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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习报告示例

xx年我即将毕业了,在毕业前夕再一次到法院来实习,这一次的实习收获良多,和前两次的实习经历相比,感觉更是不同。

人民法院实习报告示例

以前我总以为在我们县城这种小县城实习,不仅会有语言的障碍,也肯定不会有很多的收获,做的事情也无非是填填传票或者是帮法官打打字,但是这一次的实习确改变了我的看法。什么叫卧虎藏龙,什么叫人外有人,什么叫地方不可貌相,这一次的实习我都体会到了。这里的法官都是尽职尽责的,他们的法学水平也是很高的,他们经常写作,经常探讨法律知识,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和知识的人。这一次实习还是在民事审判庭,民二庭,虽然前两次一次是在检察院,一次是在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接手的案件都是不相同的,但是在实习的方式上却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处:这一次我得到了更多写作的机会。这次的写作主要不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而是对案件的分析写作。前两次的实习中,这方面的锻炼较少,日志只是记录了一些过程,但是没有去思考其中的法学精神和法学思想。

我是一个喜欢思考,但是动手较为被动的人,这一次跟随我们县法院民二庭的李溪洪法官学习,在他的指导下,我对案件和法院日常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以前实习时虽然也有讨论,也有一些思考,但大多数请况下,只是对案件中的疑点进行,从来没有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这一次实习开始不久,李法官就让我试着去对案件当中的法律关系、焦点问题以及辩论的重点进行思考并写成文章。虽然实习时的工作不是很多但是这个案例分析却让我这次的实习过得很充实,虽然写的不是很多,只有几篇文章,但是每一篇都是用好几天的时间去不断修改完成的。李法官说法律是枯燥的,但是只有从案件中发现焦点,并且经常的思考和写作那么法律就是有趣的,我们经常的写写,想想,那么法学的素养才会提高。

这一次的实习也让我深刻体会到实践是检验真理和发现真理的途径,我在学习法学的理论时,并不能深刻的体会法律到底是完善的还是缺陷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在处理案件的法律关系时,在判决要适用法律时,法律的完与缺就相对比较明显的显现出来。或者说对于目前积累相对较少,理论研究也不够的人来说,实践是我积累经验的重要渠道。这也加强了我深入学习法律的兴趣。在写作中我发现自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肚里的墨水太少了,写起来总是不够法言法语,也没有特别的深度,只能是浅层次的析理。但是我想通过努力的学习,这些缺点是可以慢慢的克服的。

实习当中有很多案件很有意义,比如一个医疗事故的案件,其中原告的父亲既是医生又是父亲,他在案件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再如保险案件中,强制保险要求赔偿的限额针对的是事故的所有受害人,当只有一个受害人起诉而其他人未起诉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都是与法律规定息息相关的,是值得深思的。

在实习中,有这样一个返还财产的案件让我印象深刻,我也就这个案例进行了一些分析。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是洪亚雪的母亲李秀珍、洪亚雪的丈夫卢开均、洪亚雪与其前夫(已亡)所生之子林文清、洪亚雪与卢开均之女卢媛四人,被告是林文清的祖父林柴泥,原告要求林柴泥返还9万元的赔偿金。事情的起因是,洪亚雪于xx年初的时候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赔偿给洪亚雪亲属26万元的赔偿款。其中扣除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以及治疗的费用等后余下18万元。当时林文清的祖父要抚养林文清,认为林文清是其亲孙子,现在其生父母均亡故,抚养的责任自然落到了他这个爷爷的身上。卢开均在未火化洪亚雪、未征求洪亚雪生母的情况下余与林文清的大伯即其生父的兄长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将18万元分成两部,其中的9万元归林文清所有,由其祖父林柴泥代为管理,另外的9万元归卢开均之女卢媛所有,由卢开均代为管理。但是后来因为洪亚雪尸体存放在火葬场中,冷冻存放一天需要50元,到准备火化时费用已达1万多,卢开均要求林柴泥付5000元,林柴泥拒绝。洪亚雪之母和卢开均就提起诉讼认为协议是无效的,林柴泥要返还9万元。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冷冻存放的费用已达2万多元,就这个费用怎么承担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主要是一,卢开均与林文清的继父继子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二,林柴泥与林文清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林柴泥能否成为林文清的法定监护人;三,赔偿款的归属关系,赔偿款是属于谁的,是怎么样一个地位,谁有处分权;四、林柴泥对9万元的赔偿款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一、赔偿款的性质

1、这个赔偿款是不是遗产?

首先针对原告的诉求要求返还9万元的赔偿款,那么这些赔偿款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财产呢,是不是受害人李容花的个人遗产呢?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将该赔偿款定性为遗产,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收入、公民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遗产是有时间身份以及来源的限制的,即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前和死亡时拥有的属于个人单独的来源合法的财产,而本案中的赔偿款是在李容花死亡后获得的财产,因此不是李容花的个人遗产。

2、赔偿款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归属,卢开均与林文清所签协议的有效性?

该赔偿款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那么符合该条款的赔偿权利人有受害人洪亚雪、洪亚雪的现任丈夫卢开均、洪亚雪的子女林文清和卢媛、洪亚雪的生母李秀珍,林柴泥只是洪亚雪的前任公公,他们之间的姻亲关系已经消失,林柴泥不是洪亚雪的近亲属,不是赔偿的对象。因此对赔偿款享有权利的是原告四人。原本赔偿款的各项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都是分项计算好的,但是在本案中肇事方与原告四人达成了协商,只是写了一个总赔偿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计算各项费用的支出,在扣除事故后的处理费用后余下18万元,应该说包含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用、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原告四人均有份额,因此对这18万元如果要进行处分则应该由四人共同决定,因为林文清和卢媛尚未成年,因此其监护人有权和卢开均及李秀珍共同处理这18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卢开均与林文清大伯签订了对18万元的处分协议并没有得到李秀珍的同意,这样子该协议是无效的协议。

二、林文清的监护权归属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关于监护权的问题。虽然协议是无效的但不能这样子就说林柴泥对这18万元完全没有处分权,因为现在尚未确定林文清的监护人是谁。卢媛的监护人是卢开均这在本案中没有疑义,但是由于卢开均与林文清是继父和继子的关系,卢开均是否对林文清享有监护权则还有进行确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根据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的事实来决定。只有首先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享有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条规定首先要确认卢开均在与洪亚雪婚姻存续期间对林文清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林文清的抚养教育费用有没有负担林文清生活费、教育费上的负担,这是继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只要继父母尽自己所能,为继子女提供了必须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就应肯定其抚养行为。反之,继父母对继子女不给付任何抚养教育费用,对继子女的生活教育不闻不问,即使共同生活,也不应认为他们之间有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卢开均证明了他对林文清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卢开均也愿意继续进行抚养,那么法院可以认定卢开均为林文清的监护人。相反如果卢开均不能证明其对林文清的负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林柴泥作为林文清的直系血亲,愿意承担这个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且法院通过调查认为林柴泥有抚养和教育林文清的能力,那么法院可以指定林柴泥为林文清的监护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卢开均对林文清是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事实的上的抚养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因为洪亚雪的死亡而消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洪亚雪死亡后,卢开均仍愿意抚养林文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还没有解除。因此目前来说卢开均是林文清的合法监护人,对赔偿款中属于林文清的部分有处分的权利。

协议的签订是因为林文清是林柴泥的亲孙子,现在他的生父母都已经不在了,从传统的观念来说这时林柴泥是林文清最亲的亲人,林柴泥提出要抚养林文清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卢开均与林文清大伯签订的协议中自愿将林文清的监护权交给林柴泥,也是基于这种传统的意识。但是洪亚雪的丧葬事宜还没有全部完结,她的尸体仍在火葬场冷冻保存,现在卢开均要将其火化,但是保管费已经达到了2万多元,如果只是让卢开均一人承担是显失公平的,林柴泥要从代管的部分中拿出一部分来解决这个费用,还有还应该拿出一部分属于李秀珍的部分,毕竟李秀珍是洪亚雪之母,对赔偿款同样享有权利。

林柴泥不愿意支出这部分费用,使得卢开均不得已要求林柴泥返还9万元,他是以林文清监护人的身份提出的,也就是说林柴泥现在还不是林文清的法定监护人,那么他占有这9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林柴泥应该将9万元返还给原告。

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法院希望在居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帮助下能够调解解决,卢开均这一方要求的是被告林文清支付一部分的洪亚雪冷冻保管的费用和火葬费,卢开均也愿意放弃对林文清的监护权和余下的几万元保管费用,做了一个比较大的让步,现在就看林柴泥愿不愿意做一个让步。

在居委会、人大代表以及法院多方面的调解下,如果林柴泥愿意支付这笔费用,我个人认为是一个比较好的结局。一方面,从农村百姓的传统观念上来说,林柴泥能够抚养他儿子留下来的唯一一个孩子,具有监护权,并且帮助孩子管理剩余的赔偿款,另一方面也能让洪亚雪的尸体早日火化,这对死者也是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洪亚雪母亲的一种抚慰。调解成功既可以维护了法律,也可以使结果相对于直接判决来说更具有人情味,现在不是提倡和谐社会,和谐建设,如果只是单从法律角度去判决,林柴泥是不会去履行这个判决的,那么就要采取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还不一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困难和不和,同时判决的时间也比较长,那么冷冻的费用又要增多,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压力。现在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能有一个好的调解结果出来。

这个案件让我想了很多,在处理时因为被告林柴木尼作为一介农民,对法律并不了解,也只是基于传统的血缘角度去考虑其与其孙子的关系,甚至他曾说随便法院判决,反正他是老命一条。处理这种民事案件,有时候是一个很难办的案件,只是依法行事,又显得很生硬和不具有人情味,法官要考虑的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有要如何适用法律才嫩使民事矛盾减缓甚至消除。李法官有时候开玩笑说以后不要当法官,当法官多累,但是我看得出来,他是一个尽责的法官。

这次的实习还让我发现了一些这边法院的审理案件时的一些特点。我去检察院实习有去开庭的时候,在那里开庭时很少看到有家属来旁听,但是在安溪县人民法院我一进法院大门就经常看见有家属过来参加庭审,刑庭开不开庭,一看有没有人来就知道了,这也许也是一种文化的反映吧。还有一个特点是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大部分都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将诉讼的实体处理交予了律师,是对律师的信任,县法院接受的案件大都是农村居民,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少,还是其他原因使特别授权这么多,我没有调研过其他法院的情形,因此对这个现象也就不能发表出什么来。

这次的实习结束了,但是我的学习还要是继续,天底下没有完美的事情,当然也没有完美的法律,我们就是要完善它,这样子日子才会越过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