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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精选5篇)

协议书2.46W

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 篇1

就业指导中心:

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精选5篇)

我是专业届毕业生,因原因协议书不慎丢失,协议书号:,声明原协议书作废。现为顺利就业特申请补办协议书一份,望批准。

姓名:

日期:20xx年x月x日

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 篇2

招生就业管理办公室:____

我是职业技术学院__级____专业__班学生____(学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因(申请补办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补办就业协议书。在此保证原协议书并未与任何单位签约(或已解除协议关系),若由此引发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

原协议书号:____

恳请谅解批准!

申请人(签名):

xx年x月x日

学院意见(盖章):

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男,汉族,国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电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20__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1、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__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__】30440号)20__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__〕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20__年月

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男,汉族,国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住电址:&&&&&&&&话:&&&&&&&&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业务人员:&&&&&&&&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64);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事实及理由:20__年6月30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20__年7月22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人工认字〔20__〕第40731号)。20__年10月2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曲人鉴委字〔20__〕第1046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20__年二月二十日

补办就业协议申请书 篇5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职员工工伤事故结案书

LDK(工伤)结字第结字第LDK号

结案报告单位:人事行政部伤(亡)职员工基本信息:

工号姓名性别入职时间

工伤经办人:

工伤索赔申请书5篇申请书

岗位名称

身份证号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工伤事故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认定鉴定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XX年X月X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右手无名指被装框机夹伤,自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X日在南X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经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职工此次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结论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__)综合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该员工对以上结果表示无异议。该员工住院治疗费用X元,员工本人垫付治疗费用X元。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X元,以及XX级伤残补助金XX元,其中公司承担医疗费用X元。以上两笔费用已于XX年XX月XX日转入该员工工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