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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精选3篇)

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 篇1

甲方:

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精选3篇)

乙方:

甲方对乙方开展的 业务和终端营销活动内容了解充分,经过考虑,签署以下协议。

甲方的基本情况及所办理业务的内容

为更好地为甲方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真实准确地填写以下表格,并请在签字确认前认真审阅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通信服务,若甲方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 □中国台湾通行证 □护照

方证件号码

填证件地址 联系电话

写申请业务功能 业务

乙终端/副卡号码 终端串号

方终端型号

写主付费号码

1、智能穿戴是指应用穿戴式技术对日常穿戴进行智能化设计,开发出可以穿戴的设备,如眼镜、手套、手表、服饰和鞋等。智能穿戴设备,可以利用传感器、射频识别、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传感设备,接入移动互联网,实现人与物随时随地的信息交流。

2、本协议约定的终端/副卡号码仅限甲方应用于智能穿戴业务。

3、本协议约定的终端/副卡号码须订购________元物联网流量月套餐、________元物联网语音月套餐,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更改资费和订购其他资费,不得订购智能穿戴业务合约外的其它营销活动。协议到期后,甲方不得更改原订购资费品牌,仅可对原订购资费品牌下的资费套餐进行更改。

4、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且生效后乙方提供12个月物联网流量月套餐、物联网语音月套餐月租6折优惠;若甲方在协议期内机卡分离使用(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副卡号码、主付费号码分开使用),乙方停止月租折扣优惠,并免除机卡分离期间乙方提供月租折扣优惠的义务。甲方在协议期内恢复机卡合一(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与终端/副卡号码、主付费号码捆绑使用),甲方可申请恢复月租折扣优惠;提供月租折扣优惠有效期为业务生效当月起12个月。

5、甲方须承诺上述表格中约定的主付费号码每月通信费用最低消费0元(最低消费不含手机支付、代付、彩铃月租、国际及港澳台业务、梦网等结算类业务费用),承诺最低消费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每月消费不足承诺最低消费的,按最低消费计算甲方当月消费。甲方停机保号的,除应缴纳停机保号费用外,仍需按月支付每月最低消费。

6、甲方符合上述条款,可获得12个月8元物联网流量月套餐及10元物联网语音月套餐的月租6折优惠。

第二条 终端所有权归属及使用说明

1、终端所有权按照下第__(2)__种方式确定。

(1)终端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期间内合理使用终端,对于擅自拆卸终端或更改终端软件状态,或终端遗失、损坏的,甲方须按上述市场价格赔偿乙方。如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终端返还乙方,否则,甲方须按上述市场价格赔偿乙方。

(2)终端所有权归属甲方。

2、甲方在使用终端前应仔细阅读终端的使用说明书,终端是车辆辅助定位工具,所实现的功能及技术指标以说明书记载为准。

3、终端因设计原因,只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

4、甲方应根据终端提示及时充电,终端出现故障到乙方指定的售后网点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乙方对由于甲方自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电池耗尽、使用不当、误操作、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漏报、错报、误报等安防功能失效从而造成甲方损失或甲方个人位置隐私泄露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终端的维修

甲方使用终端时遇到终端设备问题,应到乙方授权的售后服务网点或者三包卡上指定的售后维修点进行相关维修或咨询,保修按三包卡上的保修标准执行。保修期为一年,超出保修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擅自拆卸、维修终端,如因甲方过错导致终端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对智能穿戴终端负有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用于违法犯罪和发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甲方对其自用的智能穿戴终端引发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负责。

2、甲方承诺和保证不利用网络进行任何违反法律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保证不对乙方公众业务产生不良影响。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私自将物联卡(副卡)用于双方商定的通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用途。

4、甲方不得私自将乙方物联卡(副卡)转售给第三方、不得将乙方物联卡(副卡)用于违法犯罪和发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5、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号码实名制信息,并确保递交乙方进行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

6、甲方需承诺不得将物联卡(副卡)用于超出智能穿戴业务服务范围、可能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是国家禁止的行为。

7、信息安全责任。甲方需遵守本协议内的信息安全条款,并承诺不得利用我公司物联卡(副卡)作为信息传输通道,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甲方一旦出现违反信息安全责任条款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涉及的物联卡(副卡)进行停机处理,同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上述表格内的终端号码出现欠费,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该号码予以暂时停机处理,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甲方应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欠费导致停机销号的,则视为甲方已离网。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承诺期间离网,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从欠费月起至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所承诺的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之和。

3、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业务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乙方: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目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广西移动云【 】业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开通广西移动云【 】业务的用途为【 】等方面,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向甲方提供广西移动云【 】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业务的使用、法律法规、各方保有权利、应尽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 】业务”:是一项利用广西移动云资源满足集团客户在【□基础通信 □办公管理 □营销服务 □生产控制 □其他 】的通信和信息化需求,帮助集团客户提升效率和效益的业务。

2. “【 】业务”部署方式:广西移动云平台是一个立足本区、覆盖全国,致力于帮助集团客户信息化提升的企业应用服务云平台,是一个面向集团客户提供行业应用的试用、咨询、订购、使用、客服等一站式服务的政企窗口。

3. “【 】业务”网络通信:业务的语音、短彩信、流量等网络通信能力必须使用广西移动的通信网络。若应用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下辖的专业公司、研发机构或其他省公司提供,则应用的语音、短彩信、流量等网络通信能力可扩展到中国移动的通信网络网络通信能力。

4. “【 】业务”收费模式:功能费、通信费等由集团客户支付。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提供的【 】业务,业务包含【 】等功能。本业务【 □具备 □不具备】集团短信功能,乙方向甲方提供专有服务代码【 】供甲方使用。短信功能可用于2方面:①在用户注册和需要验证等情况下,系统自动向用户发送一次性的服务短信,该用途的短信不收费;②甲方可自行编辑发送短信,该用途的短信统一以0.05元/条标准计费,由甲方支付。上述2种用途的短信,短信签名统一显示为【 】(3-8个汉字)。同时,短信条数的计算标准为每70字计算一条短信。

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本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付费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4. 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在甲方使用业务期间,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包含甲方操作收费应用订购)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前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信息,不得提供博彩有奖、赌博游戏服务及其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6. 甲方不得向其用户倾倒、散布不受欢迎或者未经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7.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

8. 甲方使用业务期间,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使用,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加强账户管理不得外借,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业务资费价格发生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协议资费价格。

2. 乙方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过官网公告、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5.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6. 如乙方及其上级公司检查、通报发现甲方存在上传淫秽色情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所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公众举报或政府部门通报,乙方将第一时间以公司函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乙方有权先关停、后查证处置所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在双方对事件进行核验、查证期间,乙方不予复通业务使用,待核验完毕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恢复或关停。

7. 自乙方公司函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要对事件本身、影响评估、风险评估,人员管理情况、上传内容操作记录等内容予以答复。同时,甲方还须出具事件报告书,报通管局、乙方及乙方上级公司(即广西移动)进行说明。涉事客户逾期未按规定回复,公司有权单方面关停网站和终止合作。

8. 如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了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1.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以下产品服务,收费标准为:

1.1收费标准:□按次/□按小时/□按天/□月套餐/□季度套餐/□年套餐,【 元】/【 】。

1.2年套餐、季度套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长期套餐服务,业务使用周期默认为一个季度、一年,在业务成功开通并一次性支付业务费用后,无需再按月支付费用。如甲方在未满一年或一个季度内申请终止使用业务,乙方无需退费。

2. 计费规则:产品在成功受理后,于次日0时开始计费,实时扣取集团账户中余额;次月起,每月1日将正常扣取相应功能费、通信费等。

3. 计费账期:除首次开通月份账期为开通日至月末日,往后每月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

4. 集团账户是指,专门用于甲方申请开通的产品扣费、缴费用途的虚拟账户,由乙方客户经理办理开通。

5. 甲方员工和注册用户因回复本业务服务代码短消息而发生的短信费,由甲方员工和注册用户承担,由乙方向甲方的员工和注册用户收取,展现在其手机号码月结账单,与甲方无关。

6. 账单费用: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7. 业务对账:每个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等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8. 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9. 甲方应以【 □银行转账 □现金 □其他方式】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 □次 □小时 □天 □月 □季度 □年】付费,并向乙方索取发票。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10.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行号:【 】

账号:【 】

乙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

开户行:

银行行号: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 】业务,收回为甲方提供的号码、资源等服务内容,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存在严重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等严重情节,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商誉受损、经济受损,乙方除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它赔偿责任。违约金=业务月功能费*(T-已使用月份数),T等于签约月份数。当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进行索赔。

4.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在本协议项下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应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ü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

ü 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ü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ü 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ü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ü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ü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市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3. 当甲方提出变更业务资费等内容,经双方同意后,甲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三要求填写后交乙方办理,变更内容统一从次月起1日生效。变更后,本协议内容则变为以受理单(附件二)内容为准,该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涂改无效)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移动通信资费折扣类智能穿戴业务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在市场拓展方面的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市场拓展顾问,为甲方提供市场拓展方面的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拓展顾问工作范围:

1寻找合作对象(客户);

2分析合作对象的资信、实力、优势与劣势;

3全面调研与评估合作对象

4进行正式合作谈判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委派的顾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为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出具有关授权文件,指定专人协助顾问办理受托业务;

3甲方按照约定支付顾问费用和其它应由甲方支出的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顾问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顾问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务,认真勤勉履行职责。

2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3对接触、了解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顾问费用及其它费用

1经甲乙双方协商,顾问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即   元年)。  

3支付日期为:每月五号支付上月度顾问费,遇法定节假日提前支付,法定休息日顺延。

4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时,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交通费等必要的办公费用;

2)顾问需要出差时,差旅费按甲方差旅费报销规定支付;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本合同届满,如果双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下年度1月1日起自动延续一年。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订时间

年月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