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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服务协议(个人物品)(精选3篇)

赠与服务协议(个人物品) 篇1

甲方(赠与人):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赠与服务协议(个人物品)(精选3篇)

乙方(受赠人):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8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何谓严重侵害,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但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至于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典》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但这里的扶养是指法定的扶养还是既包括法定的扶养也包括约定的扶养?有学者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这是由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此处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因为我国民法典对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二是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则属于客观上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从民法典角度来讲,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包括完全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争议,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能否行使撤销权呢?对此,我国民法典没有予以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轻微违约行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围之内,则赠与人动辄就行使撤销权,实际上等于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无任何约束力,受赠人也将因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损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不允许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则对赠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人享有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适应的部分撤销权,这样既能维护赠与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滥用。

赠与服务协议(个人物品) 篇2

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赠与服务协议(个人物品) 篇3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

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以下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于双方以下财产进行约定: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二)甲方同意在甲乙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将上述房屋变更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并在领取结婚证1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