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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居间合同(通用3篇)

委托贷款居间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

委托贷款居间合同(通用3篇)

甲方因 所属位于 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 %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代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 ,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委托贷款居间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 : 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个人安排约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元。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的劳务费__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材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第七条:甲方须承担的费用:1,:利息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3、在居间合同生效时起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期内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视为违约;

违约方即需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签约后的当日甲方保证支付___%居间服费用给乙方,在放款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

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甲乙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委托贷款居间合同 篇3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

‰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

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

‰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县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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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委托存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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