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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作业服务合同(精选3篇)

林木采伐作业服务合同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 项目(单位)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林木采伐作业服务合同(精选3篇)

第一条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 项目(单位)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2、在甲方提供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所需资料基础上,乙方通过资料审查、数据库比对、现场核实等方式,分析研判采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乙方依据《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要求,实地调查拟采伐林木的面积、株数、蓄积及森林类别等情况,并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3、咨询服务最终成果以《 项目(单位)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形式交付甲方。

4、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向甲方提供报批件壹式 份。

第二条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成立的项目组人员包括: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事项:

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1、资料包括:林木权属证明、采伐林木红线范围等。

2、现场踏勘: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踏勘现场提供条件,了解需采伐林木现场情况。

3、其它:

第四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本项目的基础资料的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对基础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其用于其它场合,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基础资料归还甲方。

第五条 验收、评价方法: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需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所列需求,并符合相关审批规定。

第六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林业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鄂价费规[20__]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2.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2.2 一次性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且通过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批后 日内一次性付款全部合同价款。

2.3分期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首期合同价款 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且通过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批后 周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尾款 元。

2.4其它方式:

3、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乙方每次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成果(交付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视同逾期提交),则乙方构成违约,每延误一天,乙方应以本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提交设计成果连续超过20个日历天,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需向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则甲方构成违约,每延误一天,甲方应以本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选择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林木采伐作业服务合同 篇2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嫂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

相关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林木采伐作业服务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   %的全部股权。

2、乙方愿意以      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   %的全部股权。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第二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四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公司、公证处各执    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