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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机租赁合同(通用3篇)

粉碎机租赁合同 篇1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

粉碎机租赁合同(通用3篇)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锅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标的物:甲方锅炉房内锅炉本体及所有铺机、管道、阀门、仪表。标的价: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锅炉资料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锅炉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锅炉验收

1,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验收锅炉。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锅炉进行封存,或拆卸上车。

2,甲方仅对锅炉本体质量,以及铺机配件拆卸时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保证原锅炉的完整性。

3,甲方对上车后锅炉的质量不负责任

4,双方可委托锅炉安装公司对锅炉质量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条锅炉交付

1,甲方负责锅炉的拆卸及上车,协助乙方在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运输及办理当地特检部门相关手续。

2,锅炉交付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付款锅炉上车后乙方应将转让款的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经另一方同意,并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视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它约定条款

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争议。

第九条本合同在乙方对上述锅炉验收合格时生效。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粉碎机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

3、装修简单描述……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自00XX年00月00日起至00XX年0月0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通知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总额为(大写___万元整)小写:00000.00元。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半年付0000.00元整。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收款凭证。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粉碎机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一 租赁标的物:鱼塘一处约5亩水面,四周有围墙,内有房屋11间,亭子2座,及园内道路和场地。位于南村民组。见附件一:标的物清单。

二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与乙方租赁使用,租期三年,自20xx年7月 日至20xx年7月 日止。

三 合同价款:每年壹万叁仟陆佰元整,需于次年6月30日前交清上一年度的租赁费。

四 合同期间为租赁经营所发生的水、电、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间发生的租赁前或租赁经营行为以外的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 第三人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第三人为不属于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原因的其他租赁经营行为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六 乙方的租赁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为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和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所产生的相邻纠纷和与相关部门的交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七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有管理和使用权,但不得自行处分;将全部合同义务转与第三人前需经甲方同意;对租赁标的物作添加或改造前需经甲方书面认可。 租赁标的物中固定资产的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 重大违约情形:

甲方 1.不及时履行应尽的纠纷或问题的处理义务;2.不及时履行修缮义务致乙方的经营活动受到障碍或损失;3.不及时交接租赁标的物或答复乙方的请求。

乙方 1.不及时交清租赁费;2.破坏性使用租赁标的物或违法经营;3.对租赁标的物擅自添加改造或转让第三人。

九 主要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2.支付价款、支付垫付的价款或费用、赔偿损失,具体的损失数额按票据、费用清单或收据、鉴定书确定;3.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按当年欠缴租赁费或甲方按当年已接收租赁费的50%计算。

十 合同清算:

1.本合同订立之日鱼塘内已存的鱼类按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计算,由乙方于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付款;2.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任何添加改造均需事前以书面列清项目费用或价值的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甲方按照月均2%的折旧率向甲方付款,否则由乙方自行处置;3.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鱼塘内的存鱼由甲方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格向乙方付款;4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财产或可得利益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十一 合同终止时的60日之前,双方如均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效力顺延三年;解除合同需提前60日通知对方。

十二 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均需共同以书面形式认可;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认定或处理。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