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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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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在成为引人瞩目的区域。这个区域如欲担当领导和标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潮流、新方向的角色 ,殊为重要的任务 ,是要完成它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置。下文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

第七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集中办公区由示范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可以成为集中办公区。

集中办公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可以对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提出要求。

第十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出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约定,其中,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出资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投资人的书面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二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可以以商业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验资证明。

第十三条 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对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除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在示范区内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办理筹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筹建项目。

筹建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筹建申请人对企业筹建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筹建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筹建期内,专项许可经营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内未获得批准或者筹建期满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筹建登记。

第十八条 产业技术联盟申请登记为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实施股权激励申请股权变动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该分支机构名称中除原所属企业名称以外的其它部分可以保留;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变更后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申请变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变更前后所属企业同意变更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逐步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促进企业提升信用意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年检实行报备式。企业可以通过登记机关电子年检系统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便捷方式提交年检材料。

企业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巡查、回访、指导和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企业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创业模式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催生创新创业的土壤。示范区批复以来,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中关村不断推动政策和法制环境建设,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水平,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

20xx年12月23日,市人大会通过并发布实施了《中关村示范区条例》,为示范区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工商管理改革试点,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由市政府发布实施。推动实施商标战略,制定了《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商标工作实施意见》。

推动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试点,在民政部支持下,市有关部门制定了示范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开展中关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已批准筹备登记和登记成立示范区社会组织10家。

中关村中小微型企业占示范区单位总数的97.6%,创新十分活跃,技术收入占示范区的42%,专利数占示范区50%以上,对示范区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0%。为加快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关村以搭建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为抓手, 不断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孵化和成长的创业环境,建立了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楼和各类协会商会组织等100余家机构组成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孵化总面积超过13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4000余家。近些年来,中关村每年新创办企业3000余家,每年超过1000家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孵化机构。支持创业孵化机构采用“孵化+投资”的新型孵化模式,孵化和培育早期项目和“专特精新”小微企业。为企业聘请创业导师200余位,辅导小微企业20xx余家,创业孵化机构自有资金投资小微企业100余家,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发挥创新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共立项支持1244个项目,支持资金4.55亿元,挖掘和培育一批创新性好、成长性高、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明星企业,其中43家已在境内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