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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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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体现民主政府执政合理性以及当代中国履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和公布。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