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条连带债务人(精选3篇)
买卖合同欠条连带债务人 篇1
甲方:乙方:丙方(担保人):
经过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甲方同意将此款借给乙方,借款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自愿用房源为甲方上述款项作抵押,乙方给甲方抵押的房源,如在协议内未将全部款项还清,如同违约,此房源自动转为买卖关系。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更名手续,费用归乙方负责。
三、甲方享有上述楼房的所有权,乙方保证上述楼房没有任何单位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出卖或低押给第三方,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四、丙方为乙方的还款行为及第三条之中乙方的保证作担保,如乙方违约,丙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本金、利息)。
五、如到期乙方偿还全部利息,此楼房的所有权由乙方收回。
六、以上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反悔,无论法律与法规是否变化均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从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诉讼于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
乙方:夫妻
丙方(担保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欠条连带债务人 篇2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
根据《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
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
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
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买卖合同欠条连带债务人 篇3
有限公司管理人
(供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使用)
()沪破号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担任管理人,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为便于管理人规范、高效、全面地接管X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现结合X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接管工作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重整后,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与债权申报、继续履行合同、资产处置等相关的法定职责。
二、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项
(一)X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X有限公司手中的关联公司公章等印章,并由专人保管。X有限公司及其职员因正当原因需使用印章时,必须遵循管理人制定的印章使用制度,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加盖印章后,管理人需复印相应文件资料留底,以防止文件在加盖印章后被篡改,并对使用人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查。
(二)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
(三)X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
(四)X有限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五)X有限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六)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如资产存在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及时报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注意提示法院保全的期限,及时续封、续冻。
(七)X有限公司的人事档案资料。
(八)X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现金。
(九)X有限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X有限公司)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三、X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X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提前进行资料清理、准备工作,这是接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在准备过程中,X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
(二)根据重整工作进程的需要,对于急需处理事宜所涉及到的移交事项,应当优先安排移交;对于其他事项,可配合重整工作进度陆续移交。
(三)管理人和X有限公司留守人员按照所移交和接管的事项,由上述专人调动本组人力,分工负责移交和接管,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项必须制作交接清单,一式两份。
(四)X有限公司留守人员向管理人实际交接时,应该按照交接清单逐项交接,管理人认真核对、清点,严格做到账实相符,即交接清单记载事项与实物必须一致。
(五)管理人清点资产的同时,开展对资产的评估工作,努力做到清点与评估工作同步完成,为后期工作的迅速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交接工作完成,X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交接的人员、监交人分别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栏上签字,并由移交人签署保证全部移交承诺书。
(七)对于移交后暂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资产,由管理人以封条形式封存,由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在封条上签字。
(八)对于需要由原占有人员继续保管使用的财产、资料等,由管理人委托原占有人员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并由原占有人员出具相关承诺书。
(九)对于无法交接的资料,或交接资料中无法体现出来的信息,X有限公司要向管理人进行详细的介绍,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四、X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形资产和书面文件,采取现实移交的方式;对于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在现实移交的同时,还要移交权利凭证;对于银行账户等,则通过移交钥匙、印鉴,改变密码等方式,将实际控制权移交。根据X有限公司移交接管事项的不同,结合项目推进的具体情况,对接管移交工作做如下具体分工:
(一)公章、权证类
公章、权证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一)、(二)、(五)项内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员或工作组)负责接收,并在重整程序中监管、使用。
具体负责人:
(二)文件、诉讼档案类
文件、诉讼档案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四)、(九)项内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员或工作组)负责接收,并在重整程序中委托公司各对应部门负责保管。
具体负责人:
(三)人事档案类
人事档案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七)项内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员或工作组)负责接收,并在重整程序中委托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保管。
具体负责人:
(四)账簿、资产类
账簿类事项的交接,指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三)、(六)、(八)项内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员或工作组)负责接收,并在重整程序中委托公司各对应部门负责保管。
具体负责人:
五、接管后公司的经营模式及文件保管模式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可以考虑停止其行使一切职务,也可以采取管理人委托其继续经营的模式,由管理人在公司的原有审批程序上做最后的把关。
管理人接管后,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重要文件和资料,采取委托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管的方式;对于重整程序所需的文件和资料,按照管理人发布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进行清查和整理工作。
六、接管工作的时间安排
接管工作暂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开展。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为准备阶段,由X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清理文件、编制清单,在此期间,管理人可以根据交接工作的要求与X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为X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移交阶段,双方具体办理移交手续。
X有限公司管理人
x年xx月xx日
附:1.保证全部移交的承诺书;
2.继续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委托书;
3.继续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承诺书。
附1
承 诺 书
本人现郑重承诺,已按照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交接了本人保管的
(文件名称)
无任何隐匿、销毁、转移相关资料的行为,所交资料真实、无遗漏。
如果存在上述隐匿、销毁、转移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时间:
附2
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关资料委托书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有限公司的重整案,并指定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X有限公司后,为了维持公司事务的正常管理,除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委托公司相关人员、继续保管和使用原由其保管和使用的相关资料。
继续保管相关资料的人员依法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管理人交由其保管的所列清单上的资料继续妥善保管;
(二)在需要使用上述资料时,应按照资料固有的用途使用,保证资料的安全、完整;
(三)对于在X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未履行相应保管责任,致使相关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其本人和其他对该项资料负有继续保管义务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X有限公司管理人
x年xx月xx日
附3:
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关财务资料承诺书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本人认识到:管理人接管X有限公司后,除管理人另有规定外,由本人保管相关材料,有利于维持公司事务的正常管理,有利于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人承诺:(一)对管理人交由本人保管的所列清单上的材料妥善保管;在需要使用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二)对于在X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因本人未履行相应保管职责,致使相关材料毁损、灭失的,由本人和其他对相关材料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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