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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放借款合同(通用3篇)

一次性发放借款合同 篇1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编号:

一次性发放借款合同(通用3篇)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 每月,每月月末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四倍利率。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 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

产权证号: ;

产权人:

产权类别 ;

建筑面积: ;

结构: ;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一次性发放借款合同 篇2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给乙方使用。

二、借款利率:

月利率为百分之 。

三、借款期限: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次性还清本息。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借款期限满 个月之前还款,则乙方应按 个月的借款期限向甲方支付借款的利息。

2、如乙方迟延还款,则每迟延一日,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拖欠金额 的违约金。

六、担保:

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借款人 抵押给甲方,担保人 抵押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还款,则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一次性发放借款合同 篇3

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本合同条款,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下述货品,谨签此约。用品数量、规格,见合同附件一(物品清单)。

一、贵和交货价:人民币

二、产品产地:

三、包装:原厂标准包装。

四、装运条件及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退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码,并书写“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统一标牌。

五、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 酒店,卖方向买卖提交全部货品,不得迟于 年 月 日交货。

六、交货地点: 。

七、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签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的订金,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的50%。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以下有效单据:保险单、国内贸易正式发票、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质检证明、卫生许可证、提货单、货物包装清单等。

八、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为全新的,系由最新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其品质,规格和技术条件与附件 相同及国家相关标准。并以买方封存的合乎国家标准的样品为质量依据。

九、异议索赔:

双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定商品之品质,若货物到达后买方发现品质、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在即日起 个工作天内提供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但卖方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告买方并在事后5日历日内航空邮寄给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发给的证件证实灾害存在。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继续存在60日历日以上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合同中未装运的部分,买卖双方均不得提出索赔。

十一、罚款:

除本合同人力不可抗拒外,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交货,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为 天,但迟交罚款总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0.5%,罚款率每七天罚0.5%.如天数少于七天按七天计算.

十二、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提交正式仲裁的争端,仲裁机关为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是规则予以最终裁决。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的正式语言应当是汉语。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十三、卖方提供的全部货品必须先向买方提供真实样品,经买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生产,否则买方视产品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