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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板材购销合同大纲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不锈钢板材购销合同大纲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不锈钢板材的买卖,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一、品名、规格、包装要求、数量、单价、金额:按乙方订货清单要求,单价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甲方保证供货质量,对商品使用中非人为因素而坏损的,三个月内包退换。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由承运商运至乙方车站(港口);或乙方自带车辆到甲方仓库提货。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汽车或轮船运至某某站(港),某某公司收。

五、运输费用负担:运至乙方车站(港口)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到站(港)后,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在总重量的0.5%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双方均摊。

七、包装费用负担:由甲方承担。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货物到站(港)后,由承运商和乙方共同验收,如有异议,乙方应在货到当日内向甲方提出。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订货后,现金支付一半货款,货物到站(港)验收后付清所剩货款 。

十、违约责任:乙方订货后,十日之内如不提货,甲方有权在订货所交50%货款中扣除一半作违约金;乙方订货后,甲方发货延至十日后,乙方有权少付20%货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如何签订购销合同?

一、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对方主体资质是合同有效的必要前提。着重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确认对方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公司在贸易往来中应当对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以及信用做一些必要的调查,而不能仅凭其凭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来证明。

2、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比如: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时,作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应当注意审核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期限,并同时保留书面证明文件。在商业往来中,通常均由代理人出示相关证件,而真正的核对环节则相对简单,同时,对于相应的授权证明文件也未能保留备份。这样使得在出现纠纷时,特别是在表见代理情况下难以举证。如:某公司的业务代表被辞退,但是由于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于是其利用所掌握的合同专用章及空白授权委托书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收款后潜逃。类似的案例通常是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3、与分公司和子公司签订合同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主体,其自身就可以完全承担和履行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的限制规定,均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和规范。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会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欠缺内容,或没有履行合同的特殊手续(如: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备案),导致合同无效,责任不清,而无效的、不完备的合同当然不会成为债权的保证。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一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另外,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有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还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合同生效。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在合同签字后即时生效,就应当在合同的末尾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落款处务必要签字、盖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是很在乎这个问题,本来应当由公司盖章的地方,只是由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销售业务人员签名,这样就会导致合同存在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3、在合同内容上,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标的物的规格、功能、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等等,合同用语一定要精确、规范,不能产生歧义,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 “不得”这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困扰。在实务中,有些比较大型的公司由于本身的业务较多、种类也颇为相似,因此常常会使用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一般来讲,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会在合同中不同程度地免除、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当然,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能在将来产生争议时被法院确认无效,但是明显给双方的交易制造了很多麻烦。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是缺乏任何约束力的。违约责任是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所谓违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合同的履行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一般包括如下方式和内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制裁,以及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等。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主要起到补偿守约人损失的作用,一般不支持惩罚性违约责任。

四、签订担保协议,是对债权的积极保障

“担保”就是为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保障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新用来保证债权实现的手段。因此,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可以通过再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的形式,或在买卖合同中单独约定担保条款。签订担保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主体是否合格。一些特殊的主体不能实施担保行为,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

2、有一些担保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够生效。如: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地产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由核发房地产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能生效。

3、有些债务人对其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即重复抵押,并隐瞒有关真实情况,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因此,公司在接受抵押之前,要审慎核实对方抵押的财产情况,如无法核实,可促使抵押人再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或在担保合同中加大抵押人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对方。

4、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无抵押权。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对该财产无权处分,这种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财产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所以,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明确界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