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和“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第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者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本辖区内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式样,并负责监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申请表》(附件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并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颁发汇总表》(附件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环境监理人员持有的“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必须加盖签发机关钢印,并由签发机关统一编号。
第八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不得涂改,不得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执法标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审核,对不适合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应予调整,并报请原签发机关收回其环境监理执法标志。
第十条 环境监理人员调离环境监理执法工作岗位,应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交回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审核签发机关。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失,声明作废后,办理申请补发标志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人员,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经查证属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收回其执法标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其名称和式样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本办法予以统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
供应商管理制度(精选3篇)
供应商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确保本企业能得到及时、长期、稳定的高质量的物料和服务,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影响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长期向本企业提供原辅材料、零部件、...
-
安全管理最新办法范文(精选13篇)
安全管理最新办法范文篇1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
-
职业年金公布 双轨制造成财政压力骤增
养老金并轨财政压力骤增按照国务院的计划,养老金并轨从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前各项配套细则正在抓紧制定。并轨后,仅国家财政支付方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支付压力将骤增:一方面,要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几乎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全额由财政...
-
案件风险排查方案(精选19篇)
案件风险排查方案篇1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6月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现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