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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保管合同(精选3篇)

家具保管合同 篇1

寄托人___(简称甲方)

家具保管合同(精选3篇)

承托人___、___夫妇(简称乙方)。

兹为动产家具寄托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本件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本件寄托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四条 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五条 依前条使用寄托物,致寄托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六条 本件寄托物乙方应存置于(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寄托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七条 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八条乙方如违反本契约约定,将寄托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守护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九条 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 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民法关于寄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 因本契约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本件寄托动产目录。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夫:_________乙方妻: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具保管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的名称: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有瑕疵。

瑕疵是: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物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家具保管合同 篇3

寄托人:(简称甲方)

承托人:(简称乙方)

兹为动产家具寄托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地居住而新居狭隘无法容纳原有家具,所以将下列动主目录记载的家具寄托乙方夫妇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寄托物于本契约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本件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件寄托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寄托物,致寄托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本件寄托物乙方应存置于(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寄托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契约约定,将寄托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守护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本契约未尽事宜悉依民法关于寄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因本契约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本件寄托动产目录。

(略)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住址:

乙方夫:乙方妻:

住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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