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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精选6篇)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篇1

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的义务。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精选6篇)

居间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约的目的就是依合同实施中介服务,只有忠实报告义务才能达到中介服务的目的。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篇2

本文所指的所谓居间人,和正规意义的医药代表有本质区别。居间人的特点是承包式的,自己对自己负责;而医药代表是集体行为,要对企业负责。他们的经营模式也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不少政府官员和业界人士在内的人几乎一致地将他们视为引诱夏-娃偷吃禁果的毒蛇。为了纯洁环境,政府自然会对居间人群体在政策方面实施打压,而传媒也借此风起云涌地对“医药代表”这一职业进行了混淆式的鞭挞。加上招标、限价等一系列政策已把行业利润降低到了一个几乎接近极限的地步,居间人过去的底价承包方式自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所得利润已经不足以维系他们的独立运营,舍不得不少居间人纷纷逃离这个领域。那么,居间人如何才能生存下去呢 

活法一:筹建区域性的药品推广中心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居间人在这个领域中尽管被认为“像泥鳅一样滑”,但活得其实并不滋润。他们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浸润于行业之中牢牢把控了一些上下游关系。如果一下离开这个行业投入到另一个陌生的行业,这些资源就失去了,其所付出的成本将是巨大的。而且在另一个行业打拼的风险并不比在医药行业少。笔者就有不少居间人朋友改行去开餐厅、做股票、做房产的等几乎都是折羽而归,而回过头来继续卖药后,虽然赚得不多,但却稳当许多。

如何继续 笔者认为,建立自己的专业团队是居间人生存、发展的途径。当前乃至售后一个较长时期,总会有一批企业和产品尚有能力自营市场,居间人可以利用自己已有的资源,组建自己的专业推广团队,承包或专门负责一些企业的销售业务,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

何谓专业 就是要把关系营销向学术营销转变,药品的销量不再靠请医生吃喝玩乐来维系,专业团队的推广人员应该与医生进行学术方面的对等对话:代理的产品应该是专业的、有科技含量的,而不是高利润、高差价、低水平的品种;在某一区域市场,要通过整合实现自己对该市场高密度覆盖的构建和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对团队成员进行专业化的训练,搭建专业平台后与实力相对薄弱的企业进行对接,走厂家尚未走的专业化之路。

这样的操作,一般可使自己的利润保持在10%左右。虽然相对于过去的100%的暴利有很大悬殊,但是在形成规模后,10%纯收入已经远远高于其他成熟行业的收入(除非是冷门行业)。因为这种操作在通过专业化塑造后,已经从原来的风险性行业转为平稳性行业。既然稳定了,它的收益率、回报率也就回归正常了。这样,当有了一支能够独立运营的团队,完全能够独立运营一个市场后,居间人就可通过另一种途径参与竞争-筹建区域性的药品推广中心而不是销售中心,在该区域进行品牌化运作,赚取品牌推广之间的利润;同时还可扮演专业医药代表的角色而不是传统医药代表的角色,与传统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尽管获利点、获利项目和传统的医药公司有区别,但是获利的绝对值是相等的。

当然实现这种转变需要居间人有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资源,如让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较好的投标技巧和中标后维护能力和医院关系的开拓和维护能力、良好的终端客户群体、有战斗力的团队等。

活法二:成为制药企业区域市场中的销售骨干

因为现在的医疗政策和营销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企业纷纷祭起学术营销的大旗。制药企业和商业公司都已意识到分包、大包已经走进了死胡同,行业的利润越来越薄,代理商已扛不住压货、吃货的风险,制药企业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必须暂时放弃大包而自营之路,火红了三年之久的分包、大包方式日渐稀声。但同时也迎来了另外一个困境,那就是如果走自营之路,初期的投入成本大,所需的时间长,管理难度也大。所以一些中小除了出让政策和利润外别无他法,活得极其艰辛。而那些有实力的企业则在逐步抛弃原来那种简单的分包方式,开始筹建自营市场。毫无疑问,这些企业在筹建自营市场时很容易找到与居间人合作的结合点。因为如果企业通过招聘的方式去筹建全国性的自营市场,那么它的成本将会是巨大的,而且成效缓慢;而与一个有一定业务能力、有一定终端资源的居间人合作,则明显是一条风险少、见效快的捷径。

一般来说,一个有能力的居间人对于药品终端销售的三部曲-开户、促销和回款会掌握得非常娴熟,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远见,能够洞察到当地的医政动态,这是普通的企业办事处经理所不具备的优势。而对企业而言,收编居间人的这些资源后也要有能力去消化,即要善于用其所长又要有能力去改造他们。

居间人一般可以直接去应聘某一区域市场主管或经理以上职位,这对所加盟的企业来说也是比较乐意做的事,因为对正常和业务量和要求,居间都有能力去完成,这些人可以立足于本地,不离开自己所熟悉的资源,就地转移,把自己过去的匪气去掉后即可成为制药企业的销售骨干,重新成为药品营销领域中合适的、合格的一分子。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篇3

一直以来药品销售行业存在许多“挂靠公司”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走票公司”一些医药居间人依靠它们活跃在医院及药厂之间占有了医药销售的半壁江山实行“挂网招标”“两票制”后国家加强了票据管理医药居间人“走票”的运作空间被封堵无法继续运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药市场的变化居间人应该如何把握住机会及时转型呢笔者认为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转型

一是加入原来挂靠的公司目前许多居间人与所挂靠的公司几乎没有太多的关系只是从那里“走票”然后给公司一定的返点作为“管理费”实行“挂网采购”“两票制”的目的除了降低药品价格外还有一个就是治理“走票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居间人要未雨绸缪尝试与所挂靠的公司合作可以投资参股成为他的股东这样以后的经营就有了合法性也就不用担心“走票”的事只要居间人经营合法被挂靠公司也会高兴因为这些居间人大多有自己的市场和人脉关系二者结合后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继续进行药品销售达到互惠互利

二是与挂靠公司一起进行市场维护赚取佣金实行“挂网招标”“两票制”后居间人没有生存空间但可以与挂靠公司一起进行配送服务和客户市场维护工作收取一定的佣金这也是可行的毕竟自己有许多客户这些客户不仅需要配送而且需要进行市场维护而居间人可以在市场维护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不采取挂靠“走票”的形式居间人仍然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把市场做好一些药厂直接“挂网”后

开拓市场并不容易市场维护有大量工作要做而医药居间人刚好可以弥补其不足

三是为药厂直接代理新特药赚取利润实行“挂网招标”“两票制”后药品价格降低运作空间减小居间人可以直接与药厂打交道直接代理药厂的新特药品种因为新特药品种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如果是独家代理品种会更好可以直接为药厂服务毕竟药厂开拓市场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而居间人有市场优势有客户资源比药厂直接营销有很大优势

四是成立自己的公司长期“寄人篱下”的感觉和滋味是不好受的但毕竟有业务可做如今“挂靠”不成最好的办法是成立自己的公司虽然成立公司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几年的摸爬滚打和市场运作自己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经验有了一定的基础和资源可以说应该有成立公司的能力这大概是居间人最希望的转型途经

当然有一条要记住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居间人自己的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生产厂家也好挂靠公司也好谁也不愿意与之合作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篇4

20__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司法文件中明确规定期货市场“居间人”的概念,第一次承认了一种新的期货经纪关系——居间经纪关系,明确期货居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

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相关课题组认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期货市场中一系列经纪或是中介关系很难用目前“居间”的法律定义所涵盖,但无论如何,探索和完善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前进脚步迈出了第一步。

其认为,期货居间人与投资者代理人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相对比,存在本质差别。当前市场中存在的危险倾向,是对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误读、误解,企图把困扰期货市场的客户代理人问题装到期货居间人这个大筐中解决。

“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经纪人都是敬业守约,勤勉尽责的,但仅仅是少数人的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行为就足以给期货市场造成极恶劣影响。”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写道。

道通期货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韩-谊说:“真正的期货代理人,追求的是客户、自身、期货公司三方利益和行业的整体发展,上述杀鸡取卵行为是每一个把期货当作真正职业的人所禁忌的,也是每一个严格管理的公司应注意杜绝的。”

韩-谊认为,在居间、代理有市场需要的情况下,的确存在很多无奈的情况。混乱的期货居间人现象,使得赔钱的、声誉受到损失的是整个行业,因此,从市场的长远发展看,我们的确需要真正的、专业的经纪人队伍。因此与其压制,还不如疏导。

“其实,许多经纪人、居间人想做得合法合规,不想做地下的。他们希望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光明监督,从台后走到台前。”韩-谊说,这些人代表的是专业的群体。因此不如把经纪人法规化、专业化、给予合格人才上岗资格,制定规则有法可依。共同将可能存在的急功近利思路转变为稳定收益的思路,保持客户-经纪人-公司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共赢。

他建议,参考国际市场,逐步改变目前单纯以交易量衡量收益的模式,建立以客户利润为衡量标准的模式。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公司、经纪人参与利润分配。这样公司就会寻找专业的经纪人队伍,加强专业研究,为客户着想,做出自己的风格。

课题组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居间人大多以自然人形式存在,因此当务之急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逐步将这部分纳入监管范围。随着我国期货中介体系的完善,还是应当发展以机构为主、个人为辅的居间人模式,毕竟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下,个人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篇5

居间人的权利:

1)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居间合同是有偿的服务合同,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了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了介绍人,依据居间合同规定有权要求获得报酬;

2)有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权利。居间人寻找或提供签约机会,介绍当事人签订合同,有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偿这些费用。

居间人的义务:

1)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居间人应如实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间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 篇6

[案情]原告:潍坊市禹神新型*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饶县大王东海物流配*站。

被告:于*艳。

被告:刘*林。

20__年11月28日,刘*林得到禹神*司准备配货到上海的信息,鉴于不能完成居间任务,便与于*艳联系。此时值王-振(后经查王-振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不属实)与于*艳联系去上海的货。当天,于*艳与王-振签订合同——东海运运中心运输协议书,王-振作为乙方(车主、承运人),于*艳作为中介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于*艳收取王-振报酬100元。禹神*司作为货主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在事实上与王-振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11月30日,禹神*司发现托运的货物未运至目的地,未交付上海的收货人,货物下落不明。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于*艳辩称:在他与王-振签订协议后,让禹神*司给王-振直接打电话联系。原告货物丢失,原因在原告不派人押车,是原告工作失职造成,与中介方毫无关系。刘*林辩称:禹神*司不能证实与被告刘*林形成居间合同,且不能证实货物丢失。刘*林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查,大王东海物流配*站没有营业执照,其“负责人”实际上只是在配货站打工。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饶*大王物流配货站因注册登记,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被告于*艳以“配货站”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属个人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于*艳个人承担。在提供空车配货居间服务时,必须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职责,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但被告于*艳仅根据车主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及所涉及的车主的真实身份、行车手续等未能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对原告货物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适当补偿。原告禹神*司在接受被告于*艳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时,亦应认真审查,以最终确定是否与车主(承运人)订立合同,但原告禹神*司没有认真审查,以致造成了货物的丢失,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林非居间合同的一方,且被告于*艳单独与“王-振”签订合同后,回复原告,让原告直接与“王-振”联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林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原不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本案是由居间人的据实介绍义务引发的纠纷。

一、居间合同的意义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居间入按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它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委托人支付居间入报酬的合同。居间入有诚实守信、据实介绍、不媒介和保密等义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参与委托入与第三入订约的具体商洽活动。

二、据实介绍义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负有据实介绍的义务,居间人要按照实际情况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意向和条件进行女口实地、公正的介绍,不得弄虚作假,更禁止欺诈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居间人据实介绍义务的标准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居间人在提供信息时,其如实报告义务应该是对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初步审查的标准应该是合理审查标准,即以正常理智人的标准衡量,也就是一个正常入根据常识是否能够判断确认为虚假信息,如果以这一标准确无法衡量,而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或者力量(包括依职权调查、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等)来审查其真实性,将这种义务分配给居间人显然对居间人而言不公平。本案中,居间人审查了王-振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以及车辆和牌号,应该视为完成了居间人的审查义务;如果让居间人承担鉴别这些证件真伪的义务,一方面需要通过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居间人显然难以完成,另一方面即使居间人能够完成也需要支出很大成本,与居间人得到的报酬相比较,支出远远大于回报,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将是不等价交换。因此,居间人对信息的审查义务应当以合理审查为依据,以正常理智人无法完成的审查内容不应包含在其义务范围之内。居间人的据实报告应该是就自己审核查明的事实据实介绍给委托人。

从上述居间合同的意义来看,居间入主要是起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仅是给委托人提供真实的缔约机会,委托人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对对方履约能力及其真实性的考察判断,应该是合同主体的前契约义务之一。从居间人的媒介作用,可以看出对于居间合同而言不存在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居间人据实报告订约机会,即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即告完成,对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确保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不负有监督或督促完成的义务。本案中货物丢失与货主不派人押车不无关系,对此,货主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