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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总站档口租赁合同书(通用3篇)

合同书1.37W

客运总站档口租赁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客运总站档口租赁合同书(通用3篇)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摊位租赁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经营条件

1、甲方同意将位于客运总站档口租赁给乙方进行经营餐饮。

2、乙方同意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餐饮制作销售及从合法渠道采购加工制作的物料。

经营业态:  经营品牌: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经营管理方式:

1、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上货路线及时间规定。

2、管理方式:

(1)甲方对美食城进行统一管理,配备经理、财务、收银、保安、保洁、大堂管理及服务人员、洗碗工、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人员,为各商户及美食城进行管理和服务。

档口内的工作人员由乙方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档口内的卫生由乙方自行清理。

(2)营业时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日常营业时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3)甲方对美食广场进行上下水改造,通风排烟改造、厨房装修、步梯及通道改造、安装收银系统、提供公共就餐区桌椅餐具等一系列配套设施、设备。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统一收银,全部刷卡销售。

(5)乙方经营的全部菜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万正东兴、宏源一品、维多利亚)等周边美食广场价格,需要调整价格和增加菜品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

(6)每半月结算一次销售款。

(7)甲方对乙方下达销售任务,乙方预计月销售元,平均日销售约为元;如乙方连续四个月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场管理费并扣除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的各类费用,余款在四个月内按55%退给乙方,45%为乙方违约金,甲方扣回。

(8)租赁位置的确定,甲方考虑美食城整体平衡及餐饮种类搭配等各种因素,统一确定各类品种的位置,乙方必须服从;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方案不合理,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进行位置调换,或者清理出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9)经营期间乙方不允许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扣除所交全额保证金,并直接清理出场。

(10)乙方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定期的促销活动。

(1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物。

(12)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甲方所收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包括进场管理费,保证金等。

(13)合同期满,双方如有意续约,须于期满前60天协商续签,否则视为弃约。

第三条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该合同时须缴纳餐饮、食品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设备、设施保证金合计:元,合同终止后三十五天内,如无损坏及其它违约责任,质保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凭甲方开具的质保金单据办理退还手续。

2、明档每年房屋租金:元,注:(甲方给予免租)

3、明档每年需要交纳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元,合同签订前10内交清剩余管理服务费用元。

(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工资、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空调、保洁、保安、消防、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档口内维修自行负责。

4、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8%到10%作为甲方前期的工程改造,设施、设备投入、折旧费用。

5、乙方工作人员胸卡费、工服费、体检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在经营区域内档口二次用水电、燃气、排污、排烟,广告等系统的费用自理。

第四条结算:

1、香都美食城实行统一收款,甲方每月01日到5日和15日到20日向乙方结算销售货款(遇节假日,政府等重大变革方可顺延。

)

2、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依据,结算时,甲方按销售标准提取8%到10%扣率收益后,向乙方发出《结算对帐通知》乙方确认后,开具收款收据,送交甲方。

具体扣率标准如下:  扣率标准:日营业额1500元内含1500元提取总营业额10%  日营业额1500元外20元内含20元提取总营业额9%  日营业额20元外提取总营业额8%  3、乙方须自行缴纳政府各部门应交的税费。

甲方原则上不予代扣、代缴(除政府硬性规定外)  4、乙方同意香都美食城全面负责收银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  许可证指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经营期间,所经营的商品及工作人员,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作为经营法人,独立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及安全经营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的配套设施,负责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及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2、甲方要保证水、电、燃气的来源供给及户外主体排污渠道的畅通(政府行为除外)  3、甲方负责统一制作香都美食城公共区域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制作,协助乙方做好经营过程中的促销活动及门头和菜品展示牌。

4、甲方对乙方在香都美食城经营餐饮种类、食品质量、数量、商标、价格、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调整、停销和撤场的决定。

5、甲方负责营业现场的管理,对不遵守经营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有按美食城档口管理规定实行处罚的权利。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须遵守甲方的餐饮销售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餐饮食品要依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和品牌为准,新增经营项目应及时申报甲方书面批准。

2、乙方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名称、商标的合法性负责,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因私自停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经济责任,每个档口每天赔偿甲方伍佰元,超过三天时,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

4、甲方组织的重大(节日、店庆)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积极予以合作,并协商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

5、乙方须爱护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在合作期间如损坏场地、设备、设施,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乙方须对进入甲方经营场地销售的餐饮食品和自用设备设施,自行进行投保险。

7、乙方须遵守天燃气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准擅自改造。

造成燃气、燃料、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在开业前报甲方备案,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二、乙方工作人员须持有鄂尔多斯市市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当年度个人身体检验证明——即:《健康证》。

三、乙方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撤换。

如给甲方信誉或他人权益带来损害,乙方应负全责。

第九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日内将乙方的营业设施及货品全部撤离,并恢复经营场地原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负责每日扣除其500元日摊位费。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经营持续亏损或其它不可见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结清乙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不可见因素(停水、停电等)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乙方转租铺位,甲方可采取收回铺位的方法,并扣除乙方已交全部费用。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合同附件

一、《餐饮、食品卫生质量保证协议》

二、《菜品及菜品价格确认单》

三、《美食城档口各类管理手册》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与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甲方补充部分:  乙方补充部分:.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客运总站档口租赁合同书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购物广场负一层BE062—1号档口租赁给乙方。甲方对出租的档口具有合法产权。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为一年。

三、租金:乙方首次交款日为年月日,元整(元整)为一季度房款(其中包括元(元)押金,用于保证乙方下半年继续承租以及档口设施不予损坏的抵押),以后再交房款为每半年一交,如下半年乙方不再承租,元(元)押金不予返还。

四、相关费用:

1、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电费,水费,煤气费,乙方需要按铜锣湾银座购物广场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如发生欠缴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予以追索。

2、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如乙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被商场或有关部门处罚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予以追索。

3、租用期间注意安全,如出现物品丢夫,被盗,损毁及附属设施损坏,其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协助乙方协商解决,不承担经济责任。

4、如有不可抗拒力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乙方是消防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凡在日常经营和上级检查中,承租门市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要对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凡由乙方责任终止合同者,租金均不予返还。

2、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店铺,合同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租金按当时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续租,乙方应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合同期满后,甲方如要收回档口,甲方也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不得将档口转租,出兑,转借,分租,分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承认乙方与其他人签订的任何合同。

4、乙方托欠租金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档口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档口内的装修设施,乙方不得给予破坏和拆除,保证不影响档口继续使用。(可移支设施除外)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交付租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应。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日期:

客运总站档口租赁合同书 篇3

合同编号: 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档口租赁的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地点、范围和基本情况

甲方将经营管理的坐落于(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和货运市场内 ,面积 /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自主经营。

第二条 档口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档口使用用途

乙方租用该档口只能用作 用途,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不符合卫生规定的物品、反动违法宣传品、用品、侵犯第三方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物品等。否则,构成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档口。

第四条 档口费用的支付标准、付款期限及缴纳办法

(一)乙方承租房屋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①每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每月市场综合服务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每月租金及市场综合服务费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

②每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税),每月市场综合服务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税),每月租金及市场综合服务费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税)。乙方须于当月 日至 日将下月租金及市场综合服务费交付给甲方;从 年 月 日起计收租金及市场综合服务费。其中合同第一个月租金及市场综合服务费在签定合同当日交缴给甲方。

2.水、电费: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用量及分摊费用按相关标准收取,并按照政府或地区水、电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针对性的作相应调整;乙方连续两个月拒交水、电费,此租赁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收回此商铺。

(二)、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上述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期满后,如乙方无欠费或赔偿及无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下,由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须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上述保证金中划扣乙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或赔偿。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保证金数额有所减少的,乙方应于1 个月内予以补足。

(三)、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档口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与档口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经营管理权转让及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如将档口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取两个月租金及市场综合服务费共计的金额作为转让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档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收取各项乙方应付甲方的费用。

二、甲方对乙方租赁该档口过程中的安全、防火、治安、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监督,有权制止乙方在甲方场所内装卸、存放、运输或以其他方法处置危险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不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档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有权对档口进行综合管理,监督乙方的经营与管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工作受到干扰或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严重干扰甲方工作或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档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提供档口。如政府行为调整乙方所租用档口的用途、位置或甲方因资源整合的需要调整乙方所租档口的用途、位置,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调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经营中的货物保管。自行办理合法经营手续,服从甲方的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监督及甲方上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并独自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资质证等,并将有关证照复印件提供给甲方登记备案。乙方保证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所需的许可证、资质证之前,不得利用承租档口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承租档口,按原状恢复移交给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移交前的租金、综合服务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证照的相关手续,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综合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依法缴纳经营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合法使用档口,禁止存放及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不符合卫生规定及假冒、伪劣商品等。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档口,履约保定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牌及标语等,否则除自行拆除外,还应承担违约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档口内严禁使用明火、设置热水器、住宿、洗浴、私拉电线、不得超负荷、超功率使用电器等设备。乙方自行保管好档口内存放的货物,并购买相关的保险。自行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并承担所有责任。做好档口内的环境卫生。否则,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方财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要退回档口,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七、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档口水 、电线路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主体结构自然损坏除外):负责承租档口内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同时不得擅自改变档口的主体结构及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档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因乙方原因造成档口和设施毁损的,应按甲方要求自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八、乙方不得利用该档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存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用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等,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档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在本合同期满后,如该场地继续出租,甲乙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如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承租权。

十、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档口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一切安全、防火防盗综合、计生、环保及清洁卫生工作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档口内发生的安全、失火、失窃和其它事故所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直接负责对受损害方进行赔偿。

第八条 房屋装修和设施设备

一、甲方按合同提供房屋及简单附属设施设备给乙方使用,包括1500W电线路到位、一只10A电表及6分水管和一只水表到位、水泥地面、留排水、排污口。

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书面向甲方申请装修及安装公司招牌,乙方装修及广告牌须在符合安全、消防、防火、工程装修、装饰、施工等有关规定及取得相关证照,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户必须按公司要求制做灯箱招牌,且将灯箱开关将在室外,并在每天晚上19点钟至次日零晨两点钟将灯箱灯打开,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合同期满后,所有改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固定装修物均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需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立面、间隔、装修、水电、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位置、或增设有关设施设备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签定有关改建协议,支付有关改建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按原状恢复移交回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档口,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擅自将档口转让、买卖、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

2.擅自拆改档口的建筑结构或改变、参合档口用途;

3.拖欠租金、综合服务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累计达30日;

4.乙方连续三天或一个月内市场统计超过五天未开门经营的,按违约处理,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5.利用档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故意损坏档口;

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8. 没按规定设立广告招牌;

9.不服从或干扰甲方对档口的管理;

10.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办理申领营业执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资质证或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所需许可证、资质证前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终止,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通知、决定或甲方上级单位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一方因上述情形终止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甲、乙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合同解除或终止,档口的装修、增设的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档口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凡属于档口原有财产或甲方的物品、设施设备乙方不得破坏或占有。

第十条 档口交还

一、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无条件迁出,乙方承租期内对档口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交还档口给甲方,并一次性结清应交的各项费用及清理完毕乙方各项债权债务。乙方向甲方交回档口时,应确保档口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和可继续使用状态。否则,按未交还处理,乙方应负责恢复,并承担有关费用。合同终止时,应将档口内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并恢复场地相应的原状,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搬离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如乙方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迁出,交还档口给甲方,则视为乙方放弃档口内乙方自有物品的所有权,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清空档口的所有物品,收回档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同时,乙方放弃有关追索甲方或要求赔尝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除须补交外,每逾期壹天,还需按欠交金额每日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乙方所租赁档口做停水、停电处理,直至乙方将上述费用缴齐为止。

二、乙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交还、不按时交还档口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 5% 的标准向甲方交付赔偿金,同时,乙方还需按合同租金、综合服务费等费用的标准补交超期租金、综合服务费等费用,直至将档口交还给甲方为止。

三、除上述违约行为外,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的,除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 元作为违约金外,还应向守约方及受损害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凡因乙方违反约定致使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甲方均不予返还,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公司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电 话:

开户行号: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