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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

直管公房是指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所有的公有房地产和管理的托管、代管房地产。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直管公有住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 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屋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屋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长春市直管公有住屋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屋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屋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屋。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屋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屋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屋面积增加,人均住屋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屋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屋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屋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屋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长春市直管公有住屋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屋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屋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长春市直管公有住屋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长春市直管公有住屋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屋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屋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2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屋条件,将承租住屋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出 租 方):

乙方(承 租 方):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部城区房屋征收实际,经 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 的公共租赁住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 、户型 ,配租方式 。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四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金。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屋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十条(一)款等情形,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前款第十条(二)款等情形,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屋)、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屋,应在住屋(含经济适用住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屋。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屋。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屋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屋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屋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