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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习成绩考核条例

1、评定方法

教育实习成绩考核条例

实习成绩以百分制记。

2、评定程序

(1)实习生自我鉴定;

(2)实习小组间讨论相互鉴定

(3)实习学校指导老师和实习学校领导对实习生的全面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并评定成绩;

(4)在全面考核、鉴定的基础上评定优秀实习生(比例为25%);

(5)各教育实习生填写鉴定表,一式两份。

3、有关规定

(1)实习态度或教育实习报告质量考核不合格者,整个实习成绩不及格:

(2)无故不参加实习者,实习考核作不及格处理;

(3)参加实习,无书面实习报告,按不及格处理;

(4)违反实习各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或不服从教育管理者,带队老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回校反省,并按不及格处理;

(5)实习报告和实习环节的有关扣分按相关条例由指导教师执行;

(6)实习过程中善于观察,独立思考,有独到见解或有创造性建议者,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