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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买卖合同(精选5篇)

防水材料买卖合同 篇1

需货方(甲方): 金域瑞景项目部 合同编号:

防水材料买卖合同(精选5篇)

供货方(乙方): 北京宜筑恒美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乙方负责现场指导产品安装。

第三条、随即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确定的供货数量,并且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应满足甲方在金域瑞景南区小区雨水、污水管网按图施工中所需的所有材料的用量(包括管道、井筒及配件、井盖、雨水篦子等)。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的损坏或大量丢失则由甲方对该部分材料另行采购。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甲方在正常施工中造成管道、井筒及配件损坏时除是大型施工机械直接破坏的,其它的情况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乙方负责送货到 沧州市金域瑞景小区施工现场 ,交货给甲方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及时验收。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卸货。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提供塑料检查井及PVC波纹管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第八条、供货金额及结算方式:

1、供货金额按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及双方确定的单价确定供货金额;

2、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该批货款的后付至货款 20%,小区竣工验收后拨付至货款的 15%,预留 5%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一 年。

3、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含税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货物交接需施工单位和甲方工程部签收,甲方工程部负责人 。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章) 甲方:(章)

地址:沧州市高新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0317-2072977 电话:

传真:0317-2072877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061000 邮政编码:

防水材料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淮安市博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 的 名 称

牌 号商 标

规 格型 号

生 产厂 家

计 量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符合 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交付产品按 标准检验,有异议在30日提出有效。

第四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 标准检验。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由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 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出卖人

出卖人(章):淮安市博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淮安市西安路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邢光仁

居民身份证代码:

委托代管人:

电 话:051783053117

开户银行:350501040002555

帐 号:445101040000456

邮政编码:223001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代码:

委托代管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签(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防水材料买卖合同 篇3

需货方(甲方): 金域瑞景项目部 合同编号:

供货方(乙方): 北京宜筑恒美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乙方负责现场指导产品安装。

第三条、随即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确定的供货数量,并且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应满足甲方在金域瑞景南区小区雨水、污水管网按图施工中所需的所有材料的用量(包括管道、井筒及配件、井盖、雨水篦子等)。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的损坏或大量丢失则由甲方对该部分材料另行采购。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甲方在正常施工中造成管道、井筒及配件损坏时除是大型施工机械直接破坏的,其它的情况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乙方负责送货到 沧州市金域瑞景小区施工现场 ,交货给甲方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乙方货物后,应及时验收。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卸货。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提供塑料检查井及PVC波纹管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第八条、供货金额及结算方式:

1、供货金额按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及双方确定的单价确定供货金额;

2、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该批货款的后付至货款 20%,小区竣工验收后拨付至货款的 15%,预留 5%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一 年。

3、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含税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货物交接需施工单位和甲方工程部签收,甲方工程部负责人 。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章) 甲方:(章)

地址:沧州市高新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防水材料买卖合同 篇4

需方:甘肃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六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兰州卓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长城家园3#4#高层住宅楼基础地板采用乙方提供的FSS101砂浆防水剂、FS102砼防水密实剂事宜,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长城家园3#4#住宅楼

工程地点:兰州市定西路518号

供货地点:兰州中川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

第二条 材料质量及验收办法:防水材料应符合《砂浆、砼防水剂》JC474-1999、

JQB-130-20xx、 JQB-131-20xx、甘07JS1 技术质量标准,乙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甲方在货到4小时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验收,材料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 按照计算筏板基础砼2662M³,外墙砼493 M³,外墙粉刷面积812M²,实际防水材料掺量

3.2乙方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单价包含了税金等一切费用。

3.3结算方法:甲方人员签字的实际供货量结算单为依据,结算方式:当月按使用量的50 %支付货款,其余材料款于 年 月底付清,最终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15天内付清。

3.4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材料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 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 甲方委派 俞友权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

5.2 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按时向乙方提供材料使用量的计划。甲方保管员 魏林 联系电话 负责向供方要货和验收,他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有效。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乙方委派 ,联系电话: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6.2 负责施工现场关于本产品的的技术交底和技术指导,提供防水材料在水泥素浆和防水砂浆及商品砼中的整体配合比。

6.3 负责材料在商品砼站及施工现场拌合当中的指导、监督、计量工作。配合好现场抽样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4 全过程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实现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6.5 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有关技术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 6.6 签订产品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在材料供应、质量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连带经济损失。

8.2 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3 因甲方未按照计划时间提前告知乙方要料计划,所造成的停工待料由甲方自己承担 8.4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双方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4 双方结清财务手续受合同终止。

9.5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约地点:长城家园3#、4#住宅楼施工现场 签约日期:20xx年4月15日

合同编号:CCJY20xx-7防水剂订货合同

甲方:甘肃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六项目部 乙方:兰州卓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xx年4月19日

防水材料买卖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指定区域代理甲方产品有关适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代理产品和承包防水工程:

1、代理产品: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区域内推广、销售甲方系列产品。产品明细、供货、建议销售价格,参见本合同附件1。产品价格包含运费;产品价格因遇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乙方同意甲方调整价格,甲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甲方通知乙方调整价格后,乙方按新的价格提货。供应的产品价格中不包含专用胶粉和其它配套材料。

2、工程承包:乙方可以以甲方的防水工程公司名义开展防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维修等业务。(工程报价参照本合同附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代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二、 代理区域: 双方商定的代理区域是 市及附属市县。

特殊约定:

1、

2、 在没有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乙方不能在其它区域销售甲方产品。也不能委托或者间接向非合同规定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3、 甲方在没有乙方许可的前提下,不能在乙方销售区域内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甲方产品。

三、履约保证金:乙方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 万元。

四、本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3年。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商定是否继续签订新的合同。

五、年度代理任务:销售材料和工程合计,需要完成如下商定数量。

20xx年 万平米(折合300克/平米)

20xx年 万平米(折合300克/平米)

20xx年 万平米(折合300克/平米)

六、代理业务中,乙方与甲方发生直接购销关系时,发货和货款结算方法如下:

a) 乙方通知甲方发货,并在支付全部货款后,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发货;

b) 甲方代办发货适宜;

c) 因乙方货款未能及时到账,发货期限顺延;

d) 甲方按乙方付款金额给乙方开具发票;

e) 乙方应支付当期货款,不能支付当期货款时,应在征得公司同意的前期下,以实物或有价证

七、代理业务中,乙方代表甲方向第三方销售材料。在以甲方签订合同前,需向甲方如实提供拟就的合同全部内容,待甲方同意,书面确认后,方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八、代理业务中,乙方代表甲方承揽工程,商定如下:

1、甲方支持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工程承包;

2、第三方必须使用甲方的合同、使用甲方的材料、由甲方工程施工队负责施工和管理;

3、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合同金额的10%;收到第三方第一笔材料款,支付5%,其余的5%在合同全部履约完毕后支付。

4、乙方负责催讨第三方工程款,并对工程款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九、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在乙方的代理区域内不得发展其它经销商、代理商,也不得直接销售本公司产品(第二条中特殊约定除外)。违反上诉约定,按违约销售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取消合同;

十、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代理任务,视为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规定不能享受代理奖励外,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非销售区域销售甲方产品,或者在承揽防水工程中使用非甲方防水卷材,乙方应支付违约金额的20%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奖励,并有权单方取消合同。

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违约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十一、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者变更本合同部分条款,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单位)和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