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范文帮

位置:首页 > 合同 > 买卖合同

汽车买卖合同4篇

本文目录汽车买卖合同详解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四)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买方x x x(以下简称甲方)

汽车买卖合同4篇

卖方x x 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x x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 x元。

(2) 余款x x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 余款x x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x x x x年x月x日至x月止,每月x日前支付x x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金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前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项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轿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则只限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不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后记轿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契约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附:

轿车的标示

牌照号码:

颜色:

型式:

引擎号码:

详解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2) | 返回目录

详解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第四稿)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oo四年印制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车辆、特种车辆为20%,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无权索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车辆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与打印文有矛盾时,以手写文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

一、委托服务备忘录

二、车辆交接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 签: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托服务备忘录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 代办银行按揭 □

(2) 代办拍牌 □

(3) 代办上牌(含代办保险及代缴各类税费) □

(4) 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保险费(注明险种): 元,保险生效时间应自 年 月 日起。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

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代办费: 元。

4.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5.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垫付。

五、委托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签或盖章: 乙方签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

乙方已付清全部委托服务费用及代办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 发票 □ (2) 合格证 □

(3) 海关证 □ (4) 商检证 □

(5) 说明书 □ (6) 保修卡 □

(7) 其他:

4.如属委托上牌服务,增加移交材料如下(打√):

(1) 购置税凭证 □

(2) 养路费凭证 □

(3) 机动车保险单 □

(4) 行驶证 □

(5) 车船税凭证 □

(6) 牌照号码:

5.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6.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7.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或盖章: 乙方签或盖章:

日期 日期

汽车买卖合同(四)汽车买卖合同(3)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买卖汽车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气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买卖车辆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其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卖方向买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车辆不是国家禁止的走私车、拼装车或明令淘汰的汽车产品,也不是违反交通安全、环保等法规要求的汽车产品。

三、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台

车辆总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四、履约保证金 

1.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_________天。

3.如买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卖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卖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_________天内退还买方。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卖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车价款。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买方支付卖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抵作车价款。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卖方将车辆交付买方,并经买方办理交车手续后,支付车价款的_________%,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上牌手续,待相关事项办妥后,支付剩余_________%的车价款,合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

(4)其他约定:_________。

4.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

以上合同价款均以□现金□汇票□支票□_________方式结算。

六、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交付地点:买卖车辆的成交经营场所或_________。

3.交付方式:

(1)实行送货上门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_____(接收地点),交付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代运的,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付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3)实行自行提货的,卖方应在交付日_________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将提货时间通知买方,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4.卖方在交付车辆的同时,还应向卖方提交下列文件:(以下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1)购车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七、验收

1.买方应在车辆交接的当场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卖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功能及相关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或_________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卖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2.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并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卖方还应在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从车辆正式交付验收合格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八、风险负担

1.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轿车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卖方负担。

2.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3.因卖方的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卖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

4.车辆由卖方交承运人运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5.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车辆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九、维护维修

1.买卖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卖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2.卖方售卖给买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_________年或者_________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

3.在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______次以上(含______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卖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4.在保修期内,如买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5.买方所购汽车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卖方应积极协助。

6.保修期后的产品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十、违约责任

1.卖方应保证其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若第三人对车辆提出主张,造成买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卖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卖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车款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卖方全部车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4.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车辆的,每逾期1日,应支付买方全部车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5.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买方无法上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7.卖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卖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8.买方选择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的,如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视为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买卖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十二、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四、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五、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六、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八、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卖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汽车买卖合同(4) | 返回目录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车辆、特种车辆为20%,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无权索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车辆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与打印文有矛盾时,以手写文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

一、委托服务备忘录

二、车辆交接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 签: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托服务备忘录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 代办银行按揭 □

(2) 代办拍牌 □

(3) 代办上牌(含代办保险及代缴各类税费) □

(4) 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保险费(注明险种): 元,保险生效时间应自 年 月 日起。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

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

其他: 元,合计约 元。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代办费: 元。

4.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5.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垫付。

五、委托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别声明条款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签或盖章: 乙方签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车辆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 对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

乙方已付清全部委托服务费用及代办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 发票 □ (2) 合格证 □

(3) 海关证 □ (4) 商检证 □

(5) 说明书 □ (6) 保修卡 □

(7) 其他:

4.如属委托上牌服务,增加移交材料如下(打√):

(1) 购置税凭证 □

(2) 养路费凭证 □

(3) 机动车保险单 □

(4) 行驶证 □

(5) 车船税凭证 □

(6) 牌照号码:

5.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6.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7.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或盖章: 乙方签或盖章:

日期 日期

标签:买卖合同 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