各阶段工作起始日期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与方法:对企业质量奖的评审,由企业提交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推荐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有效的原则。若申请企业经评审均达不到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则当年度企业县长质量奖为空缺。评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用户、消费者)意见。把监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全过程,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占当年度质量奖名额。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由县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获县长质量奖的部门获奖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县长质量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分两年奖励,当年奖励3万,第二年复审合格后奖励2万。每年县财政专项预算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县长质量奖和通过复审由县政府通报表彰。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被奖企业可以参加评审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质量奖标志,并标明获奖证书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参与县政府及评审部组织的宣传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活动。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长质量奖评审、后续监管及标志管理工作,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凡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证属实,县政府将撤销其该奖项、收缴该奖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并视情追究部门或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撤销该奖奖项、收缴该奖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奖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评审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评审基本条件要求,原参加评审的产品、服务项目已撤换或被其它产品、服务项目取代,未经重新申请和评审确认而延用前奖荣誉和权利,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或未通过复审),不再享有该奖荣誉及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等权利。如违反此规定,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视情收回其该奖奖牌、证书、奖金,同时,质量监管部门可按质量标识使用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管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科学公正。凡在县长质量奖的管理和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加县长质量奖的管理或评审工作资格,责令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对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负责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3

为了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交效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务大局的意识,树立严明、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四届八次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解决机关干部身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推进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为加快打造“首善之区”、建设“和谐爱辉”提供有力保障。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干部身上存在的“庸、懒、散”问题和工作作风不扎实的问题。建立办事高效、运动协调、行为规范、依法行政、

清正廉洁、不断创新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区委四届八次会议确定20xx年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加强对局机关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监察。检查是否紧紧围绕卫生事业发展这个中心,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区委、政府保持一致。着重检查对重大决策部署以各种理由顶着不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全系统乃至全区利益的行为;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其它影响政令畅通的行为。

(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察。检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工作不扎实的问题,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重点检查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是否存在串岗聊天、游戏、打盹、中途离岗、洒后上班等现象,着重治理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不求上进不思进取,作风涣散、不恪尽职守、互相址皮、效率低下、拈轻怕重、“虚、浮、懒、散、慢”等问题。树立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作风。

(三)加强行政成本支出情况的监察。主要检查局机关日常经费开支情况。一方面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

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有无讲排场、铺张浪费,有无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尤其要看成本支出与完成的业务工作总量之间的比例大小。提高行政资金的利用效益,要牢固树立行政成本观念。

(四)加强政务公开和制度建设情况的监察。加强制度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要不断探索并推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办法。重点检查政务是否公开、是否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政策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等,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

(五)加强对局机关履行职能及开展业务情况的监察。重点检查职工办事、办证、办文等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有序,有无拖拉推诿、吃拿卡要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业务数量和办理质量是否与之相匹配,完成任务进度是否符合目标考评的要求。

(六)加强对局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监察。检查机关办事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违反规定耍特权,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是否存在缓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现象。 (七)强化行政决策情况的监察。重点检查局机关重

大事项是否按制度办理,做到民主、公开、公正;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决定命令,明知故犯的错误决策行为;是否存在不调查研究、不民主协商的主观盲目、主观武断、暗箱决策行为;是否存在当断不断贻误时机或因私废公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职行为。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责任人。重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瞒案不查、查而不究的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与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份,卫生局按照此次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和范围,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发动单位职工进行学习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启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9月,卫生局将按照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对今年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彻底自查,不留死角。深挖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改纠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影响大易引发群体事件的问题要及时发现

及时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形成局面报告,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区监察

局执法监察室。

(三)监督检查阶段。卫生局纪委组织有关人员通过明察暗访、组织座谈、听取群众意见、重点抽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对本单位实施监察。对工作不认真,查摆问题不细致、不彻底,不认真进行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两种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典型事件要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30日,认真总结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做法、经验和举措。使整改成效得到巩固,工作作风根本改善。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纪委监察局。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要把行政效能监察纳入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协调、处理本单位行政效能投诉问题。

(二)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局机关要组织人员 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熟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实现加快卫生职能转变,改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狠抓落实。把工作做细、做精。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

(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情况。局机关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时间、按要求、按阶段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实施方案、自查清理报告、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4

为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茶农持续增收,根据《区政府工作报告》发展现代农业相关精神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全区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及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教育为主、严格执法的要求,围绕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各个环节,开展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药、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茶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全区所有从事茶叶农资经销、茶叶生产种植、茶叶加工及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

1.经营主体。对各类茶叶经营主体开展清理检查,审核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营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2.加工环节。对全区茶叶加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卫生条件不达标等行为。对于掺杂使假的企业,除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区经信、电力部门对茶叶加工企业依规按程序进行停电处理,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扶持政策。

3.营销环节。重点查处新茶旧茶混合包装、假冒商标、虚假宣传、储存假冒伪劣茶叶产品等行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建立茶叶市场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抽样监测、定期通报等制度。

4.种植环节。加强农药销售市场监管,禁止农资经销商销售禁用限用农药。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茶农购买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进入茶园。

四、工作步骤

全区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从20xx年3月1日起至10月初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4月30日)。区政府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区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各产茶乡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与各茶叶加工厂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各产茶乡镇为所有茶业从业人员发放公开信,并在重点区域张贴宣传标语。2.综合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各产茶乡镇及区直有关部门组织专班,到茶园、进厂房、入市场,依法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媒体网络上公开曝光。区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力量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自20xx年3月开始,全区设立茶叶掺杂使假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由区食药监管局负责制定兑现办法。

3.巩固总结阶段(10月初)。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监督执法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全区成立以常务副区长刘传钢为组长,副区长饶玉梅、黄光学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食药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广电局、区供电公司以及产茶乡镇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农业局(联系方式:0717-7821345),负责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产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次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

2.明确职责。按照部门负责、协调联动、属地为主的要求,区、乡(镇)、村三级动员,按照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产茶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组织村组干部、党员、中心户、网格员等力量开展宣传教育,确保公开信的发放率达到100%,群众知晓率达到100%;负责配合区直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行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综合整治活动秩序,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负责对制茶企业发生的治安案件做到100%查处。

区食药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对茶叶变质、食品添加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与法定食品检测机构研究确定茶叶非法加糖的检测和判定标准,加大产品抽检频次,提高检测效率。负责指导茶叶生产单位改进生产条件、优化卫生防护、做好产销记录,保障产品质量;负责督促茶叶经销单位严格进货查验,强化对加糖茶叶的筛查,做好经营台账,实现产品可追溯。负责受理掺杂使假的举报投诉,核实兑现相关奖励。

区农业局:负责茶叶投入品(特别是国家禁用农药)及重金属的监测监管;负责指导抓好茶叶标准化基地建设。负责编印《茶叶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简报》。

区工商局:负责对商标使用、假冒伪劣、销售欺诈、虚假宣传及主体资格等行为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诚信企业、文明诚信市场评选等活动;负责组织开展茶叶质量专项监测行动。

区质监局:负责对茶叶标准、茶叶包装等方面问题的查处;负责指导茶叶加工企业严格按标准明确的栽培技术、采摘技术、加工要求、成品茶质量、包装检验要求组织生产,严格质量等级,以标准占领市场,确保各项标准有效实施;负责查验茶叶生产单位产品包装物进货来源,从源头把关茶叶包装物质量。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对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停电处理。

区供电公司:负责对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停电。

区广电局:负责加强对综合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进行曝光。

3.严格要求。〖HT〗各成员单位在综合整治过程中,要安排专人配合区食药监管局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执法检查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做到有举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各执法主体要认真执行案件移交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中优亲厚友、通风报信,影响整治工作成效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xx]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xx〕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和直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建设的总体部署。

第五条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学校师德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院属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第六条师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网站、院报开设师德建设专栏,公布师德建设相关内容。

第七条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院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条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选培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未经学院批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37号)《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xx〕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当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旧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高校正式录取)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二)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七条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对象:

(一)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酗酒、打架斗殴、服毒、自杀等伤害事故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望谟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证及居住证(或复印件);

3.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必须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无当地居住证或未达到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的生活困难群众、艾滋病、麻风病、患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实施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屋、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且无力自救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救助,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分办、转办流程及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五条建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抓紧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开展核对工作,切实提高对象甄别能力。

第十六条 健全个案会商机制。依托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个案会商机制,对单个救助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急难问题,及时开展会商,研究实施综合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一)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临时救助。要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成立以“救急难”为宗旨,包括基金会在内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效帮助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后仍无法彻底解决的急难问题。

(二)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六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及省级补助;

(二)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县级财政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县级每年应从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的前提下,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申请对象的审核、规定数额内临时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协助承担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冒领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格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临时救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望府办发〔20xx〕247号)同时废止。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7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形成林业局党委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制定如下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形成集体决策、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决策、执行机制。

(二)依据局党委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使用,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县委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

2、全县林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

3、林业发展、改革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林业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工作;

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

7、报请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审议、批复下属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

8、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事宜。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科级干部的推荐;

2、股级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使用;

3、局党委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推荐申报县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依据县政府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

2、林业基本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3、林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本局年度资金收支预算;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未列入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

3、大额项目资金安排。

4、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

三、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根据党委班子成员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党委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股室(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参会会人员及相关列席会议人员。

4、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委书记(局长)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其它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4、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党委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应记录完整。

6、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7、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党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党委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局党委书记报告,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委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局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纪委对局党党委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县党务公开网、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党委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书记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党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党委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决策违反规定,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党纪政治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 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 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安全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 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 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 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第二章 保安勤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全景区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 具体如下:

1.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队长与警员一样轮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内容:

5. 1 保安仪容仪表;

5..2 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 3 物件签收事宜;

5..4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记录;

6.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7.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8.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10. 负责对本组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12.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13.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

(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安全、门禁等相关制度并填写相关报表、异常事件的汇报。

1. 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 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 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4. 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尤其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5. 在规定的站岗时间段内,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安排按要求站岗。

5.1 站岗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8︰00 ,每两小时换一次岗

5.2 站岗要端正,不得缺岗、误岗(迟到和早退),在岗台上的执勤保安不得下岗、蹲岗,随意走动,不能东倒西歪、说话打闹,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动作,非遇紧急情况不得走下岗台。

5.3 保安人员站岗和执勤时,须穿公司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识别证。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7. 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应熟记景区内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8. 保安应该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美观。

9. 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及宿舍留宿情况。

11. 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报告。

12. 保安人员必须每月八号下午16:00进行训练,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第三章 保安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保安礼仪

(一)仪容仪表

1. 仪表:

1.1 干净、整洁,没有异味

1.2 前不过眉、旁不触耳、后不触领

1.3 不留古怪发型、剃光头或染彩色头发

1.4 清洁、干净、不留胡须;口腔无异味且在上班时间不吃带有异味的食物

1.5 保持指甲干净且不留长指甲、不配戴体现个人个性的装饰品(戒指、手链、项链)

2. 服饰

2.1 干净、整洁无污渍

2.2 上衣口袋不应装东西,上衣领子不乱别徽章,衣袋中不装太多的物品。腰上不挂钥匙链、指甲刀等物品。

2.3 不穿高领内衣,纽扣应扣好,不敞开外衣或卷起裤脚或衣袖

2.4 工牌、标志等统一佩戴

3. 整体精神面貌要求:

3.1 精神饱满、乐观向上、大方,面带微笑

3.2 服装笔挺、不歪斜松垮

(二)礼节礼貌

1. 站姿

1.1 挺胸、收腹、紧臀、头部端正,下颌微收

1.2 微笑,目视前方,表情亲切,有亲和力

1.3 两臂自然下垂,两手伸开,落于腿侧裤缝处或两手握于背后或两手握于腹前,右手握住左手,两腿绷直,呈外“八”字45度角展开。

1.4 禁止:双手卡腰;抱在胸前或将身体东倒西歪的靠在墙上或脚右搭左等

2. 坐姿

2.1 端正,双腿自然平放,男士双腿间距可容一拳

2.2 禁止:前仰后合、摇腿晃脚、翘腿等不雅之举。

3. 敬礼

3.1 举手礼。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檐帽或者不戴军帽时微接太阳穴,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礼毕时,将手放下。

3.2 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礼毕时,将头转正。

第二条 保安工作守则

(一)工作态度

1. 对工作所具有的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 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 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 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 对待游客或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二)日常行为规范

1. 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 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 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 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三)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

7. 仪容不整, 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 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打瞌睡,吃零食等。

9. 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其他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 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

11. 执勤时间内,电话、对讲机私用,影响勤务。

12. 非保安人员进入保安室。

13. 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4. 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四章 门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及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规则

1. 员工进入景区不得携带枪支、刀具、毒品及一切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2. 员工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不得进入办公区区。

3. 所有员工出厂不得携带公司产品、文件资料、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一切公司所属财产。

第二条 业务人员及货物、车辆的管理规则

1. 业务人员来访洽谈,应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并经受访公司部门同意才可进入。

2. 来宾车辆进入景区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3. 货运车辆进入景区时,需出具送货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仓库保管部门。

4. 货运车辆出景区时,应出具物品放行单,并清除填写需放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并有承办人或部门主管签章:保安人员查验一切合于规定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入手续。

第三条 访客人员的管理规则

对于外来人员及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办公区。

1. 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和车辆。

2. 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 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 非洽公人员和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 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 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第四条 门禁管理注意事项

1. 车辆及人员进出景区请按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 人员进入办公区,除洽谈部门外,严谨擅入未经许可的禁止区域或其他部门,否则受访部门应付连带责任。

3. 离职人员按程序办完手续后,物品搬至保安室查验,财务部门结算工资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每日安全事项巡逻内容

第一条 保安巡逻

1. 保安仪容仪表。

2. 当班保安日志。

3. 防盗系统报警系统和报警联络装置。

4. 速递快件的签收事宜。

5. 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管制稽核。

6. 异常事件的处理。

第二条 消防系统检查

1. 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和压力是否足够。

2. 消防栓是否供水。

3. 明火管制稽核。

4. 消防通道的通畅、疏散方向和防火标志。

第三条 安全专案检查

1. 防爆灯和应急灯的检查

2. 车辆出入的限速

3. 每天下班对门窗和水电的检查

第四条 景区秩序的维护

1. 保安每天要加强巡逻力度,景区内不得乱扔垃圾。

2. 景区内不得有人在禁烟区吸烟,如有发现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主管交办其他事项的稽核。

第六章 紧急或意外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 火警事故

1. 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并注意兼顾厂房安全,否则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部门主管和并做好相关工作。

2. 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

3. 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应:

3.1 火速打电话至119,并集合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或请求支援。

3.2 同时通知景区内人员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员工救火,发挥消防编组功能。

3.3 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

3.5 通知派出所协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3.7 注意警方处理时,亦不能破坏现场,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认定理赔。

3.8 若于下班时间发生火警,马上扑灭并上报,若无法扑灭。立即通知119与相关人员。

第二条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员工停止上班,则景区内的安全维护除防守的防护小组人员外,警卫人员应完成以下事项:

1. 关闭所有门窗及照明电源。

2. 将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风吹或吹损坏的物品移于室内或予以固定处置。

3. 注意接听员工电话,转达公司规定的事项。

4. 遇有灾害或须支援时,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主管。

第三条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对公司人员逞凶,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2. 打斗现场若有其他人员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3. 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4. 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5.对公司人员逞凶时,应立即电请警察局派出所办理。

6. 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保安队长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虑时,即刻电请派出所协助。

第四条 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 管制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 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员和景区主管前来支援处理。

4. 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 将状况报告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主管。

第五条 打劫被盗事件

1. 发现可疑人物,应与班长或与警卫人员联系并一人监视。

2. 发现景区物资被盗,急按报警器和警铃,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3. 保持被盗现场。

第六条 意外事故

1. 景区员工或外来人员打架闹事,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劝导,避免事态扩大。

2. 员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3. 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4. 及时报备主管。

第七章 勤务制度

第一条 交接班的制度

1. 上下班人员均实行列队管理,按时交接。交班值班员(班长)在站队时,必须了解治安员交接情况,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 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3. 接班值班员(班长)在站队时,要向各保安员讲明交接班注意事项,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4. 接班人员到工作岗位进行交接,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详细讲明待办及注意事项。接班人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应做到“三明”;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点明。

5. 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清,物品、器械清。

6. 交接的对讲机及其他其器材必须当面检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办公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7. 交接时要做好记录并签名。班长(队员)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记录。

8. 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给下班人员,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接班人协助完成。

第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

1. 保安员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上级领导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2. 对上级领导和主管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报告,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 勤务登记制度

1.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

2. 勤务登记的内容: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全面,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保密制度

第八章 警卫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警卫室纪律

1. 警卫室是保安工作场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2. 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3. 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 无正当理由,警卫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第二条 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 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第三条 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 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2. 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2.1 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

2.2 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19

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以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才能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整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使公证制度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地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一)认真做好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而由公证员代为填写的,应在笔录中记载“应申请人请求代为填写申请表,现已宣读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申请表上的告知内容无异议”。除法定公证事项外《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赋予公证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的受理决定权或称选择权、自主权,即对一般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有权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对明知或合理,怀疑当事人有规避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或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二)提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能力

审查认定证明材料的内容及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审查证明材料能力,确认证明材料是否可被采纳。标准一是关联性,即证明材料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标准二是合法性,即证明材料出具的主体、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一些别公证处至今仍存在依据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出具有关公证书,这种由非职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应该被采纳。第二,审查证明材料效力,即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也就是对证明材料的采信。采信证明材料的一般标准一是真实性,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明材料用作认定依据的必经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公证事项中的待证事实。

(三)审查内容及方式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只是笼统规定公证员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实践中,对同一公证事项,不同公证处或不同公证员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要求可能不一,审查的范围及方式也可能不同。关于审查确实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来判断,审查中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的审查义务。

(四)发送或领取公证书

首先,公证书办妥后,公证机构有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的义务。对于一些协议类或放弃权利的公证事项,如果当事人反侮迟迟不来领取,应告知当事人不领取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办理解除协议公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其次,代领公证书要有授权。实践中多人共同办理公证事项的领取环节往往被忽略,如继承权公证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均由遗产受益人一并领取,这实际上是存在隐患的,如果继承受益人与放弃继承权声明人之间的某些承诺没有兑现,而一方面又不持有公证书,就有可能迁怒于公证处。因此多方当事人办证的,除非授权否则要分别领取。在办证时可以明确由谁一并领取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或受理通知书上记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三,可以要求当事人领取公证书时认真核对公证书有无差错,包括内容有无错漏,公证处印章、钢印、公证员签名章有无漏盖,如有差错或不当之处要及时更正。该提醒可以以文字的方式体现在领取公证书回执单上。

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篇20

1、按时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3、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内外设施、财物。

4、文明用餐,坐姿端正,不随处走动,不随便说话,有事举手向老师汇报。

5、生活俭朴,节约粮食,不挑食,不浪费,不乱掉饭菜在地上。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骂人,不打架,不在教室、走廊跑跳、追逐。

7、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对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的学生,将给予表扬、奖励)。

8、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9、托管班的同学每周五将根据在托管班一周表现情况颁发小红花,四朵小红花可以换取一朵大红花。每月举行一次总结并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