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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邻里间纠纷补偿协议书(通用3篇)

物业邻里间纠纷补偿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物业邻里间纠纷补偿协议书(通用3篇)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________人民币。

2、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________%,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3、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5、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6、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物业邻里间纠纷补偿协议书 篇2

转租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1、几个基本概念:

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

2、承租人应当经出租人的同意才能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这里注意次承租人在租赁时应当了解清楚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3、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次承租人的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期限。

4、转租合同注意付款节点和相应的送达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甲方从第三人    处(以下简称房屋所有人)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乙方实际使用。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出租房屋位置:

2、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

3、甲方向乙方转租该房屋,已征得该房屋产权人的同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出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20__年    月   日至20__年   月   日;

2、甲方应保证在该租赁期限内有权转租,即甲方从房屋所有人处租赁房屋应包含或者大于该期限(甲方提供原租赁合同作为附件1);

3、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乙方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的权利,但应提前15日与甲方协商并续签协议,如双方未签订协议,而继续使用房屋的,参照本协议执行。

第三条   与租赁有关的费用

1、乙方首个使用年度(12个月)租金为     元/年度(大写金额:         ),从次年开始,租金为     元/年度(大写金额:          ),租赁费按年度缴纳;

2、租赁费为固定费用,不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而变动;

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4、双方协商同意给予乙方装修期    天;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自装修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5、乙方可通过任意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应在收到租金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条;

6、甲方房屋内的一切物品(详见附件2)均移交给乙方使用,使用费已包含在租赁费中;

7、乙方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向相关方缴纳。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房屋供乙方使用,甲方应承担房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

3、甲方同意乙方具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装修权(包括室内和门头),不得干涉乙方的装修;

4、甲方同意乙方如利用经营场所外墙、楼顶进行广告宣传,但应注意安全;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诚信经营;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及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甲方转租房屋,如因甲方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擅自转租该房屋,导致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付的年度租赁费及装修费用,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一并赔偿;

2、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或因房屋所有权人与甲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付的年度租赁费及装修费用,同时甲方应承担   元的违约责任;(也可按照已付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乙方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如发生纠纷,双方约定该地址、联系电话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有变更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否则因通知不到而造成的损失由变更联系方式的一方承担一切责任;

2、本洗衣未尽事宜或再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甲、乙双方已充分阅读、了解和认可本协议所以内容,并确认无误。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物业邻里间纠纷补偿协议书 篇3

原告:某贸易货栈

被告:某社队企业办

某贸易贷栈与某商业站南城司购销服务处于1981年1981年10月8日签订代理购销合同。贸易货栈委托对方代购加工木托盘7500个,单价8.9元。双方同时口头商定,由贸易贷栈预付周转金1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周转金返还。

1981年12月,将代理购销人改为某社队企业办,交货期限变更为1982年12月,原合同的其他内容和口头约定不变。社队企业办于1982年1月5日,收到贸易货栈所付周转金1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社队企业办曾两次以木材提价等理由,提出调整原合同规定的木托盘单价。1982年9月5日,在社队企业办交付木托盘1697个后,双方书面协议,将尚未交货的木托盘单价变更为9.6元。1983年1月15日双方又书面协议,将尚未交货的4062个木托盘单价,变更为10.3元。交货期限变为同年4月。双方在书面协议中再次明确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周转金1万元整,执行合同完毕,周转金如数返还。”

在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承认合同中规定的木托盘单价,系按每个木托盘扣除成本运杂费后,社队企业办实得组织加工费5角计算,并未考虑到纳税问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社队企业办使用贸易货栈提供的资金,并以贸易的货栈的名义,从事代购代销加工活动。此外,贸易货栈还为社队企业办垫付了购买加工木托盘所用元钉。

至1983年4月,社队企业办因铁路运输原因,未能按期将最后一批木托盘2832个交货。双方经协商至同年6月交货。

1983年5月,某县税务局认为:本合同是购销合同,系临时工作人员王某个人所为,责令王交纳已交货的木托盘所欠工商税2115.78元。临时税275.9元、手续费税82.04元。并追缴王*人所拖欠的其他税款。王不服,就木托盘纳税问题,曾到某地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辩。在此期间贸易货栈两次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本合同系委托代办关系,关非买卖关系,并致函税务部门表示:如需纳税,愿承担木托盘应纳的工商税。

1983年6月30日,某县税务局认定该县南城司信用社一个暂存款户的存款系王某本人收入,强制扣缴上述木托盘税款及相同数额的罚款计4783.36元:王某个人税款及相同数额的罚款计3449.36元;社队企业办认为税务局所扣款项系贸易货栈提供的周转金。并通知贸易货栈出面解决,以保证合同履行。为此,贸易货栈曾多次派人与某县税务局交涉,未能解决。贸易货栈于1984年3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和垫付款计11020.17元。

区法院认为:本案合同有效,具有加工订货合同的主要特征。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社队企业办所属工作人员中的其他税款问题所致。据此判决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及垫付款。社队企业办不服一审判决,以应确认为代购加工合同,并继续履行为由,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应确认为代购代加工合同。该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有关税务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本案合同继续执行。

2.贸易货栈向社队企业办提供银行担保后,再支付给社队企业办周转金24965.15元,于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二日内电汇。

3.社队企业办于1985年6月底以前,将2862个托盘全部交货,其规格质量和交货验收方式等,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4.已交货的4668个木托盘交纳的工商税、临时税和罚款4783.36元,由贸易货栈承担。

5.尚未交货的2832个木托盘如数缴纳,工商税仍由贸易货栈承担,加工税由社队企业办承担。

6.社队企业办交付2832个木托盘后,贸易货栈应支付给其组织加工费1416元(每个木托盘5角)。社队企业办同意用此款抵应退周转金。

7.经双方核算,社队企业办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还应退还给贸易货栈周转金2033.36元,于1986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8.有关税务问题,双方申请税务机关解决。

这是一起合法有效的代购加工订货合同。纠纷的起因是某县税务局误认为是社队企业办临时工作人员王某个人所为的购销合同,强行扣缴了信用社某一存户的存款。实际上是贸易货栈向社队企业办提供的周转金,虽经贸易货栈多次出具证明,并派人到某县税务局交涉,均未得到解决,影响这一合同的继续履行。贸易货栈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及垫款。

经过区人民法院调查认定,这一合同具有代购加工订货合同的特征,认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社队企业办所属工作人员拖欠税款所致,因此判令社队企业办返还贸易货栈的周转金及垫付款。这一判决无疑会影响社队企业办继续履行加工订货合同,掐断了它的生产门路,因此社队企业办不服上诉是理所当然的。

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审查了一审判决,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这一合同的性质是代购加工订货,而不是购销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2.贸易货栈和社队企业办在履行这一合同和几个补充协议中,是认真负责的,没有违约行为。唯一的缺点是合同中忽略了纳税问题,应该批评补交。

3.关于税款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在认定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处愿达成了协议;代购订货加工合同继续履行,周转金继续提供,税款及诉讼费双方合理分配,纳税问题双方申报税务机关,贸易货栈撤销了要求社队企业办返还周转金与垫付款的诉讼请求。

代购加工订货合同是我国当前经济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城乡经济交流,促进工商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村生产单位、个体手工业户的加工订货生产都有较大好处。法院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扶植他们的代购与生产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