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通用27篇)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屋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
总价款为元。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
总价款为元。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屋价款元,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屋价款元,占全部屋价款的%。余款元向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双方约定全部屋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该商品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7.学校:年月日达到
8.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管道堵塞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项中的比率)。
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屋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方式处理:
及时更换、修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房屋登记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物业服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
目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屋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屋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屋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现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
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个 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屋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屋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屋价款 (币种) 元(大
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屋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屋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双方约定全部屋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 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年____月____日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屋价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___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
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 关于该商品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
具体约定
附件六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七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卫生器具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附件八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二)其他约定
附件九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___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屋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屋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屋价款超过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屋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屋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屋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屋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屋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屋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4
出卖人:_____买受人:_____
双方根据《____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市_____区_____街道_____路_____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屋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_____元。余额计_____元,分___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屋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屋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屋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5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土地出让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至年____月____日____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幢】【座】________【单元】【层】[自然层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属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____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时如期将屋价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
监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控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屋价款的______%计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屋价款的______%计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屋价款的______%计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4)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屋价款的______%计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5)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屋价款的______%计__-__亿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一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天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屋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屋价款的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屋价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0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6
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请买卖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为胜利油田限价商品房,位于__市__区_________,建筑面积八十八平方米。
二.价款与计价方式
该房屋总售价款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乙方已交付甲方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并转为房款;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交付乙方房屋钥匙时,乙方支付甲方部分房款人民币四十七万元整,甲乙双方在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过户费用共同平分支付。过户后乙方需支付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三.交付房屋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以给予乙方房屋有关的相关凭证。
四.特别约定
1.在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必须还清房屋贷款及是否有房产抵押,并结清房屋水、电、气、暖、卫生、管理等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搬进房屋之后发生的房屋水、电、气、暖、卫生、管理等其它费用与甲方无关。
2.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中发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共同平分支付,该房屋房产证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后续如需要相关证件,甲方配合乙方办理。
3.甲方在得知具备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时通知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若甲方放弃售房,则属甲方违约。甲方除返还乙方已交付的购房定金和已付房款外,要按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及违约时的该房市场价格额外折算费用赔付乙方,并赔付乙方违约金三万元整。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若乙方放弃购房,则属乙方违约,乙方已交付甲方的购房定金不退还。甲方返还乙方已交付的房款,乙方要按房屋装修费用及违约时的该房市场价格额外折算费用赔付甲方,并赔付甲方违约金三万元整。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未经双方同意,不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除执行第五条第一、二款外,还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十元。
4.该房屋自签订合同后,因油田政策及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过户的,乙方可以转让,甲方配合过户。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基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本合同号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鉴证机关:
日期:日期: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7
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屋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________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屋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屋价款的_____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屋价款的__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及附件部分略。
卖方: 买房:
时间:时间;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8
出卖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根据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全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相关文件。
第二条 房屋全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全售房屋。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即____________________,属砖混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层数为_____层。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为人民币______元 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此款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 房屋交付
甲方以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以全售合同为准。
第六条 屋质量及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该套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厕所只用蹲便器一个,防盗门一扇,不作分户门,层面软性防性材料,可作屋顶花园,铝合金窗,临街面为外墙涂料。涉及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气户头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产权登记及费用
房屋产权由甲方统一办理,属村镇产权。如今后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即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房屋产权登记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质量保修
房屋质量保修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或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9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单元层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屋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
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
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 元(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屋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屋价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屋价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屋价款的 %。余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屋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 ;
开户银行为: ;
账号为: 。
该商品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屋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
3. 。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 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 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0
出售人:_____ 代理人: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_____ 双方根据《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屋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大写)_____元。余额计(大写)_____元,分___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民法典》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屋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屋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屋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
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样书.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样本.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
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于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1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分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建筑层数上_______层,地下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币)每平方米___元,总金额(___币)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万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附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2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第2页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共有人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城镇商业和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浩森·中央公园1#、2#、3#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马房预售证第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__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___路___434___号______浩森中央公园 ___(项目)第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住宅__,属__钢筋混凝土结构_结构,层高为____3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23__层,地下____1____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第4页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马山县金威信息测绘中心;
注册地址: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国土大楼);
营业执照号码:XD;资质证书号码:丙测资字4521108;资质等级丙级;
法定代表人:苏州;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马山县白山镇信息你姐4号国土资源局;
邮编:530699。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
(3) ×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5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____办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前注销抵押权登记________。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 _(2)__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第5页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1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屋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该商品房属 预售 房,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2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屋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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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面积差异部分的屋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买受人不得以合同约定计价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建筑面积存在差异为由解除本合同。
(3)出卖人应在得到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补交款或者应退款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计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时前往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领会面积差价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差价款。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按如下时间如期将总屋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全部屋价款,计人民币圆整(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详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此账户须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中指定开设的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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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开户名称:马山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专用账户开户行: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专用账户账号:。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屋价总额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屋价总额的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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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手续,并在交付首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全部符合贷款要求的真实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交纳贷款所需费用。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3)如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出卖人在合同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通知买受人领取办理资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领取资料,并在领取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同时保证在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将公积金贷
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买受人逾期领取办理资料或者领取资料后逾期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齐全的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②买受人向出卖人领取资料后30日内未将公积金贷款款项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按本合同第八条条款的第2条的(1)条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__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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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 二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
(7)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人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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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本条款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合同备案、银行按揭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按揭款、有关税、办证及代办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延期交房的;
(3)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4)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
(5)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因非正当原因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的;
(6)其他非出卖人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交房引起的一切费用。该房屋的保修期自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算起。
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后,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如房屋存在局部瑕疵的,由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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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房屋,出卖人在整改期间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接收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视为买受人已受领房屋,出卖人已履行交房义务。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进行整改达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3、 ×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
2、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_20___年_10_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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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区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年 / 月;
7、人防设施为 / 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 / 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年 / 月;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在上述日期到期后180日内将相关设施、配套建筑达到相关条件,但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逾期除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 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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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付房款 万分之零点壹 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72__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 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由双方协商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 (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出卖人按《房屋质量保证书》对其相关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不负责保修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__具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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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在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任何建筑外部安装加建物,不得破坏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内部使用功能,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广西南宁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20__】桂建房物字4501A0028,资质等级:贰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多层联排住宅0.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1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铺(业)物业服务费2.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服务费0.58元/月·平方米,公共车位停车费(个)100元/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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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按下列___2___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 299 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 120 个,地下停车位 179 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个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余共299 个停车位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该商品房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35_______页,一式____伍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壹份,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壹份,按揭银行壹份或南宁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山县管理处 壹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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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签章)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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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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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__)及《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南房字【20__】5号)的规定计算面积。分层分户尺寸图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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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装饰标准、设备标准
一、公共部分
(1)外墙:高级外墙弹性涂料;
(2)首层入户大堂: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3)标准层电梯厅:地面贴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及普通内墙涂料;
(4)安防(智能)系统:小区内设门禁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入口管理系统;
(5)电梯:品牌电梯。
二、户内部分
(1)门
1、入户门:品牌钢制入户门配机械锁(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入户门);
2、阳台门:铝合金中空玻璃推拉门或平开门,不含纱扇;
3、内门:预留门洞(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局部需装防火门)。
(2)窗
1、卧室及客厅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2、卫生间及厨房窗:铝合金普通单玻窗,不含纱扇(当建筑消防规范有要求时则使用防火玻璃窗)。
(3)地面:结构板面。
(4)墙面:混合砂浆抹面。
(5)顶棚:结构板面。
(6)阳台
1、预(埋)留排水地漏;
2、栏杆:铁艺栏杆;
3、墙面: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4、顶棚:高级弹性外墙涂料。
(7)厨房:
1、预留排烟道及排水口;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4、地面:结构板面。
(8)卫生间
1、沉箱做好防水,预留主排水管道接口,回填由业主自理;
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面;
3、顶棚:结构板面。
供水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水表,冷水管安装到户内公卫并安装一个水龙头,其他用堵头封堵。
配电系统:每户在户外设独立电表,户内设总配电箱并安装总开关,总配电箱后各用电回路由用户自理。
电视、电话、宽带:户内设总弱电箱,弱电箱前端及后端线路由用户自理。
管道燃气:如当地管道燃气运营公司已将市政主管道安装至本小区,则由用户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所涉及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空调系统:无,预留空调外机位和外墙空调孔。
针对以上装修标准,出卖人保留以更优质的材料及设备代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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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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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详见马山浩森中央公园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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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方确认:出卖方已就本合同正文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本补充条款之间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有可能限制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出卖方义务和责任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采取合理的方式逐字逐句提醒买受方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受方同意购买出卖方开发的房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本商品房买卖相关事宜签订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限购责任约定
1、买受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出卖方已充分告知和说明了国家及地方关于商品房限购的政策规定,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买受方自愿承担依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后果,若届时因买受方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而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买受方同意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出卖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屋价下降损失、因追究买受方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下同),买受方还应全额赔偿。
2、双方一致同意,若买受方暂不符合在本市(县)购房的条件,则在具备备案条件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双方将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相应备案或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届时若需要重新签订相应文件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条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文件,如买受方不配合导致相关备案或转移登记不能办理的,责任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责任方还应全额赔偿 。
第二条、对付款条款的补充约定
1、银行按揭:
(1)受买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期款,占全部屋价款的20.0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含定金)。
(2)余款占全部屋价款的80%,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由买受人向按揭银行申请按揭付款。
2、买受方如需按揭贷款,有关贷款的条件、成数、期限、金额、利率以及应提交的资料,以买受方签订的贷款银行的最后审批为准,出卖方不承诺为买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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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按揭贷款手续。
3、如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款少于买受方申请的按揭款的,则买受方应当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10日内将差额部分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方,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及《按揭合同》交纳相关按揭费用。如逾期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如买受方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方原因最终未获银行接纳的,则买受方应当在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视为买受方单方面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如非因出卖方原因导致银行未能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出卖方有权要求买受方接到银行或出卖方通知后7日内支付全额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的,买受方应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买受方应及时履行贷款合同的相应义务,因买受方未及时履行相关贷款合同义务,而导致出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买受方追偿,同时出卖方有权在不通知买受方的情况下收回该房屋
另行出售。买受方除赔偿出卖方损失(含银行索赔)外,还应当按总房款20%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还需承担出卖方因实现债权、解除合同、处置房屋等产
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7、本补充条款的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本补充条款所列的贷款包括商业贷款、住屋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与公积金组合贷款。
8、买受方确认:在签订本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房屋所在地的购房政策、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当地政府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如因买受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买受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出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买卖合同,并按照该补充协议第十条履行相关手续。
9、买受方同意按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出卖方支付该房屋的屋价款,买受方保证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并享有所有权。如第三方向出卖方主张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并最终导致出卖方将该笔资金退还第三方的,买受方应为出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出卖方退还第三人资金数额的两倍。如买受方所付的屋价款因收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致使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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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由使用,则买受方应在出卖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补足被强制之款项,否则视为买受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买受方应当按照按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产权登记办理
1、买受方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在接到出卖方通知后的15日内,向房屋所归属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及抵押权利证书(若有)的申请手续。
2、如买受方委托出卖方或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应在房屋交付前:
(1)签署代办产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按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要求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签署办理产权所需全部相关文件;
(3)向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交纳委托代办费;
(4)向出卖方预付办理产权前/时必须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由出卖方代缴。
买受方履行上述义务,是出卖方交付房屋的前提和履行交付后其他义务的前提。买受方同意,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可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交出卖方或银行办理抵押权证等有关手续。如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或出卖方另行通知的,买受方应在通知后30日内补充提供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买受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并且出卖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委托出卖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3、买受方违反前两款约定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若因此造成出卖方向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买受方应赔偿出卖方全部损失,并按照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4、因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出该房屋的权属证书的,如逾期不超过180天,买受方不退房,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超过180天,买受方可以不退房,出卖方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方也可以退房,出卖方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方已付屋价款无息退还给买受方,出卖方不再因此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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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因逾期交房导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逾期的,则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不得重复计算。
第四条、交付程序、标志、房屋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1、买受方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如有)后方可与出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包括房屋交付和权属转移登记)。因买受方未付清全部房款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而未能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视为因买受方原因导致未按时交付,出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出卖方在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之日前取得合同约定的批准文件,并已向买受方寄送《交房通知书》的,视为出卖方已履行了房屋交付通知义务。出卖方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提前交房,具体交房时间以《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买受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该房屋已按照约定标准交付;
(1)买受方未按照《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买受方办理交房手续的;
(2)该房屋交付时,除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及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外,买受方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收房。
如发生前述两款约定的情况,该房屋自《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最后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转由买受方承担,且开始计算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期。
3、收房时,除了主体结构不合格等严重影响买受方居住的质量问题外,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方不得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在房屋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承担维修义务。房屋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出示的证明文件将备置在该房屋销售处供买受方查阅。
4、交房时,如出卖方为房屋提供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出卖方可以按约定的标准完善或使用等品质的材料、设备进行替代,不另行补偿;对于室内的装饰、设备,如无法完善或替代的,则出卖方应按照建设单位预算价补足装饰、设备差价。买受方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5、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出卖方延期交房的,出卖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出卖方可以据实顺延交房时间: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方无法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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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的人为因素、恶劣天气、施工期间政府有关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准施工等的禁令、市政规划、基础建设和配套要求更改、非典等重大流行性疾病或文物考古、挖掘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下同);
(2)因政府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
(3)因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建设影响本项目建设的;
(4)因政府报批时间超过政府已公布的办事时限而导致延误交房的;
(5)因动拆迁原因或者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原因造成延误的;
(6)军用设施规划、搬迁及使用的影响。
(7)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为影响施工或项目推进的。
(8)出现政府有关部门限制性行为或强制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制、安全、卫生检查等),均以政府发布文件、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9)因商品房或小区其他建设的设计、规划变更调整,影响施工的,报送
审批至审批通过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0)遇到重大考试(会考、大学联考等)或者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庆典、庆祝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1)因市政工程(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等)为建设到位,影响施工,或者影响交付房屋,或者影响房屋使用的,出卖方可顺延至市政工程建设到位的日期交房。
(12)工期内出现中雨、大雨、暴雨或者连续两天以上(包含两天)小雨、刮大风(六级或六级以上),不论当天降雨、刮大风时间多久,均按日计算,具体以气象部门记录的降雨、刮大风的日期为据实延期时间。
(13)非出卖人原因,一天内停水或停电(无论白天、晚上、夜间),1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据实延期半天,4小时以上(含4小时)则延期一天,以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延期时间。
(14)出卖人将房屋竣工材料或及其他单项验收材料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并被接受后,等待验收或丈量的时间为据实延期时间。
(15)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足额付款、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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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与按揭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和相关合同)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时间为出卖方可顺延交房时间。
(16)其他出卖人无法预知、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原因、地下埋藏物、地下市政设施等。
因上述原因延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6、买受方本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出卖方处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买受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办理交接事宜的,应当向出卖方交付经公证机关认可的委托手续,相关公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受方自行承担。买受方在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内(或出卖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内)不办理的,按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7、买受方本人无法在主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委托代理除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买受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向出卖方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办理面签授权委托书。买受方与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前,挈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前往出卖方售楼现场,在
出卖方的现场见证下,当面签署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并交付出卖方。
(3)提交使、领事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第五条、关于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
1、房屋交付时,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和实测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含公摊面积和/或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房屋单价不变,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按照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本合同正文中约定的层高数值为房屋一般部位的结构层高;实际层高可能因如下情形有差异:
(1)地下室、阁楼、设备平台等特殊使用空间的层高;
(2)精装修房装修后的净高;
(3)根据设计要求,部分房间的顶板或同一房间的部分顶板可能存在高差;
(4)房屋中存在桁、梁等特殊部位,卫生间、厨房顶部有明管等部位的层高。
买受方对此均表示明白和接受,若发生上述情形,买受方同意不得因此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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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要求出卖方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者违约金。
3、除上述第2款约定情形外,若交房时,房屋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的,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出卖方无法修正的,高度误差比每超过1%,出卖方同意按层高不足部分相应屋价款的0.5%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除层高不足且低于国家对该类房屋的最低层高要求的,买受方不得再向出卖方要求其他赔偿、补偿,且买受方不得解除合同。实际层高超过合同约定层高的,不视为出卖方违约,买受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补偿或要求解除合同。
第六条、销售广告及样板房
1、买受方确认,出卖方所制作的样板房及其样板区域以及售楼资料仅供展示和参考,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出卖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差别或局部调整,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买受方所购房屋面积、结构、装饰、设备标准均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2、买受方充分明白并知晓:出卖方通过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间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实际情况在签约时可能已有变更。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方对该项目及该房屋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及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均已明确列明于本合同条款中,除本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内容外,其他内容均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对房屋购买和房屋价格无重大影响。
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
1、对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做出以下补充: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买受方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各进行的变更;
(2)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变更;
(3)由于任何出卖方不可控制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致的变更。
2、买受方同意,除房屋结构形式、户型、朝向之外的其他变化出卖方无需通知买受方,亦不得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卖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计和设置绿化、围墙、路灯、窖井、可视电话、电话或ATM等弱电井/箱、分支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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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开关站、变电站、电表箱、配电箱/房、垃圾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煤气调压站、车库安全疏散口、排风竖井及其他公用设施及公用设备,也可以合理
设计和调整环境景观、路网、围墙、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外立面装饰部分细部处
理、门窗式样等对买受方实际使用房屋无明显影响的项目和部位。
3、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项目后期设计方案在报建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批准实施的方案为准,出卖人保留对后期地块规划调整的权利且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出卖方对该项目红线外的环境及设施设备情况并无任何承诺,买受方已充分知晓并清楚该房屋毗邻的楼宇、桥梁或道路、市政设施、小区周边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河道等对该房屋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灰尘、噪音等)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签订后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变化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5、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充分认识后期地块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保证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6、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 一 予以补偿。
第八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1、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除本合同约定于商品房同期交付的配套设施外,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将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建成交付,但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时间。
2、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所有权人或经营者确定。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方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根据申请业主的数量决定。买受方应在交房后的3日内办理该房屋所属水、电、煤气等设施设备的过户登记手续,因买受方逾期办理而造成出卖方损失的,买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同明确另有特别约定外,买受方仅对其房屋所在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备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最终规划服务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归该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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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明确约定配置给业主委员会或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房屋或公共设施之外,该项目的会所、地下车库(车位)等未计入该房屋共有分摊面积的其他配套用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人防工程的受益权归出卖方,出卖方有权用于出租、出售或自用。
5、在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方有权在小区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后期项目施工可能给小区带来一定影响(噪声、适当使用小区道路场地等),买受方对此无异议且不要求出卖方给予补偿。
6、买受方同意小区其他业主无偿单独使用与该业主房屋紧密相连的围合面积(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底楼花园或围合绿地),出卖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对围合面积及形状进行调整。围合面积及围合形状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买受方不得对围合面积及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买受方对该等面积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其使用年限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同,并应当遵守国家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临时
管理规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围合面积可能存在窖井盖、各类管线及地下车库/道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买受方使用时不得影响和损坏公共
设施和设备,并给予出卖方、物业管理企业和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全部必要的协助
和便利。
7、主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买受方不得以出卖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受该商品房。
第九条、保修责任
1、出卖方对该房屋建筑结构、主要设备及装修设备的保修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人为事件、买受方自行装修、改动或不适当使用或其他非出卖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出卖方不负保修责任。
2、维修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当自出卖方通知到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验收。买受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视发出通知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第十条、终止和解除合同
1、如买卖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系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规定该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即使同意支付违约金,也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有权不予同意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出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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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2、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的损失包括:(1)合同约定的屋价与解除合同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2)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3、无论因出卖方原因或是买受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买受方都应在收到出卖方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卖方共同办理解除合同及注销登记手续。买受方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买受方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本合同网上备案之前,出卖方有权不向买受方退还任何应退还款项,直至买受方配合办理完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买受方已办理收房手续后本买卖合同解除的,自买受方收房至房屋已交给出卖方之日止,买受方应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0.02%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方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物业服务费等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应于本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退还给出卖方,如买受方逾期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清空退还给出卖方的,出卖方有权自行收回该商品房并对该商品房内一切物件作出处理,并有权向买受方追讨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给买受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出卖方概不承担。买受方在退房前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方损失。如买受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方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方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方不得拆除,出卖方对此不作任何赔偿。
5、如买受方以按揭方式购房或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的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的(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已由银行放贷到出卖方指定账户中),出卖方将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将已发放至出卖方账户的按揭贷款本金返还予按揭贷款银行,买受方尚欠贷款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保险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买受方自行承担,出卖方应返还的款项中,对于买受方尚欠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款及利息,出卖方有权直接返还给按揭贷款银行或予以扣除。同时出卖方将买受方已交的首付款返还买受方;买受方已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自行负责,出卖方不再承担。
第十一条、个人资料及文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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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方确认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个人资料都真实、有效,出卖方可按此以书面方式向买受方送达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
邮寄或直接送达,若买受方变更地址须在变更后五日内向出卖方提出书面通知,也以相同方式送达出卖方。
2、若买受方为多人时,出卖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邮寄任何书面文件,即为向买受方全体进行联系或邮寄了书面文件。
3、若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无需以公正方式证明)第5日将视为已送达买受方,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买受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因买受方所填住所地不准确、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导致通知退还或由买受方住所地物业、门卫代为签收的,由买受方承担责任,并视为出卖方已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
1、买受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购房的,如向出卖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限定代理范围的,则按其提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方的代理权限;如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则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包括付款、收房或签订除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之外的其他合同、协议)均视为其他联名购房人同意的共同行为,任何一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其他联名购房人。
2、买受方同意出卖方保留该项目楼宇的命名权,出卖方有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更改全部或部分楼宇的名称。
3、买受方同意:出卖方或本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允许本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在楼宇屋顶和外墙以合理方式标示其单位名称、字号、或设置宣传材料(具体条件和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另行制定),买受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或要求取得相关收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方和其关联企业对产品介绍或企业形象宣传等所制作的广告牌、霓虹灯、彩旗、横幅等合法的宣传形式。
4、在买受方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如买受人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换,出卖方没有义务配合买受方办理购房手续更名。
5、如出卖方已垫付了该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方同意在签署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缴交该款项,逾期缴交的,买受方应承担该款项自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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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日期算起的利息,并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承担责任。
6、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涉及的各类款项的利息,一律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效力
1、买卖合同正文条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变更协议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任何口头(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或咨询等)或通讯通话或单方面文件均不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法律有规定或本合同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对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买受方均已充分阅读,且在签约前已就该全部条款与出卖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确认非格式条款。买受方确切理解本补充协议各条款之准确含义,并均表示接受和认同。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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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3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屋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屋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屋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屋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屋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屋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的原因,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以及相关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其他
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售价另行约定。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归属出卖人
十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4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_____度假村_____组团内_____楼房_____栋。
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其面积以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第二条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
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第三条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_____%。
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
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第四条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
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
第六条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
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
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第八条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第十条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本合同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2._____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
甲方:乙方:
代表:_____代表: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地址及电话: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5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__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屋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__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 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屋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屋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屋价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份,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签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6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区号楼 单元 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现因政府原因,银行按揭手续暂时不能办理,据此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乙方交纳积极办理按揭保证金20__元及交付房屋所需全部费用后可以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取得所购房产全部钥匙。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办理按揭的电话通知以后,乙方应主动配合按揭工作,及时提供按揭所需材料。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按揭款下放延误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没收乙方20__元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自按揭贷款不能办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购房款以现金的方式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在本协议签定后 月内未能办成按揭,应视为不能办理按揭。
三、如乙方积极配合,使得按揭款及时到位,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20__元保证金,否则按日追加10%的滞纳违约金。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7
出卖人(以下称甲方): 签订地点: 受买人(以下称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月____日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特向甲方购买福田挖掘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第二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三条 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生产标准(详见产品合格证)
第四条 产品验收:乙方在提机时标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核对标的物型号规格及随机品(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保修卡等),如有异议应在验收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约定。
第五条 货款支付方式、时间及地点:以现金结算,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地点 。
第六条 标的物保修:整机三包期限自乙方提机日起按福田XX厂家标准(详见“三包信誉卡”)保修________年或标的`物使用20小时(以先到为准);标的物装用破碎锤的,整机保修应遵守福田(关于使用液压破碎锤的责任规定)减半三包期限;三包期限包含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对标的物正常的保养、维护、维修故障的时间;如果三包期限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认为通过维修能恢复时,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同时在保修中耗用的合理时间乙方不得主张为误工等要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超出保修期限后乙方不再享有保修权利,但乙方可以视情况可以提供有偿售后服务、配件、运输、要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2)乙方承诺:如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乙方偿还贷款所产生的一切汇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各执两份,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8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①: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②: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③: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 定 名 】【 暂 定 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 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备案号】【不动产权证号】为 ,【备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座落) 路 号第 【 幢 √ 】【 座 】 【 单元 】【 层 】 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户型为 ,属
结构,屋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适用于预售)【不动产登记 】(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
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屋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无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
(2) ;
(3) ;
(4)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预售商品房】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屋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现房】双方约定全部屋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屋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屋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屋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屋价款。
该商品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
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
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无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户名称为 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账户为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3.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3、
4、
5、
6、
7、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3.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日内,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屋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屋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屋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3.
4.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3.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约定或未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买受人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出卖人(签字并盖章): 买受人(签字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19
大连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______种:_________________
(1)现金____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屋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第十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年。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__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0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居住,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屋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元,价款为___元,计____________。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______,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no: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屋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
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
乙方:
(1)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屋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
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
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代表: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________(按屋价的万分之____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________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 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阳台 是【封闭式】, 是【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屋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屋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第 条的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屋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 (包括+-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1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屋价款的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屋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屋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日止的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屋价款的_____%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屋价款的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在乙方看到原件的基础上将复印件加盖甲方法人章)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
在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2、 ;
3、
第十一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房屋备案证明和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屋价款日万分之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第十二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一、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二、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屋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屋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 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_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 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屋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屋价款的___%,在退还屋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屋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屋价款。
第十九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第二十条 甲方已选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公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编号为
的 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附 件 1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
(粘贴线)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2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
(粘贴线)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3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粘贴现)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4
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
(粘贴线)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5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房 屋 交 接 书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对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的总屋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已付清全部屋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4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
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上_____层,地下__ __层。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 (1、预售,2、现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 项目中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 (1、预测2、实测)建筑面积共___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___ 米。有 ______ 个阳台,其中 阳台为封闭式, ________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_____________。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人办理已购商品房的上述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屋价 元(¥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屋价 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于 支付。
2.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以 方式贷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__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剩余房款的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或另行签订付款的补充协议。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已取得长沙市住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已经长沙市住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______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_____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______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十条 交接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
(1) 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屋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屋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二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屋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屋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屋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五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双方自行约定:双方自行约定 。
第十三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屋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屋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屋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四。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五。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抵押双方应于 日(不超过预告登记时间)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应于 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没有按约定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五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且买受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可单方申请。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 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出卖人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买受人不动产权证的资料,并在 日内办妥不动产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屋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
3. 。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该时限应当与本条第五款(1)项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屋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屋价款的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五款(1)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登记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五款(2)项中的比率)。
3. 。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的约定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止,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元/月·㎡(建筑面积),收费起始时间 。
3、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4、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销售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出售的情况。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出卖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出卖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屋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____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不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应当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登记撤销等手续,同时,出卖人应将购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全部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______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八),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份,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5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______元,电视天线费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屋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____日内预付
第一次购屋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
第二次购屋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屋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6
甲方:
乙方(买方):
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买卖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决定购买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商品房位于**市**县栋楼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甲方未办理,办清后交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属砖混结构。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共**室*厅*卫。
第三条 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移给乙方。
第四条 商品房售价总额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小写: )元整。
第五条 乙方在签合同之日一次支付*元购房款给甲方。甲方交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分割证;甲方在10天内搬出并交钥匙给乙方;余下的伍仟(小写:**元)购房款,等到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当天付清,如果乙方不按时交付购房款,每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屋价0.1%的违约金。
第六条 在乙方将*元购房款交给甲方后,甲方交出房产证、土地分割使用证和已购公有住屋上市准入证,甲方须在10天内搬出并交钥匙给乙方,否则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屋价0.1%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需要把该商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时,甲方一定携带有关商品房登记过户所需的证件、资料、票据等到县房管所将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给乙方。否则违约方每日向未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总屋价0.1%的违约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登记过户又乙方负责,甲方协助(甲方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到甲方名下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所需税费、契税、评估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无法登记过户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如果甲方不按时退款,乙方有权自确定不能登记过户之日起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总屋价0.1%的违约金。
第九条 该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后,甲方承诺不拖欠任何管理费用、水费、电费等。并承诺其它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所购的商品房及该房屋相关设备、设施等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不会要求乙方支付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以外其他任何价款才能使乙方达到取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设施、设备的目的。如发生此情况,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屋价0.1%的违约金,直到甲方将上述妨碍乙方利益的事项消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相互遵守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违约金叁万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摁手印认可,否则作修改无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页,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房产管理机关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篇27
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就甲方将所有权所属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在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为砖混结构商品房,布局结构平方米,门面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水、电、暖由甲方负责,室内装饰统一为水泥地面,墙壁为防水白色涂料,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上述房地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
具体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交付贰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伍万元;
其余在产权转移时全部交清。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乙方。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八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
第二天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30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之一处理。
1、乙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未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3%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约定交付之日起
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逾期30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之一处理。
1、甲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外,还应按已支付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39;
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一份,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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